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便利占用公物:纪律不容
2022年11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了一则案例,对原沈
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党组书记、副局长王海玉因严重违纪违法
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通报显示,王海玉严重违反党的组
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
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
劣,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
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
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在这则通报中,王海玉丧失理想信
念,无视党纪国法,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
礼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利用职务上的
影响以低价购房或以高价售房的方式获取巨额利益,退休后违
反有关规定接受企业聘任并领取高额薪酬,利用职务影响力为
他人谋利并从中敛财;违反生活纪律,道德败坏,造成不良影
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
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
归个人使用”引起关注。
违规占用公物触犯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
简称《条例》)“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中列出的情
形。《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
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
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
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
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该规定划清了公私界限,明
确了假公济私、以公谋私、损公肥私等均属违反廉洁纪律的行
为。
“见小利,不能立大功;存私心,不能谋公事”,党员干
部在公私这道“选择题”面前所给出的答案,折射的是政治觉
悟、反映的是政德人品、彰显的是党性修养。在中国共产党人
的世界里,公与私的界限泾渭分明,在这个重要问题上,习近
平总书记反复强调,“作风问题,很多是因公私关系没有摆正
产生的”“起决定作用的是党性,衡量党性强弱的根本尺子是
公私二字”。公权为民、公私分明是为官从政的底线。党员干
部出问题,往往就是一个“私”字在作怪。一旦公私混淆、界
限模糊,任由私欲膨胀、私心作祟,小问题就会演化成大错
误,不注意小节终会难逃“大劫”,最终滑向腐败的深渊。
公私之间见初心,公私之间显境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中,对公与私、义与利、苦与乐、廉与腐等关系处理,有着明
确的价值标杆。唐朝诗人孟郊在《上达奚舍人》中有“大贤秉
高鉴,公烛无私光”的自省诗句,南宋诗人周紫芝在《竹坡诗
话》中留下了“公烛之下,不展家书”的历史佳话。中国共产
党人不仅继承了马克思主义“为全人类解放而奋斗终身”的无
私精神,也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