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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调研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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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 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调研与思考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既是中国共产党请示报告 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党的二十大强调“加强对干部全方 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因其能够有效促 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已然成为一柄铮亮的制度化“反腐利 器”,在新时代更加具有“中国特色”和彰显“制度自信”。 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在迈 步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新征程上,如何坚决维护领导干 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切实提高领导干 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的质量,推动报告制度在全面从严治 党中发挥更大作用,是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健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重大意义 自19XX年4月中国共产党建立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开 始,到精准聚焦“与领导干部权力行为关联紧密的家事、家产 情况”,经过28年实践探索和总结经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 度日臻完善、越发严格,对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形成“硬约 束”,已经成为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一把利器,在领导干部 教育管理监督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继20XX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 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简称“两 项法规”)后,2023年4月再次修订《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 项规定》,旨在以人性趋利避害的原始心理为突破口,寓管家 事、查家产、诫家风、正党风于一体,进一步将从严管党治吏 的制度末梢内化到各级领导干部的灵魂深处。 (一)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是党严肃政治纪律 和政治规矩的题中之义 现代政党都有一整套制度规范体系,没有政治上的纪律和 规矩就不成其为政党,更不成其为马克思主义政党。正如习近 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所强调,“一个政党,不 严明政治纪律,就会分崩离析”,因此,“党面临的形势越复 杂、肩负的任务越艰巨,就越要加强纪律建设”。请示报告制 度就是中国共产党严明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的制度 集成。一方面,通过制定《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 例》,从“程度”和“内容”两个维度对请示报告的主体、内 容、程序作出规定,其中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向所属党组织请 示报告重要工作”,同时要“向党组织请示报告个人有关事 项”。另一方面,多次修订《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 定》,对领导干部需要报告的“家事”“家产”等事项、不如 实报告的后果及其影响进行明确规定。至此,如实向党组织报 告个人有关事项成为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 律。当前,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构建起了一整套操 作性强、衔接度高的集中报告、抽查核实、认定处理机制。这 项制度从探索起步走向逐渐成熟,进而趋于制度化、体系化、 精细化,在实践中以制度约束引领纪律自觉、以制度权威塑造 廉洁形象。具体而言,报告主体从干部本人扩展到配偶、子女 及其配偶等家庭成员;报告事项从最初的4项(仅限于本人收 入)发展到现在的15项(9项家事、6项家产);报告内容从工 资收入到本人、配偶和子女的房产、出入境、违法犯罪情 况,再到本人健康、婚姻变化,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 险、经商办企业等情况;报告用表从1995年的1页拓展到2023年 的22页,同时将境外的房产、存款及投资等情况单列出来;报告 管理从纸质版变成了数字化,即拥有独立系统、保密软件,同 时严格落实专人、专机、专件、专场、专柜等“五专”措施。 如果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成了摆设,就会形成“破窗效 应”。28年来实践探索和总结经验表明,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 项报告制度的范围广泛、事项全面、内容翔实、要求严格 等“中国特色”得以进一步彰显。随着报告程序的完善、配套 制度的健全、抽查比例的提升、填报工作的规范,使报告制度 真正管到了位上、严到了份上,对那些企图以权谋私、无视党 规党纪的干部形成震慑,让那些企图“破笼”、“破窗”、沦 为“两面人”的干部无机可乘。 (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是推进全面从严管 党治吏的制度安排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并未简 单移植西方模式,而是立足我国现阶段国情、挖掘已有制度潜 力,致力于建立中国特色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 度”,并把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纳入全面 从严治党战略布局,形成了“一个规定、三个办法”的制度体 系。