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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课:推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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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课:推动党内法规制度建 设 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同志们: 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 治党取得显著成效的关键所在。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经过不 懈努力,我们党找到了自我革命这一跳出治乱兴衰历史周期率 的第二个答案,并将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作为完善党 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重要任务。2023年4月18日,中央印 发《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纲要(2023—2027年)》,是 党中央为今后5年深入推进依规治党、推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高 质量发展作出的顶层设计,且将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 作为制定《规划纲要》的重要目的。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 化国家新征程上,要切实增强党内法规的权威性和执行力,深 入推进依规治党,为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提供有力制度 保障。 一、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要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执行力明显增强,形成了以上 率下抓党内法规执行的强大声势,党员干部遵规守纪意识大大 增强,党内法规执行不力的状况正在扭转。但是也要清醒地看 到,党内法规执行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还存在‘上热中 温下冷’,先紧后松、上紧下松、外紧内松等现象,机械执 行、选择执行、繁琐执行、变通执行问题都不少。一些党员领 导干部党规意识淡薄,执规能力不强,对出台的党内法规不学 不懂不了解,没有真正把制度要求落实到位”。 出现上述问题,其原因主要有主客观两个方面。从主观上 看,主要是有的党内法规执行主体的执规意识不强,“执规是 本职、不执规是失职”认识不到位;有的受党内法规修改变化 因素的影响,对执行党内法规存在观望心理;有的党内法规执 行能力不足,对党内法规“望文生义”“断章取义”,没有运 用贯通的方法理解和掌握党内法规的精神实质,导致出现机械 执行、繁琐执行问题;有的为了“趋利避害”,采取“合意的 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的选择执行和变通执行方式;有 的搞“曲解性执行”“附加性执行”,导致党内法规执行出现 严重偏差甚至执行走样变形。从客观上看,党内法规制定质 量、党内法规执行的监督问责不到位等,都是影响党内法规权 威性和执行力的重要因素。党内法规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党内 法规在执行实践中存在的这些突出问题,直接影响甚至削弱了 党内法规权威性,影响依规治党的质量和成效。这就要求在新 时代新征程,要着眼于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一体推 进,使党内法规从增强权威到有效执行同向推进、同时发 力,完成从“知规”到“执规”的有效转化。一体推进党内法 规权威性和执行力,既是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重要体现,也是新 时代新征程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进入新阶段的必然要求。增强党 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是一个有机整体,不是两个阶段的划 分,也不是两个环节的割裂,必须同时发力、同向发力、一体 推进。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能够为增强党内法规执行力奠定基 础前提和提供必要条件,增强党内法规执行力则是对增强党内 法规权威性最有说服力的诠释和最可靠的保证。 二、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不断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 党内法规权威性来源于党内法规制定主体的高层次性和党 内法规体现的党的统一意志。《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 例》规定,只有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 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有权制定党内法规。党 内法规制定主体的高层次性,决定其制定的党内法规是体现党 的统一意志、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依靠党的纪律保 证实施的专门规章制度。在党内法规体系中,党章是最根本的 党内法规,具有最高权威性和效力性,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 基础和依据。党章是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修改制定的,而党的 全国代表大会是中国共产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党章制定主体在 党内的至上性决定了党章在党内法规体系中的最高权威性和最 高效力性。 党内法规制定的程序民主性和内容科学性也赋予了党内法 规的权威性。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并不意味着党内法规是一 成不变的。刘少奇曾在党的七大《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指 出:“党章,党的法规,不仅是要规定党的基本原则,而且要 根据这些原则规定党的组织之实际行动的方法,规定党的组织 形式与党的内部生活的规则。党的组织形式与工作方法,是依 据党所处的内外环境和党的政治任务来决定的,必须具有一定 限度的灵活性。”现行党章是19XX年9月党的十二大通过的新 党章,这部新党章最充分、最广泛地体现了全党的整体意 志,赋予党章最高权威性。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党章 权威性来源于党章修改程序的民主性。十二大党章修改充分发 扬民主,从19XX年冬着手准备,至19XX年9月十二大讨论和通 过,历经两年多时间,确保党章修改草案能够在全党范围内征 求意见,特别是党章修改草案还征求了十二大代表们的意见和 建议,是为现行党章修改工作的政治惯例得以形成之历史源 头。此外,还在各民主党派和人民群众中广泛地征求修改意见 和建议。二是党章权威性来源于党章内容的科学性。十二大党 章在内容科学性方面作出的历史性贡献,奠定了十二大党章成 为中国共产党现行党章的历史地位。此后,中国共产党现行党 章经过党的十三大至党的二十大的8次修改,始终坚持总体上保 持党章稳定,只修改必须改的,可改可不改的坚持不改的原 则,充分发展党内民主,集中全党的政治智慧,使党章修正案 充分体现全党意志,实现党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和制度创 新,不断增强党章权威性。 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制定和修改其他党内法规的根本 依据。举例来讲,在过去一个时期的地方党组织选举工作 中,关于如何进行“正式选举”问题,是有不同的理解的。根 据《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选举可以直接 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 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 行正式选举。有的党组织把这一规定理解为仅在预选时采用差 额选举,正式选举则实行等额选举。再比如,党内法规的机械 执行问题,往往只片面地强调坚持依规依纪原则,却忽视了坚 持实事求是原则。实事求是是最大的党性,党内法规的执行必 须把坚持依规依纪原则和坚持实事求是贯通起来,坚持解放思 想、实事求是、求真务实,避免机械执行。 党内法规制定必须坚持权限授权从严原则。党章、准则不 存在制定和修改授权问题,条例是制定权限授权比较集中的党 内法规形式,规定、办法、规则也有授权制定实施细则的情 况。适当的授权是必要的,有利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结 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以确保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央党内法 规。由此,笔者提出两点建议。一是党的政治纪律处分由党的 中央法规完全保留原则。党的政治纪律处分只能由党中央制定 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作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