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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禁止中介进小区——由一篇争议通知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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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禁止中介进小区——由 一篇争议通知引发的思考 这是一则引发一定争议的通知,舆论关注的焦点在于“房价涨的慢怪中介”。 如果从公文写作角度探讨,这篇短短84个字的通知里,暴露出了很多问题。 一是超越权限发通知。业主委员会及物业公司并非行政机构或司法机构,一般 而言无权限制他人出入小区,这份通知明显侵犯了涉事中介公司的权益。同时,尽 管中介为了促成交易,有压低业心理价位的意愿,但最终挂牌价一定是业主同意并 授权的。可以说,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超越了权限发布此通知,本身属于违规行 为,“暂时禁止我爱我家工作人员进入小区工作”的决定更不会产生效力,不会发 挥任何作用,最后只能以“撤下”收场。因此,例文启示我们,在拟写通知时,务 必要在职权范围内行文。 二是文种使用错误。通知一般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 周知或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主要包括批示性通知、指示性通知、周知 性和事务性通知、会议通知等类型。例文中,业主委员会及物业中心与我爱我家 房屋中介没有隶属关系,不是上下级单位,显然不能发出批示性、指示性或会议类 通知,而事务性和周知性通知一般在同一单位内互相周知或者执行的内容,由此可 见,业主委员会及物业公司使用通知错误。在实际工作中,通知、公告和通告容易 混淆。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 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这三个文种在内容属性、告启范围、使用权限上都有 很大的区别,在使用时应当严格予以区分。结合例文内容,笔者认为业委会及物业 公司可以选择通告形式予以告知,更符合实际需要。 三是用语不严谨。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