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F-2017-0503
合同编号:
广州市供水用水设施连接合同
二〇一七年五月
广州市供水用水设施连接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供水企业):
乙方(建设单位):
为明确在公共供水设施(以下简称甲方设施)与自建供水设施或用户共用用水设施(以
下简称乙方设施)连接中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供
水条例》、《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双方协商一致后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乙方设施类别、地址和用水类别
乙方设施类别:□新建、扩建、改建 □在用
乙方设施地址:
申请用水类别:□永久用水 □施工用水
申请用水性质:□居民生活用水 □非居民生活用水
□特种用水
第二条 设施连接乙方应具备的前提条件
(一)新建、扩建、改建乙方设施的连接:
1.办结申请用水手续。
2、已取得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广州市排水设施设计条件咨询意见》。
3、施工用水装表前,已取得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核发的《施工排水许可证》。永久用水装表前,已取得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
证》,以及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排水许可证》或环保部门核发的《排污许可证》。
(二)在用乙方设施的连接:
办结申请用水手续。
第三条 连接方案
(一)连接方案中的连接点是:经甲方确认的市政给水总表。
(二)甲方受理乙方资料后应严格审核,审核同意的应在受理乙方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
根据国家、省、市以及行业标准规范出具连接点到甲方市政供水管网之间需新装供水管道的
连接方案。
(三)乙方委托的施工单位须根据甲方出具的连接方案进行施工图纸设计,并将施工图
纸提交甲方备案。连接方案需要变更的,由甲乙双方共同确认。
(四)新装供水管道、管件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相应的质量技术标准和卫生、节水规
范,并经甲方确认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 连接施工作业
(一)自备水源的乙方设施严禁与甲方设施连接。
(二)连接施工作业不得污染供水水质。
(三)乙方委托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管道施工和工程承包资质,要按施工图纸施
工,使用符合相应质量技术标准和卫生、节水规范的管道、配件、设备、仪器和器具。
(四)甲方应在连接工程建设过程中进行技术指导及现场查验。
第五条 连接工程所需费用
(一)连接工程的工程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因连接施工产生的管道施工耗水费、水质检验费等由乙方承担。
(三)甲方制定连接方案的现场勘察费、连接施工过程中甲方的现场查验、验收所产生
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连接工程及乙方设施的验收
(一)甲方参与对连接工程进行验收,并配合乙方办理连接前的验收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