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F-2019-0501
广州市(居民)供水用水合同
供水人: 联系电话:
用水人: 移动电话:固定电话: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为了明确供水人和用水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城市供水条例》、《广州市供水用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供、用水双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水性质和用水地址
(一)用水性质:居民生活用水。
(二)用水地址: 区 路街巷 号 房。
(三)客户编号:。市政给水总表客户编号: 。
(四)注册水表口径为DN 。
(五)注册水表安装位置:□户内/□户外。
第二条 供水方式和质量
(1)在合同有效期内,除不可抗力、管网及附属设施建设和维护需要或者政府行为等原
因造成供水间断外,供水人通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用水人提供不间断供水。
(二)用水人需要不间断用水或者对水压、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设置贮水、间
接加压设施及水处理设备,但不得影响供水人对其他用水人的正常供水。
(三)供水人保证供水水质、水压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
第三条 水费结算
(一)双方按照注册登记的计费水表计量的水量作为水费结算的依据。供水人按照价
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供水价格及类别计量水价,对符合实施阶梯式计费条件的居民生活
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在合同有效期内遇水价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供水人定期抄表并结算水费,用水人应当自供水人送达缴费通知之日起15天内(遇
法定节日顺延)缴纳水费。用水人应交的污水处理费在缴纳水费时一并缴纳。水费结算采
取□银行代划/□自行缴交方式。
用水人超过规定缴费日期60日不缴纳水费的,供水人可以采取限制用水措
施;逾期90日不缴纳水费的,供水人可以暂停供水。采用限制用水措施或暂停供水的,供
水人应当提前7日通知用水人。因限制用水措施或暂停供水致使用水人受到的损失,由用水
人自行承担。用水人缴齐所欠水费和逾期缴费违约金后,供水人应在24小时内予以恢复供
水。
(3)因水表丢失、发生故障、损坏等原因不能抄验水表时,供水人应当更换安装新水
表,并可以按照用水人前6个月用水量的平均值估算水量;用水人有特殊原因的,与供水人
协商处理。
(4)因用水人锁门、物阻等原因不能抄验水表的,供水人可根据用水人前6个月用水
量的平均值估算本期水量并暂收水费。供水人在下次抄表后按照实际用水量将暂收水费以
多退少补的办法处理。
(5)用水人对注册水表计量有异议的,可以申请检定,供水人应予以协助。经法定计量
检定机构检定,计量误差如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范围的,检定费和水表及附属设施拆装、
运送等费用由供水人支付;如未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范围的则由用水人承担。因水表计量误
差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范围而造成当期水费收取错误的,应以多退少补的办法处理。
(六)用水人多类别用水应事先申请分别装表计量。因建筑结构、供用水设施等限制
不能分别装表计量的,用水人应主动申报,并由供水人与用水人协商确定各类别用水比
例,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用水人多类别用水未事先申请分别装表计量或未主动与供水人协
商各类别用水比例的,供水人可在多类别用水确定之日起至分别装表(或签订补充协
议)之日止按高水价类别收取水费。
(七)总分表计量差额水量由供水人向市政给水总表后全体用水人分摊收取。
(八)公共用水水费由用水人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第四条 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
(一)供水人设计安装的市政给水总表处为供水设施产权分界点。
(二)产权分界点水源侧的管道和附属设施由供水人负责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另侧
的管道及设施由用水人负责维护管理或者委托他人维护管理。
(三)由于住宅项目配建的户外供水设施维护管理不善造成的停水、水压降低或水质
事故,使用水人受到损失的,设施维护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供水人和用水人对水压、
水质另有约定的,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执行。
(四)除火灾等特殊原因,用水人不得擅自启用消火栓。因灭火使用消火栓后,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