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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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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2024年城乡居民基 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方案 为做好我市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 称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工作,确保完成全市城乡居民医 保工作目标任务,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 保发〔2023〕24号)和《XX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转发关于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开展基本医保全民参保计划集中宣 传活动的通知》(粤医保办函〔2023〕5X号)要求,制定 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4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工作目标: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5%以上。 二、参保缴费时间 各县(市、区)城乡居民(含高校大学生)集中参保 时间为: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三、缴费标准 2024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 年3X0。 四、参保对象 覆盖除职工医保应参保人员或按规定享有其他保障的 人员以外的全体城乡居民。我市居住证持有人、在我市居 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五、办 理参保手续 (一)个人参保 城乡居民自愿参保,由税务部门代征医疗保险费。参 保人携带户口簿或XX市居住证(XX市外户籍居民的须提供 未参加外地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证明或承诺书、港澳台居民 须提供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XX开户的银行卡或存 折(有个人结算功能、正常使用的有效账户)及复印 件,到户籍或居住证所属的乡镇(街道)公共服务中 心(医保办)办理参保手续,填写参保申请表。 已登记参保的个人,由医保系统自动续保登记。参保 登记信息有变更的,如人员变动、参保人姓名、身份证号 码、参保身份、银行账号、手机号码等变更的,请持户口 簿或XX市居住证、身份变更材料、新的银行卡或存折等到 户籍或居住证所属的乡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医保 办)办理变更手续。 (二)特殊困难人员参保 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纳 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重度残疾人等困难人员,按照年度缴费标准,办理由政府 资助参保手续,无需个人申请。退出人员(由特殊困难人 员身份变为普通人身份的)要及时到户籍所属的乡镇(街 道)公共服务中心(医保办)办理随家庭参保手续。六、 待遇标准 (一)住院医保待遇 按医院的类别确定待遇,参保人在一级及以下卫生医 疗机构、二级医疗卫生机构、三级医疗卫生机构住院基本 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分别为100元、300元、500元;报销比例 分别为X5%、75%、65%,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 额20万元。 (二)门诊医保待遇 1.普通门诊待遇 参保人在参保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 务中心)门诊治疗,起付线20元,报销比例60%,年度报 销限额300元。 2.门诊特定病种待遇 参保人患有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高血压病、冠心病、 慢性心功能不全、肝硬化(失代偿期)、肝硬化(代偿 期)、慢性乙型肝炎、丙型肝炎(HCVRNA阳性)、慢性 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治疗)、肾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造血干细胞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糖尿病、类风湿关节炎、 恶性肿瘤(非放化疗)、地中海贫血(海洋性贫血或珠蛋 白生成障碍性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帕金森 病、癫痫、脑血管疾病后遗症、艾滋病、活动性肺结核、 耐多药肺结核、系统性红斑狼疮、心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 疗、肝脏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肺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肺动脉高压、支气管哮喘、骨髓纤维化、骨髓增生异常综 合症、C型尼曼匹克病、肢端肥大症、多发性硬化、强直性 脊柱炎、银屑病、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湿性年龄相 关性黄斑变性、糖尿病黄斑水肿、脉络膜新生血管、视网 膜静脉阻塞所致黄斑水肿、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 碍、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 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 碍、躁狂症、慢性肾功能不全(血透治疗)、慢性肾功能 不全(腹透治疗)、恶性肿瘤(化疗,含生物靶向药物、 内分泌治疗)、恶性肿瘤(放疗)、慢性肾小球肾炎、甲 状腺功能亢进(放射治疗)、白内障(门诊手术)、新冠 肺炎出院患者门诊康复治疗等57个病种,可在开展审核的 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办理门诊特定病种手续,门特病种不设 起付标准,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费用支付比例在三级、 二级、一级(含一级以下)分别为60%、70%、X0%。 (三)大病保险待遇 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大 病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