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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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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浙江省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 浙江省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浙江省 市(县、区) 受让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浙江省矿 产资源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 用的原则 ,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 人根据法律 、法规的授权出让 采矿权。 第二章 出让采矿权的交付与出让金的缴纳 第三条 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采矿权矿区范围如下: 拐点 X Y XY 矿区面积 平方公里,开采深度:米至 米标高。 矿区范围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 第四条 出让人同意在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将第三条所列范围内的 矿产资 源采矿权出让给受让方。 第五条 本合同出让的采矿权出让金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第六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 日内,受让人缴付人民币大写元(小 写 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可以抵作采矿权出让金,分期支付出让金的定金 在最后一期付款时抵扣。 第七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下列第 项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上述采矿权出让 金。(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采矿权出让金。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 期向出让人支付采矿权出让金。 第一期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日之前。 第二期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日之前。 第三期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日之前。 第四期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日之前。 第五期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日之前。 分期支付采矿权出让金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采矿权出让金时,应 当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相应的利息。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八条 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当事人双方应当按附件《矿区范围图》所标示坐标 到实地验明各拐点界桩。 受让人应当妥善保护界桩,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到破坏戒 移动时,受让人应当立即向出让人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 第九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出让的采矿权矿区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符合以下要 求: 1.具有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并按照此方案施 工。 2.具有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准文件。 3.具有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并按照此方案进行施工。 4.其他要求 第十条 受让人同意在 年 月 日之前开工。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出让 人提出延期开工申请,但延期开工时间最长不得超过自领取《采矿许可证》之日起6个 月,自领取《采矿许可证》之日起 6 个月之内不开工的,视为受让人无偿放弃采矿 权。 第十一条 受让人在矿山建设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土地、山林、道 路、“三废”等事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发生的费用由受让人负 责。与其他有关部门或乡镇、村依法签订的相关协议可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 具有同等效 力。 第十二条 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首次支付出让金之日起30日内,持本合同和采矿 权出让金支付凭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环 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向出让人申请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领取《采 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 分期支付出让金的受让人,《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应当与付款期限一致,未按本 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出让金及利息的,不予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采矿权由出让人 无偿收回。 出让人应当在受理采矿登记、延续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为受让人办理采矿登 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十三条 受让人必须依法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不得损害、破坏周围自然生态 环境或设施。因开采矿产资源使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的,受让人应当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 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需要改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自然生态 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进行施工的,必须依法办理变更申请,经批准后,签订采矿权有 偿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采矿权的规划调整权,原矿产资源规划如有修 改,受 让人必须按规划执行。造成受让人损失的,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按有关规定 予以补偿。 第十六条 出让人保护受让人依法取得的采矿权,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 益需要提前收回采矿权的,出让人应当依法报批,并根据收回采矿权时受让人造成的 实际损失,给予受让人对等的补偿。 第四章 采矿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十七条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巳经支付采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