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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居民生活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CH-2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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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2013-01 四川省居民生活供用电合同 (示范文本)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提示与说明 一、为规范四川省居民生活供用电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电力法》以及《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相关电力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共同制定本合同示范文本,供 居民生活供用电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使用。 二、居民生活供用电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履行中,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 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相互尊重,充分协商,严格履行。 三、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的,不得修改相关内容。参照本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的,不得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的名义或者编号。 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又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相抵触 的,不得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的名义或者编号。 四、本合同示范文本由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通用条款是指不能或者不必协商的 条款,专用条款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或者可以协商的选择性、填充性条款。 选择性条款中在选项前标示有“□”符号,选择时在该符号内划“√”表示肯定或 者划“×”表示否定。选择性条款包含单项选择和多项选择。填充性条款中标示有下划 线,双方将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填入,无意见的划“×”、或者“-”表示删除该填充性 条款。 五、供电人预先选择或者填充,在订立合同时未与用电人协商的条款,视为格式条 款。供电人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对用电人做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并且应当自觉接受政 府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的监督。 六、供电人特别提示: (一)供电人安装在用电人受电点的费控智能电能表,安装时已代为用电人预存人民 币五十元整的电费。用电人使用费控智能电能表后首次开卡购电时,将自动扣除该金额。 用电人持充值购电卡可不定期到供电人指定的地点充值购电,并自行插卡传送到费控智能 电能表中,即可实现充值用电。 (二)费控智能电能表欠费断电提示方式有两种:(1)当充值余额不足50元时,费控 智能电能表的提示灯亮或显示屏背光灯常亮,用电人应及时购电;(2)当充值余额为零 时,费控智能电能表将自动中止供电,显示屏上显示数据为零及“请购电 拉闸”字样,提 示灯亮或显示屏背光灯常亮。用电人将充值的充值购电卡插入费控智能电能表中,即可充 值并可恢复用电。 (三)供电人开设“95598”供电服务热线,为用电人提供停电信息公告、电力故障报 修、服务质量投诉、用电信息查询、咨询、业务受理等服务,用电人也可到供电人所属的 当地营业网点办理上述业务。 七、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 释。 四川省居民生活供用电合同             合同编号:     用电人:             供电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以及《电力供应与使用 条例》等相关规定,遵循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等原则,双方就居民生活电力供应与使用 中的权利和义务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用电人用电地址 市(州) 县(市、区) 镇(乡) 街道(村)号 幢 单元 室 二、供电方式 供电人以交流低压□220□380伏电源向用电人单电源连续供电。 三、计量装置 □普通电能表 □费控智能电能表 四、用电计量、电价及电费结算 (一)计量装置为普通电能表 1、供电人以在用电人的受电点安装的普通电能表记录的抄见电量为依据,按照国家批 准的电价和随电量征收的各项费用向用电人定期结算电费。 2、供电人实行□单□双月抄表,用电人于抄表之日起十日内在供电人指定的地点交 付电费。 (二)计量装置为费控智能电能表 用电人向费控智能电能表配置的专用充值购电卡中充值,供电人以在用电人的受电点 安装的费控智能电能表记录的电量为依据,按照国家批准的电价和随电量征收的各项费 用,由费控智能电能表内置计费系统自动实时结算用电人电费。 五、供电人权利义务 (一)按照国家价格管理部门批准的电价和随电量征收的各项费用收取电费,并在发 生电价和其他收费调整时,按规定执行。 (二)对使用普通电能表的用电人逾期未交付电费,经催告用电人仍未交付的,供电人 有权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对使用费控智能电能表的用电人,当费控智能电能表 充值余额为零时,费控智能电能表的自动断电功能将自动中止供电。 (三)对违章用电、窃电及其他违约用电行为有权制止,依法追收电费和违约使用电 费并中止供电。 (四)供电人发现用电人计量装置有问题或故障时,供电人对该计量装置进行免费检 验,如计量误差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范围,则按规定向用电人补收少交的电费或退回多收 的电费。 (五)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用电人提供连续电力供应服务。因故需要停止供电 时,按照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 (六)在供电设施发生故障时,供电人在国家规定时限或服务承诺时限内组织检修。 (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