从制度本身看,从20XX年5月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 有关事项的规定》,到20XX年9月制定《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 报告材料汇总综合办法》,再到20XX年1月印发《领导干部个人 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试行)》;从20XX年2月修订《领 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并制定《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 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再到2023年4月修订形成新版《领 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报告事项越来越严实细,家 事家产一样都不能少。从配套制度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 条例》将“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列入 违反政治纪律范畴,将“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 报的”列入违反组织纪律范畴;《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规定巡视组可以“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 况”;《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将“不严格执行重大事 项请示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制度”视为组织观念淡薄并 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及时予以调整;《中国共产党纪 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初核时可 调取个人有关事项”,形成了强大的监督合力。作为干部选拔 任用必经程序,“对动议的人选严格把关,根据工作需要,可 以提前核查有关事项”,将是否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与干部 提拔、进一步使用直接挂钩,增强了制度的威慑力。从制度执 行看,将只报不查变为既报又查,将部分查核变为“凡提必 核”,将随机抽查比例从3%~5%提高至10%,党的二十大后提高 至15%,同时加大查核验证力度,尤其是全面开展抽查核实,对 领导班子换届提名人选全部查核,党的二十大召开前实现对中 管干部全覆盖查核一遍,彰显了制度的约束性。加之干部监督 联席机制运行顺畅和政务信息化建设数字赋能,委托查询房 产、股票、基金、保险、经商办企业等信息更加便捷精准,为 查核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持。 (三)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是加强干部教育管 理监督的重要途径 相比西方国家财产申报侧重强调权力制约,我国的报告制 度既重视权力制约,更强调权力监督,这是由政治体制差异决 定的。领导干部按规定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一种双向 的互动关系,即“官员所属组织进行管理、监督与官员接受管 理、监督的关系”。一旦对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底数不清,从严 管理监督干部就是镜中月、水中花。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 关事项报告制度,就是把“严”和“实”的要求贯彻到干部队 伍建设的全过程和各环节,净化党内不良风气,促进干部廉洁 自律。这项制度实施之初,由于“只填报不核实”,少报漏 报、隐瞒不报等问题比较突出,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指 出:“从这次抽查情况看,多数填报不完整,那填报还有什么 用?出台的制度要可行,抽查要有一定比例,查出的问题要纠 正,必须有个严肃的说法。”正因如此,20XX年建立抽查核实 制度,2015年全面实行“凡提必核”,2016年探索开展财产来 源合法性验证,20XX年修订出台“两项法规”,2023年再次修 订报告制度形成“加强版”,把制度的笼子织得更密,把监督 的“螺栓”拧得更紧。严格执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一方 面时刻提醒广大干部对党忠诚老实、保持廉洁自律,远离那些 可能导致腐败的行为,保护好权力辐射下的家人;另一方面党 组织可以及时发现干部身上的问题,防止“小问题”变成“大 问题”,防止“亚健康”变成“重症病”。尤其是在当前反腐 败斗争中,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发挥着“预防”“惩治”双 重功能,通过如实向组织亮家底,有效监管违规兼职、以权谋 私、政企旋转门、逃逸式辞职等行为,进一步释放一体推 进“三不腐”叠加效应。只有把干部教育、管理和监督置于新 时代新要求下,用好这种制度化的反腐利器,才能促使领导干 部心怀敬畏、心存戒惧,切实做到秉公用权、为民谋利。 二、少数领导干部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问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通过严 格执行“既报又查”“扩大抽查比例”等措施,大多数领导干 部能够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极大强化了日常管理监督,巩 固发展了良好政治生态。但从近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公开通 报的领导干部违法违纪典型案例来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 关事项”“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等情况仍不时出现。