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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课:《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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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课:《中国共产党纪 律处分条例》解读与实践     1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施行,《条例》坚持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 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进一步严明了党的政治纪 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本次党课将围绕历次修订情况、新版《条 例》的核心内容、重要意义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旨在增强党员干部的纪律意识和 规矩意识。 一、5次修订情况 1997年首次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 行)》,一共172条,规定了7类违反党的纪律的错误情况,包 括政治类错误;组织、人事类错误;经济类错误;失职类错 误;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类错误;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 类错误;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类错误。 2003年发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摘掉了“试 行”的帽子,一共178条,规定了10类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包 括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违反廉 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贪污贿赂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 行为;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失职、渎职行为;侵犯党员权 利、公民权利的行为;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妨害社 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2015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从178条缩减 到133条,细化了党章和其他主要党内法规对党组织和党员的纪 律要求,将原来10类违纪行为,整合规范为政治纪律、组织纪 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6类,使《条 例》的内容真正回归党的纪律,为广大党员开列了一份“负面 清单”。 2018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照2015版新增 了11条,修改了65条,整合了2条,是总结党的建设实践经验、 实现制度与时俱进的具体体现。 2023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与2018年《条 例》相比,新增16条,修改76条,进一步扎紧织密制度笼 子,发挥出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为全面加强党的纪 律建设提供了重要遵循。 二、《条例》的核心内容 新版《条例》分为十一章,对党员、干部违反党的纪律行为 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其中,政治纪律是党的生命线,是维 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组织纪律是党的组织原则,是保 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保障;廉洁纪律是党的优良传统 和作风,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武器;群众纪律是党的根本工作 路线,是密切党群关系的基石;工作纪律是党的各项工作的基 本要求,是确保党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的有力保障;生活纪律 是党员、干部日常行为的基本规范,是塑造良好形象的必要条 件。 三、《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保持党的先 进性和纯洁性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 的制度保障,为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提供了明确的纪律遵循和 行为准则;其次,《条例》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 证,通过严明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确保全党在思想上政治上 行动上保持高度一致;最后,《条例》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武 器,通过强化廉洁纪律和群众纪律,推动形成风清气正的良好 政治生态。 四、部分新增《条例》的解读 【第十九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 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 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 结论。 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 节轻微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 予以诫勉,不予党纪处分。 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 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 解读:党的二十大强调,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加强对干 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 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此次《条例》的修订,强调违纪行为 需要同时具备客观违规性和主观有责性,明确了对没有故意或 者过失的行为不追究党纪责任的基本规则,避免因纯粹客观归 责挫伤党员、干部积极性,从而导致消极“避责”、瞻前顾 后、畏首畏尾的现象。新增第十九条第二款,也明确了不予处 分的情形,进一步强化了第一种形态的处置方式,既体现动辄 则咎,及时咬耳扯袖、红脸出汗,也坚持错、责、罚相适 应,防止出现追责不力或者滥用处分两种错误倾向。 【第三十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 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 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 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 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 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2018版《条例》对党纪和国法衔接在第27条至30条、 第33条有着详细规定,在纪律审查中如果发现党员有严重违纪 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 予政治处分,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这些规定体现了 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此次修订的《条例》,对第三十条分三 款有针对性地进行了细化规定。比如:党员有其他“破坏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 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处分;再如新增了对违 反国家财经纪律行为的党纪处分规定。同时新增了对有涉黄涉 毒等违法行为党员的党纪处分规定,明确“党员有嫖娼或者吸 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