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视角下的司法救助领域问题剖析与对策建
议
司法救助是指国家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获得有
效赔偿而造成生活困难的当事人或亲属采取的辅助性救助措施。
司法救助在市域社会治理、化解社会矛盾、促进息诉息访、维护
社会稳定、体现司法温度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更好发挥
司法救助职能,让司法救助关怀惠及更多群体,笔者结合项目审
计实践,从审计视角浅谈司法救助领域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
对策建议。
一、国家司法救助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司法救助标准不统一
从司法救助办理主体看,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均可办理,
且都出台了各自的实施细则,执行标准各不统一。同时,办案人
员在案件调查、资料审核、标准认定等方面还存在着认识不统一、
执行不一致等问题。由于司法救助标准执行不统一,导致“同案
不同助”“同案不同价”频繁出现,既影响司法救助的公正和效
果,又可能引发救助对象不满,损害司法公信力。如,在某项目
审计中发现,由公安和法院分别办理的交通肇事赔偿司法救助案,
认定的等级都是困难,测算的赔偿都是 4.13 万元,但被救助人
领到的救助金分别为 0.8 和 4 万元,差距数倍之大。
(二)司法救助资金绩效不高
一是司法救助资金存在较大缺口。司法救助资金全部由政府
预算安排,来源单一,面对日益增多的司法救助案件,日益增大
的司法救助金额,资金缺口越来越大,上报的救助案件和金额很
难全部批准,只能对少数案件当事人进行救助,难以满足大量困
难当事人的救助需求。二是司法救助只对当事人进行一次性救助,
在一些重伤害或者死亡案件中,对当事人起到的救助作用非常有
限。如,对一些因长期、反复治疗而花费巨额医药费的当事人来
说,一次性救助所起到的作用非常有限。三是司法救助以发放救
助金为主要方式,救助金发放后,未对当事人救助情况进行跟踪
问效。而且,部分当事人受到的伤害是有多方面的,不单财产上
受到侵害,心理上、精神上也都受到了创伤,只是提供经济救助
化解不了对当事人的伤害。
(三)司法救助办理周期过长
司法救助程序复杂,当事人申请后,必须经过办理单位初审、
研究、复核、申报,再到财政部门拨付,救助对象往往要等待很
长时间,不能及时解决救助对象的燃眉之急。根据审计调查统计,
司法救助从申请到完成最短时间为 150 天,最长将近二年。如此
长的办理周期,对很多急需救助的受害者,特别是重伤、身亡受
害者来说,难免会感到失望和无助,甚至可能引起当事人不满,
引发投诉、上访等问题。
(四)司法救助的审查难度较大
随着司法救助案件数量增多,办案人员力量越显不足,对司
法救助案件情况和当事人困难状况偏重于书面审查,特别是对于
一些辖区外的申请执行人,很难对其生活困难情况进行准确的实
地调查核实。对于部分提交书面材料困难或者书面材料难以反应
真实困难情况的群体,会错失司法救助机会。另外,有关部门对
于救助案件的审查、监管也依靠书面材料,无法深入了解和判断
申请人的实际困难情况,缺失对司法救助案件的甄别、监管。
(五)司法救助成为涉诉罢访的工具
笔者在审计中发现,部分当事人对救助金额不满,通过上访、
缠访、闹访等方式寻求更大金额的救助,给基层办案单位带来极
大的困扰。为了让当事人息诉罢访,办案单位被迫给予救助,产
生了救助无名的问题。更有甚者,个别当事人通过上述方式牟取
非法利益,助长了信访不信法的观念,导致司法公信力流失。如,
在办理某房屋装修劳务侵害一案时,法院判决给予受害人 12 万
元赔偿。在房屋承租方、出租方赔偿 30 万元后,仍不满意,不
断上访,后又给予 10 万元司法救助金,才息诉罢访。
二、对策与建议
(一)构建司法救助协同机制
一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应建立司
法救助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对办理程序、困难等级、救助标准、
救助人员名单等内容进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防止出现重
复申报、人情救助等问题。二是建立部门联系制度。司法部门应
加强与民政、就业、妇联、残联等部门联系,采取分工负责、相
互配合的原则,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当事人开展司法救助、城
乡低保、就业帮扶、心理辅导、临时困难补助等多渠道救助,实
现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有机统一,做到既解难,又纾困,帮助困
难群体解决困难、渡过难关。
(二)提升司法救助资金绩效
一是强化司法救助经费保障。在政府拨款的基础上,设立来
源广泛的司法救助基金,定期向社会公布司法救助情况,获取社
会慈善机构及爱心人士的资金捐助与支持。同时,建立司法救助
金收回和循环使用制度,在保障申请执行人权利的前提下,使部
分执行款回流进入基金,作为其他案件的救助金。二是缩短救助
金的发放周期,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执行人,材料一经审批,应在
1 个月内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使其尽早享受司法救助的温暖。三
是加大救助金发放额度。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应根据
执行标全额或大额救助,待法院执行到位后予以返还,最大程度
帮助困难群众渡过难关。
(三)精简司法救助办理流程
建立统一、精简、高效的司法救助审批、发放制度,明确各
环节时限,加快审批流程,切实解决救助周期长、效率低的问题。
对涉及农民工、特困家庭当事人申请的司法救助案件优先接待、
审查、及时办理。本着“纾困解难”的原则,适当放宽对追索抚
养费、赡养费、抚育费、人身伤害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