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2012-01
四川省城市供用水合同
(示范文本)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提示与说明
一、为规范城市供用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本
合同示范文本,供城市供用水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使用。
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
局负责解释。
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在本行业内积极推广使用本合同示范文
本。
二、城市供用水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履行中,应当遵循平
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相互尊重,充分协商,严格履行。
三、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的,不得修改相关内容。参照本合同示范
文本订立合同的,不得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的名义或者编号。
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又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示范文本
的内容相抵触的,不得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的名义或者编号。
四、本合同示范文本由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通用条款是指不
能或者不必协商的条款,专用条款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或者可
以协商的选择性、填充性条款。
选择性条款中在选项前标示有“□”符号,选择时在该符号
内划“√”表示肯定或者划“×”表示否定。选择性条款包含单项选择
和多项选择。填充性条款中标示有下划线,双方将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
填入,无意见的划“×”、或者“-”表示删除该填充性条款。
五、供水人预先选择或者填充,在订立合同时未与用水人协商的条
款,视为格式条款。供水人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对用水人做出不公平、不
合理的规定,并且应当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的监督。
六、与合同订立、履行有关的通知、说明或者合同中的另附页等书
面文件,是合同的组成文件,双方确认后应当签字盖章,注明日期。
七、本合同示范文本的下划线部分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延长或者缩
短。
四川省城市供用水合同
合同编号:
供 水 人:
用 水 人:
为了明确城市用水供应、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
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用水性质、用水地址和用水量
1、用水人用水性质为下列第 种:
①居民生活用水。
②非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行政事业
单位用水)。
③特种用水(□洗浴用水、□洗车用水、□其他 )。
2、用水地址: 市(州) 县(市、区) 街(路、
巷) 号 幢 单元 号。
3、用水量计量单位为立方米。用水人月用水量 立方米。
第二条 供水方式和供水水质、水压
1、合同履行期间,供水人向用水人提供不间断供水(不可抗拒的
事由除外)。
2、供水人承诺城市供水管网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
准》。
3、供水人承诺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条 用水价格及水费结算
1、用水价格:当前价格为
元/立方米。该价格包含城市污水处理费以及政府规定征收或代收
的相关费用。此价格为政府
号文件规定的用水价格,并依照政府相关价格调整的文件调整。
2、水费结算
⑴结算水表:结算水表为下列第 种:
①人工读数水表。
②IC卡智能水表。
结算水表安装地点为 ,水表型号 ,水表出厂编号 。
供水人将结算水表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后实地安
装。
⑵结算方式及付费期限:安装人工读数水表的,供水人按 月为周期
查抄结算水表,用水人在 月 日前交清已结算水费和基本水费。
安装IC卡智能水表的,用水人自行及时向预付费账户充值。
⑶用水人的用水按照用水性质实行分类计量,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
单独安装结算水表。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共用一具结算水表时,供水人
按最高类别水价收取水费。
第四条 供用水设施的维护管理
供水人负责对结算水表(含结算水表)以前的供水管道及设施的维
护、检修、管理,用水人负责结算水表(不含结算水表)以后的用水管
道及用水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五条 供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水压、水质向用水人供水。
2、对有计划的供水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设施检修需停水
的,提前24小时将停水事由、停水时间通知受影响区域用水人。因爆
管、源水污染、突然停电或雷击等突发且不可控制事件导致供水中
止,供水人应当及时通知受影响区域用水人停水事由及恢复供水所需时
间。
3、维护、检修、更换结算水表、表井(箱)及附属设施,查抄结
算水表。
4、用水人无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逾期不交付水费,经供水人催告
后,连续两个月仍不交付水费的,供水人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