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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市供用水合同(示范文本)(CH-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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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2012-01 四川省城市供用水合同 (示范文本)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提示与说明 一、为规范城市供用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本 合同示范文本,供城市供用水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使用。 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 局负责解释。 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在本行业内积极推广使用本合同示范文 本。 二、城市供用水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履行中,应当遵循平 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相互尊重,充分协商,严格履行。 三、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的,不得修改相关内容。参照本合同示范 文本订立合同的,不得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的名义或者编号。 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又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示范文本 的内容相抵触的,不得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的名义或者编号。 四、本合同示范文本由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通用条款是指不 能或者不必协商的条款,专用条款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或者可 以协商的选择性、填充性条款。 选择性条款中在选项前标示有“□”符号,选择时在该符号 内划“√”表示肯定或者划“×”表示否定。选择性条款包含单项选择 和多项选择。填充性条款中标示有下划线,双方将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 填入,无意见的划“×”、或者“-”表示删除该填充性条款。 五、供水人预先选择或者填充,在订立合同时未与用水人协商的条 款,视为格式条款。供水人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对用水人做出不公平、不 合理的规定,并且应当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的监督。 六、与合同订立、履行有关的通知、说明或者合同中的另附页等书 面文件,是合同的组成文件,双方确认后应当签字盖章,注明日期。 七、本合同示范文本的下划线部分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延长或者缩 短。 四川省城市供用水合同     合同编号: 供 水 人: 用 水 人: 为了明确城市用水供应、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 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用水性质、用水地址和用水量 1、用水人用水性质为下列第 种: ①居民生活用水。 ②非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行政事业 单位用水)。 ③特种用水(□洗浴用水、□洗车用水、□其他    )。 2、用水地址:   市(州)   县(市、区)    街(路、 巷) 号 幢 单元  号。 3、用水量计量单位为立方米。用水人月用水量   立方米。 第二条 供水方式和供水水质、水压 1、合同履行期间,供水人向用水人提供不间断供水(不可抗拒的 事由除外)。 2、供水人承诺城市供水管网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 准》。 3、供水人承诺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条 用水价格及水费结算 1、用水价格:当前价格为   元/立方米。该价格包含城市污水处理费以及政府规定征收或代收 的相关费用。此价格为政府    号文件规定的用水价格,并依照政府相关价格调整的文件调整。 2、水费结算 ⑴结算水表:结算水表为下列第 种: ①人工读数水表。 ②IC卡智能水表。 结算水表安装地点为    ,水表型号 ,水表出厂编号 。 供水人将结算水表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后实地安 装。 ⑵结算方式及付费期限:安装人工读数水表的,供水人按 月为周期 查抄结算水表,用水人在 月 日前交清已结算水费和基本水费。 安装IC卡智能水表的,用水人自行及时向预付费账户充值。 ⑶用水人的用水按照用水性质实行分类计量,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 单独安装结算水表。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共用一具结算水表时,供水人 按最高类别水价收取水费。 第四条 供用水设施的维护管理 供水人负责对结算水表(含结算水表)以前的供水管道及设施的维 护、检修、管理,用水人负责结算水表(不含结算水表)以后的用水管 道及用水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五条 供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水压、水质向用水人供水。 2、对有计划的供水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设施检修需停水 的,提前24小时将停水事由、停水时间通知受影响区域用水人。因爆 管、源水污染、突然停电或雷击等突发且不可控制事件导致供水中 止,供水人应当及时通知受影响区域用水人停水事由及恢复供水所需时 间。 3、维护、检修、更换结算水表、表井(箱)及附属设施,查抄结 算水表。 4、用水人无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逾期不交付水费,经供水人催告 后,连续两个月仍不交付水费的,供水人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