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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内旅游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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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F-2009-019 合同编号: 天津市国内旅游合同 旅游者(甲方): 旅行社(乙方): 经营许可证编号: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天 津 市 旅 游 局 使 用 说 明 一、旅游者参加国内旅游应自主选择具有合法经营旅游业务资格的旅行社。旅行社应具 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的 《营业执照》。 二、旅游前,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书面旅游合同,请旅游者保存原件,旅行社保存 复写联。旅游者在交纳费用后,旅行社应开具发票。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至本次旅游旅 游者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时结束。 三、旅行社对旅游过程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项目以及其他须注意的问题,应当 事先向旅游者作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旅游者应结合自身身体状况选择旅游项目。 四、旅行社委托组团的,须事先告知并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 五、在填写本合同时,旅行社应以准确、明晰的语言表述,不得 出现“准X星级”、“相当于X星级”等模糊用语。 六、团费一般包括:交通费、住宿费、餐费、非自费项目景点(区)的第一道门票费、 导游服务费等。一般不包括:个人投保的旅游保险费、合同约定自费项目的费用、合同未约 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费用(包括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由活动期间发生 的费用等)、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 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个人伤病医疗费等)及小费等。 七、独立成团的旅游者可以与旅行社约定购物与自费项目的次数、收费标准;旅行社在 旅游中安排的购物与自费项目的次数、收费标准应提前告知旅游者,旅游者有权拒绝参加合 同中未约定的购物和其他旅游活动。 八、合同所涉及的名词解释: (1)转团:是指由于低于成团人数,经旅游者同意,组团社在出发前将其转至其他旅 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队的行为。组团社委托接待社提供具体旅游服务的行为不属于转团。 (2)脱团:是指旅游者擅自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3)实际损 失:是指因违约所实际导致的损失,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可能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 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4)不可抗力:是指因极端天气、自然灾害、战争、罢工、骚乱、恐怖事件、政府行 为、公共卫生事件等原因造成的交通延误或取消、景区临时关闭、宾馆饭店临时被征用、出 境管制、边境关闭、目的地入境政策临时变更等旅行社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客 观情况。 (5)意外事件:是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而发生的,影响旅游行程的列 车和航班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延误或取消、恶劣天气变化、交通堵塞、重大礼宾活动等事件。 通 用 条 款 第一条 旅游者(简称甲方)和旅行社(简称乙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如实提供《旅行社行程表》和《行程须知与安全提示》,有权要求 旅行社告知住宿、餐饮、交通、服务标准等方面的真实情况。 2.乙方在行程中安排的大众购物场所售卖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假冒伪劣商品,造成甲 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安排甲方到以团队旅游者为主要客户的旅游购物场所 购物的,应当协助甲方取得合法的购物凭证,旅游购物场所售卖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系假 冒伪劣商品(经权威机构鉴定),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请求乙方承担协助索赔义务。 自购物之日起90日内,甲方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且告知乙方在45天以上的,甲方可凭 有效凭证要求乙方先行赔付。 3.旅行中,甲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尤其是贵重物品),如非乙方原因造成行 李物品丢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乙方有协助的义务。 4.旅行中发生甲方在入住宾馆摔伤和财产被盗、游览景点或乘坐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时受 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情形的,如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则不负赔偿责任,但应给予甲方必 要的协助。 5.在旅游行程中,当发生不可抗力、危及甲方人身、财产安全,或者非乙方责任造成的 意外情形,乙方不得不调整或者变更旅游合同约定的行程安排时,应当及时向甲方作出说 明,并积极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确因客观情况无法在事前说明的,应当在事后作出书 面说明。 6.甲方在旅游过程中有权要求导游人员按合同内容提供服务,甲方能提供相关证据说明 乙方未按合同标准提供服务并对甲方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得到赔偿。乙方有权拒绝甲方 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有权制止甲方违反法律、当地风俗习惯的言行。 7.甲方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应受尊重。 8.甲方签订合同或者填写各种表格时,应当使用有效身份证件,并对填写信息的真实性 负责。甲方不能成行的,可以让具备参加本次旅游条件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并及时通知 乙方。因代为履行合同增加或减少的费用,甲方与第三人应负连带责任,据实结算。 9.甲方属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凭有效证件可享受旅游景点门票优惠的,乙方应提醒其在出 行时随身携带相关证件,如按照景点政策可享受优惠门票,则由地陪导游或全陪导游出示证 明,回团后据实退还享受优惠部分的费用。 第二条 行程变更或取消处理办法 1.出发前发生不可抗力情形的,双方可协商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因不可抗力导致行 程变更或取消的,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行程变更造成实际支出的旅游费用减少 的,乙方应当将减少的费用退还甲方,造成实际支出的旅游费用增加的,乙方可以要求甲方 额外支出。 2.出发前,任何一方因自身原因导致旅游行程取消的,应按下列标准承担违约责 任:(1)甲方违约造成乙方发生票务、订房等损失的,该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违约的,应 退回甲方实际交款的团费。(2)违约方在合同约定出发当日前超过72小时通知对方的,应支 付团费5%的违约金;违约方在合同约定出发当日72小时以内通知对方的,应支付团费10%的 违约金。 3.甲方在旅程中未经乙方同意自行离团的,视为单方解除合同,不能要求乙方退还旅游 费用,由此造成的甲方人身、财产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因乙方原因,造成途中甲方无人负 责,或导游擅自离开旅游团队,乙方应承担甲方滞留期间所支出的食宿费等直接费用,退还 未旅游项目的费用。 4.行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平等协商解决,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双方不得以 拒绝登机(车、船)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如脱团、滞留发生的费用由滞留者自行承 担。 第三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贵任 (1)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的,应当每日按照迟延支付费用0. 3%的标准支 付违约金。 (2)甲方因违约、自身过错、自由活动期间内的行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 由其自行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因违反国家或地方的法律规定而被拘留或被追究其他法律责任的,相关责任 和费用由其自行承担;由此给乙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