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2024 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
报告
过去一年,在县人大常委会领导下,监察和法制委与县人大
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部门密切配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
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学笃用习近平法治思想,全
面贯彻党的 XX 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严格落实全国
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和 X 市备案审
查条例,扎实推进各项工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取得新进
展。
一、坚持有件必备,有序拓展报备范围
成功申报规范性文件“双报备”试点县,制定一方案一清单,
将 24 个乡镇人民政府、2 个街道办事处,县政府 26 个工作
部门,2 个派出机构(县高新区管委会、县东部新区管委会),3
个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县供销合作社、县残联、县红十字会)纳
入“双报备”范围,实现人大监督对象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
查全覆盖。
2024 年,收到有关制定机关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共 11 件,
经形式审查后备案登记 10 件。其中,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3 件(其
中 2 件废止决定),县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 4 件,县科技局规
范性文件 1 件、县市场监管局规范性文件 2 件。在形式审查过程
中,对其中 2 件规范性文件存在的文本不规范、备案材料不齐全
等问题,及时与有关报备机关沟通,提醒报备机关予以纠正,
督促报备机关规范报备材料,提高报备质量;对不属于报备范围
的 1 件文件(内部管理规定),未纳入备案登记,及时予以退回
并说明理由。
二、坚持有备必审,着力提升审查质效
综合运用依职权审查、依申请审查、集中清理等多种方式,
推动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走深走实。全年依职权主动审查规范性
文件 10 件,依申请审查 1 件,其中发现存在合法性、适当性问
题的规范性文件 4 件。此外,会同县司法局清理全县行政规范性
文件 98 件,对有关文件作出具体处理意见,推动并督促制定机
关按程序补报备 10 件,废止 16 件。
(一)依职权审查持续加力。坚持“统专结合”的审查方式,
充分发挥县人大各专工委“专”的优势,将 8 件新报备的规范性
文件分送县人大相关专工委同步审查研究,进一步彰显“统专”
审查合力。贯通使用“规范性文件融 e 查”应用系统,“一府一
委两院”和乡镇人大规范性文件均实现网上报备,在线审查规范
性文件覆盖率 100%。
(二)依申请审查回应群众关切。办理公民审查建议 1 件。
有公民提出某议事协调机构制定的关于森林防火禁火的规范性
文件存在有关问题。我们在办理过程中,加强与县司法局和制定
机关沟通衔接,召开专题论证会进行审查研究。经审查认为,该
文件划定了禁火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X 市森林防火条
例》关于森林防火区应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
公布的规定,以及《X 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X 市人民
政府令第 X 号)关于议事协调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制定主体不合法,目前正督促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我们及时反馈
审查结果,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三)集中清理取得显著实效。为全面了解掌握全县行政规
范性文件情况,以“双报备”试点为契机,会同县司法局清理行
政规范性文件共 98 件。经与县司法局联合审查,对 10 件未报备
的规范性文件,督促制定机关予以补报;对 16 件已过有效期、
不适应当前工作需要、存在合法性、不适当问题的文件,督促制
定机关予以废止,推动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瘦身提质”。截至
目前,全县共有县政府及其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 56 件,县政
府其他工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8 件,乡镇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
文件 9 件,街道办事处行政规范性文件 1 件,县残联行政规范性
文件 8 件;县监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乡镇人大(人大街道
工委)各类规范性文件 0 件。
三、坚持有错必纠,切实增强制度刚性
一年来,我们会同县人大相关专工委扎实开展规范性文件纠
正工作,通过依职权主动审查、公民审查建议、集中清理等问题
发现的途径和方式,持续加强对存在合法性、适当性问题文件的
督促纠错,督促和推动有关制定机关及时予以修改、废止或者处
理,让备案审查制度真正“长出牙齿”。
(一)依法督促纠正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的问题文件
有规范性文件规定,个体工商户近 2 年内曾发生重大安全事
故的不得申报或推荐“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经审查认为,该
规定缺乏上位法和政策依据,违法设置申报门槛,不当减损市场
主体的权益,应予以修改。经沟通,有关制定机关已对相关规范
性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并重新报备。
有规范性文件规定,对高新区辖区内企业和辖区外企业的评
价指标及权重(企业单位用地产值,单位用地经济贡献,单位用
地投资额)不一致且差距较大。经审查认为,该规定不符合《公
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对不同地区的经营者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化待遇,设置不平等的市
场准入和退出条件,应予以修改。经沟通,有关制定机关认同审
查意见,目前已废止该文件。
有规范性文件规定,对新成立、新引进相关科技企业在垫投
资、设立机构或分支机构,并正常运营的,给予一定数额补助或
奖励。经审查认为,该规定不符合党中央关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
场的要求和精神,不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
制度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
者设立分支机构,妨碍商品、要素自由流动,应予以修改。经沟
通,有关制定机关认同审查意见,目前已废止相关文件。
(二)依法督促纠正涉及社会民生的问题文件
有规范性文件规定,严禁在临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等建筑立
面加装防盗网。经审查认为,该规定与《X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条例》关于不得在建筑物临街面超出建筑物墙体设置防护网的规
定不相符,减损公民权利。该文件还存在新建建筑退让道路控制
线距离标准过高、强制在部分城市道路设置中央绿化带、强制规
定居住建筑立面具体色彩等问题,应予以修改。经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