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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质量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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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云南省接待旅行社 服务质量告知书 旅行社服务质量监督电话: 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投诉电话: 12301 网络投诉: 云南旅游政务网(http://www.ynta.gov.cn) 云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制定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4月 使用说明 1、《云南省接待旅行社服务质量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仅供云南省内经营 接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以下简称“地接社”)与省外、境外的组团旅行社(以下简称“组 团社”)签订委托合同后,将委托合同中的接待内容、标准及服务质量告知旅游者时使用。 2、本告知书应在接待服务开始前签字或盖章,但旅游者签字与否不影响接待社依据与 组团社签订的《委托合同》开展接待服务工作。 3、本告知书由“特别告知事项”、“参团人员”及“旅游行程及服务质量标准”构 成。 4、本告知书由云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解释,在全省推 行使用。 云南省接待旅行社服务质量告知书 作出委托的旅行社(组团社) 名称: 等级: 住所地: 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地接社): 名称: 等级: 住所地: 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第一条 本告知书的作用 1、本告知书仅起到提醒、告知旅游者接待社提供的服务内容、标准及服务质量的作 用,并不产生合同效力。 2、地接社对旅游者的服务,依据接待社与组团社签订的《委托合同》执行;若旅游者发 现本告知书的接待内容、标准及服务质量与旅游者和组团社签订的《旅游合同》不符的,应 及时与组团社联系。 3、依据《旅游法》第七十一条、《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组团社 需要对旅游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 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确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违 约,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作出委托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出委 托的旅行社赔偿后,可以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追偿。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 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条 产品类型及质量要求 按照《旅行社接待服务规范》(DB 53/T 416)要求,接待社提供的产品类型包 括A、B、C、D四类预制旅游产品及非预制旅游产品。接待社为旅游者提供的具体产品类型已 由组团社与接待社约定,并在《旅游行程确认书》“旅行社产品类型”栏明示。《旅行社接 待服务规范》(DB 53/T 416)关于“预制旅游产品”、“ 非预制旅游产品”的含义、范围 及质量要求如下: 1、预制旅游产品是指由旅行社设计提供,事先制定的确定计划人数、出发日期、线路行 程及价格等,并用广告或其他方法招徕旅游者而实施的旅游产品。其类型及质量要求见表1。 表1 旅行社预制旅游产品类型及质量要求 各服务要素应达到的最低要求 类型 住宿服务 餐饮服务 客运服务 导游服务 景区服务 A类预制旅 游产品 四星级饭店标准间或五 星级特色民居客栈标准 间 具有接待旅游团 队资质的金盘级 餐饮企业 四星级 旅游汽车 四星级 导游 AAAA级 旅游景区 B类预制旅 游产品 三星级饭店标准间或四 星级特色民居客栈、三 星级经济型酒店标准间 具有接待旅游团 队资质的金盘级 餐饮企业 三星级 旅游汽车 三星级 导游 AAA级 旅游景区 C类预制旅 游产品 二星级饭店标准间或三 星级特色民居客栈、二 星级经济型酒店标准间 具有接待旅游团 队资质的银盘级 餐饮企业 二星级 旅游汽车 二星级 导游 AA级 旅游景区 D类预制旅 游产品 一星级饭店标准间或二 星级特色民居客栈、一 星级经济型酒店标准间 具有接待旅游团 队资质的铜盘级 餐饮企业 一星级 旅游汽车 一星级 导游 A级 旅游景区 2、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