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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公司法下国有企业关于外部董事监督的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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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公司法下国有企业关 于外部董事监督的对策研究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 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 起施行。 公司法作为商法中的头部法,同时又是民法典中的特别 法,其修订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 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迫切需 要。 通过梳理新公司法中外部董事相关内容,结合当前国有企 业发挥外部董事作用实践中的问题和思考,就未来工作如何谋 篇布局、协同高效开展提出对策建议。 一、新公司法涉及外部董事核心条款的解读 (一)优化公司治理 新公司法一是调整了董事会的职权,将11项职权缩减 为10项,增加了企业灵活自治的空间;二是取消了董事会人员 上限规定,明确可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且可行使监事会职权 等;三是强化董事责任,在关联交易、维护资本充实、故意或 重大过失、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上进行规范。 (二)完善表决和会议制度 一是允许电子通信方式开会和表决;二是强化“过半 数”概念,在董事会决议中实行多数决定原则,表述从“半数 以上”(包含半数)调整为“过半数”(不包含半数)。 (三)强化国有企业规定 一是要求董事会成员中外部董事应当过半数;二是规定在 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的,可 以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三是增加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 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的规定。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的外部董事在重大生产经营事项的事 中决策阶段将发挥更大作用,组成人数过半数和决议决定过半 数双重影响下,外部董事都不同意的情况下,决议基本上无法 通过。 常规来说,国有企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有:指导公 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合规管理和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 作体系建设;还有指导内审制度建设、审议年度审计计划和重 点审计任务、推动审计成功运用等。因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 部由外部董事组成,这种结构设置,可以使外部董事在国有企 业管理体系完善、事后评估和纠错纠偏上发挥更大作用。 二、当前外部董事实践中常见问题分析 (一)外部董事职责承担可以有更明确的标准 目前实践中,客观存在外部董事权大责轻的情况,比如对 重大事项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议题判断错 误,要承担什么责任并不明确,这会导致一定程度的负面影 响。首先体现在尽职履责难以保障,如果外部董事未发挥其独 立地位和专业视角的特质,在会议表决中走过场,就无法研判 决策风险,提出防范措施;其次体现在客观上,外部董事缺乏 动机来关注公司长期利益和战略规划,着重关注公司的短期利 益和股东回报。 (二)外部董事意见建议的专业性和可实践性与影响力强 相关 当前实践中,国资委在委派特定国有企业外部董事人选 上,主要分为几大类:利益不相关的民营公司实控人和高 管;曾任职其他国有企业的高管;行业知名的律师和会计 师;高校知名学者等。 因此,外部董事在经历阅历、知识结构等方面往往个体差 异性较大,多数情况下可以发挥1+1+1>3的效果,但因为外部董 事不在集团内部任职,对全盘规划和资源困境的理解不够充 分,容易出现对议题不熟悉、理解片面的情况,或者相关议题 需要的产业知识和经验恰好为全体外部董事空白区的情况,导 致议不深、议不透,难以发挥外部董事“望远镜”和“显微 镜”的作用。这要求外部董事要以“融入不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