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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助推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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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助推新质生产力加快 发展 科技创新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习近平总书记深刻 指出,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知识产 权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激励创新创造、维护公平竞 争、促进文化繁荣、服务对外开放等重要职能。加强知识产权司 法保护,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保障。只有聚焦构 建支持全面创新体制机制的重要任务,真保护创新,保护真创新, 以公正高效司法保护助推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才能为新质生产 力加快发展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和有力法治保障。 一、加强科技创新成果司法保护,为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蓄 势赋能 知识产权,一头连着法律规则,一头连着科技和市场,与科 技创新直接相关、联系紧密,是科技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的重要桥梁。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就是激励创新。发挥法治的 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加大对新兴产业、原创性创新的知识产 权保护力度,是用法律手段保障新质生产力获得持续不断澎湃动 能的应有之义。 随着重大前沿技术持续涌现,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不断 加深,我国已成为名副其实的知识产权大国,正在向知识产权强 国迈进。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2024 年全球创新指数报 告》中,我国创新力排名已跃居第 11 位,拥有的全球百强科技 创新集群数量连续两年位居世界第一。在这种背景下,用法律手 段保护并推动具有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特征的新质生产力发 展,是当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重点方向。 近年来,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兴产业案件,特别是加 强对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新材料等领域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 比如,在“蜜胺”发明专利及技术秘密侵权关联案件中判赔 2.18 亿元,当事人在执行中就新增项目和后续生产行为达成全面和解, 权利人最终获偿 6.58 亿元,既有力保护了权利人历时 10 余年斥 资近亿元研发出的先进生产技术,又使被诉企业获得使用许可, 有效避免了拆除生产线和停产导致大批职工下岗等问题。再如, 推动“智能物流机器人”发明专利 11 件系列纠纷一揽子化解,实 现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和促进人工智能产业长远发展共赢。 原创性、颠覆性科技创新,往往在保障国家安全、推动生产 力质的飞跃等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加强对原创性科技创新的保 护,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内容。比如,种子是农业的“芯 片”,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关系国家粮食安全,关系中国人的“饭 碗”。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植物新品种权司法解释,发布 4 批共 50 件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建立种业知识产权 司法保护专家智库,推动构建多元立体的种质资源综合法律保护 体系。在“金粳 818”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中,侵权人以“种粮大户” 名义借助互联网销售“白皮袋”侵权种子,人民法院准确认定侵权 行为和非法获利,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有力打击套牌侵权, 净化种业市场,保护种业创新的“嫩芽”。 科技创新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也带来新的法律争议。 很多新类型纠纷诉至法院,需要司法“定分止争”,为创新主体提 供清晰、稳定、可预期的行为规则。比如,在“刷宝 APP”不正当 竞争案中,被告抓取和搬运原告运营的短视频平台中数万条视频 文件、用户信息、评论并向用户提供,人民法院认定被告抓取内 容构成短视频平台的数据集合,原告基于该数据集合形成竞争性 利益,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有效规制数据抓取 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短视频平台运营者合法权益。再如,最高 人民法院调解的因 APP 直播春晚引发的 90 余起侵权诉讼,促成 4000 余起相关潜在纠纷得以化解,规范了新业态下的各种新型 经营行为。 二、加强科技创新主体司法保护,为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增 强激励保障 创新驱动实质上是人才驱动。新质生产力以劳动者、劳动资 料、劳动对象及其优化组合的跃升为基本内涵。其中,劳动者是 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与新质生产力匹配的不再是以简单重复 劳动为主的普通劳动者,而是能够创造新质生产力的战略人才和 熟练掌握新质生产资料的应用型人才。培养更多新质生产力的创 造者,必须加强科技创新主体司法保护,充分释放全社会创造潜 能,推动加快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 新时代以来,我国科技创新人才不断涌现,推动科技实力和 综合国力跃上新台阶,为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奠定了坚实 基础。我国 2023 年研发人员全时当量达 724.1 万人年,稳居世 界首位。同时要看到,创新越接近前沿,风险和不确定性就越高, 越需要加强科技创新主体司法保护,为人才松绑,强化人才激励, 全面激发各领域各层次人才活力。 让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上享有更大自主权,是 对科技创新的直接激励和保护。为此,需要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 度,依法审理科技成果权属、发明人资格纠纷案件,准确界定职 务成果与非职务成果的法律界限。比如,2024 年国家宪法日, 最高人民法院由大法官担任审判长,组成五人合议庭开庭审理涉 “骨关节炎药物”专利权属系列纠纷,促成当事人当庭全面和解, 维护科研主体权益,形成让科研主体勇于创新、安于创业的示范 效应。通过司法手段支持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等激励制度改革,有 助于破解科技成果转化“不愿转”、“不敢转”、“不能转”难题,推 动产学研深度融合,促进科技成果从样品变成产品、形成产业。 企业是重要的科技创新主体,也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 对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优化法治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 大的指导意见,对保护民营企业创新创造提出明确要求。立足审 判为依法经营企业增信,2024 年助力 17 家科创企业成功申报“科 技成果转化贷”1.1 亿元。在多起既涉及国有企业创新成果保护又 事关民营经济发展的案件中,实质性解决系列纠纷,为各类企业 合作共赢创造条件,增强经营主体在未知领域、风险领域的创新 活力和投资意愿,用法治护航企业去闯去试。 保护创新主体,要求妥善处理保护商业秘密与人才合理流动 的关系。近年来,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多起涉及竞业限制、商业秘 密保护和科研人员离职择业创业纠纷案件,合理确定竞业限制的 义务主体、经济补偿、法律后果,准确判断竞业限制条款的公平 性和有效性,避免竞业限制范围扩大化妨碍科技人员自主择业。 比如,妥善化解“心电图机”技术秘密侵权纠纷,在保护企业技术 秘密的同时,保障离职员工择业自由和后续创新,为科技人才创 业提供更广阔舞台。 三、营造科技创新法治环境,为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培育良 好土壤 发展新质生产力,必须形成与之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