据中 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审查调查”一栏公开信息统计显示(截 止2023年12月31日):20XX年“两项法规”实施以来,受党纪 政务处分的192名中管干部中,有99人存在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 事项的情况,其中10人属于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由此可 见,在习近平总书记高度关注和党中央三令五申的高压态势 下,当前报告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还是不尽如人意,一些党 委(党组)重视不够、履责不力,少数领导干部以身试法、顶 风违纪,导致不如实报告问题屡见不鲜、屡禁不止,离制度初 衷、组织要求和社会期待还有一定差距。 (一)领导干部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问题表征 从“九项家事”看,仍存在不如实报告的情形有:有的干 部不情愿报告本人健康状况尤其是身患重大疾病的情况;有的 干部不认真报告本人持有因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以及因私出 国(境)等情况,甚者未经审批私自申领有关证件、因私出 国(境);有的干部不如实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移居 国(境)外等情况;有的干部不主动报告家庭成员被监察机关 留置或者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有的干部不仔细报 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信息尤其是受聘担任外资企业、私 营企业高管职务,等等。 从“六项家产”看,仍存在不如实报告的情形有:少报告 或未报告本人、配偶持有基金、股票、投资型保险及其市值等 情况;未报告本人、配偶与他人共有产权的房产,已经出售或 协议转让但仍在名下的房产,以及少报告房产建筑面积;少报 告或未报告共同生活子女的房产及投资情况。配偶、子女及其 配偶存在经商办企业行为的,与本人填报的从业信息前后不匹 配,有的应报而未报,有的少报告投资认缴金额,有的未报告 担任高级职务情况,有的未报告已吊销但未注销企业,等等。 以上常见情形,对于多次填报的领导干部,大多能够避 免“入坑”,但对于已有违纪违法事实但还未被查处、心存侥 幸的领导干部,或首次填报的领导干部则时常踩“红线”。由 此造成近年来有的地方或单位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如实报告 率高位下滑或时而波动,不少领导干部也因少报漏报、未报瞒 报影响了提拔使用,受到了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甚至被 追究法律责任。 (二)领导干部填报情况与查核反馈不一致的原因分析 从组织层面看,主要是制度的执行力出现偏差。有的党 委(党组)将党中央三令五申的政策规定转化为领导干部如实 报告的自觉行动存在较大差距,甚至存在“大而化之”“含糊 过关”的心态。一是责任落实不严。一些党委(党组)落实全 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到位,年度集中填报“一填了之”,干 部出了问题“一下了之”。有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只挂帅不出 征,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不力;有的组织人事部门对报告 制度的政策宣讲力度不够、辅导培训深度不够、业务指导精准 度不够。二是压力传导不够。一些党委(党组)未真正将组织 层面的应然要求转化为干部个人的实然行动,自上而下的压力 传导不足;多数单位注重向领导干部本人讲政策明规矩,却忽 视了干部家庭成员这一重要变量,由内而外的压力传导不够。 三是结果运用不足。一些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对出现 不如实报告情形的斗争精神不足,存在好人主义思想;对个人 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的处理不及时,运用也不够,“当下的 执行”与“事后的运用”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 从干部自身看,实质是党性不强、不忠诚不老实。有的领 导干部平时把对党忠诚老实挂在嘴边、写在纸上,报告家事家 产时却是阳奉阴违,也不排除极少数干部主观故意的可能。一 是反复重申仍思想懈怠。有的干部站位不高、内心抵触,把组 织上反复强调的政策规定、报告纪律等当作“耳旁风”,要么 认为家事家产是个人隐私,没必要全部向组织报告;要么认为 向组织报告、接受监督是小题大做,组织管得太宽太多。基于 这些错误思想、模糊认识,所填信息必然不能真实反映其家事 家产情况。二是不予采信仍心存侥幸。有的干部填报前准备不 充分,未利用好辅助查询工具,不愿花时间做准备功课。有的 干部填报时态度不认真,家事家产底数不清,不核对原始凭 据,不梳理往年情况,想当然、凭印象填报。还有的干部与家 人沟通不到位,或与配偶财务独立、互不干涉,或夫妻离异分 居、子女长期在外等,也容易造成漏报瞒报。面对组织上已经 明确的不予采信的主要情形,仍然心存侥幸,企图打“擦边 球”。三是明令禁止仍漠视纪律。仔细分析领导干部不如实报 告的种种缘由,主客观原因看似充分,根子上是对报告制度及 相关规定的执行不够,实则是对纪律和规矩的漠视。正是担心 东窗事发、害怕见不得光,集中填报时就想藏着掖着、瞒天过 海,组织函询时仍然支支吾吾、欺骗组织。究其本质就是党性 不强、不忠诚不老实的表现,甚至有贪污腐化、财产来源不明 的嫌疑。 综合分析近年来受党纪政务处分的领导干部不如实报告个 人有关事项的常见情形、主要原因以及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可 以进一步看出:一些领导干部对自身要求不严,没把政治纪律 和政治规矩当回事,漠视党的组织纪律、毫无组织原则,甚至 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人仍不如实说明问题;一些领导干部对家 属失管失教,纵容、默许家人或亲属利用其职务影响谋取私 利,搞“家庭式腐败”;一些领导干部“亦官亦商”,既想当 官又想发财,违规经商办企业、从事营利活动、兼职取酬 等,甚至甘于被“围猎”,与不法商人沆瀣一气,搞权钱交 易、隐性腐败。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互为表里,由风及腐、风 腐一体是典型表现,政治上变质、经济上贪婪、生活上腐化、 纪法底线上失守是根本原因。其中不少人都是从少报漏报、隐 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这类被视为“小事小节”的违规违纪行为 开始,久而久之在“温水煮青蛙”中滑向腐化堕落甚至违法犯 罪的深渊。 三、思考与建议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既是一项从严管党治吏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