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的顿号,到底该不该使用?
连续使用引号和书名号的词语之间是否使用顿号?部分书报刊文章、甚至权威的
法律文本并没有和《标点符号用法》等国标要求统一。到底是按照国标要求进行规
范,还是参照权威文本范例使用?不同的专家各有观点,我们选择对这一问题的不同
观点予以介绍。
读懂标点符号“国标”了吗?
这是一部现代汉语书面语规范方面的重要法规。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它在社
会上的普及还很不足。一些人包括语文工作者,还没有完全读懂这部国标。
连续使用并且表示并列关系的引号和书名号之间,是否要加上顿号?本来,《标
点符号用法》已经给出了明确的答案。请看4.5.3.5条款:
标有引号的并列成分之间、标有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通常不用顿号。若有其他
成分插入的(如引号后还有括号)宜用顿号。
示例1:“日”“月”构成“明”字。
示例2:店里挂着“顾客就是上帝”“质量就是生命”等横幅。
示例3:《红楼梦》《西游记》《三国演义》《水浒传》,是我国长篇小说的四
大名著。
……
天下本无事。孰料,近日忽读到“语标”微信的一篇微信推文:《权威文献这样
用,国际符号条款应该修改?》。作者是中国政法大学光明新闻传播学院特聘教授魏
永征。文中的言论令人吃惊:
近年来,大多数书报刊和网络文章在连续使用引号和书名号的词语之间不再使用
顿号,但在《民法典》以及一些权威文献之中,此标准并未得到采用。笔者认为,这
一标准与汉语语文法则存在冲突,呼吁有关部门启动对此“国标”的修改程序,避免乱
象蔓延而造成难以纠正的局面。
魏教授的这个逻辑,实在是有点儿混乱。仅仅因为《民法典》以及一些权威文献
中在连续使用引号和书名号的词语之间使用了顿号,就能说明“2011国标”是错误
的?就能说明“2011国标”起草人对业已形成的标点符号使用规则体系无知,是草
率而为?答曰:不能!
术业有专攻。由语言文字专家集体修订的“2011国标”《标点符号用法》,是深
思熟虑的产物,有着广泛的语文实践基础,也是广大语言文字工作者目前所遵循的标
准。
就顿号在这一特殊语境中的省略用法来说,其规定也是有着充足的理据的。正如
标点符号专家刘一玲女士所解说的:
“并列的引语或并列的书名之间有顿号,照理说是可以使用顿号的,目前这样用的
也很多。但是考虑到这样用使得许多标点连排在一起,形式上不好看,成对的引号或
书名号并列本身也已经起到了隔开的作用,因此,在不会引起歧义的情况下,并列的
引号、并列的书名号之间的顿号可以省掉不用。”
她还特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