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网络直播新业态税收管理面临的挑战及
应对的思考与探索
2025 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激发数字经济创新活力。
数字经济包含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包括人工智
能、数据要素市场,产业数字化则包括直播电商、社区团购。可
见,网络直播新业态的健康发展是发展数字经济的重要一环。
2025 年全国税务工作会议提出,深入实施数字化转型条件下的
税费征管“强基工程”。加强网络直播新业态税收管理有利于推进
税务“强基工程”建设,有助于市场主体平等竞争、良性发展,有
益于堵漏增收、公平税负。鉴于此,本文在概括网络直播新业态
核心内涵的基础上,深入分析经营新模式下税收风险的作用机制
和现行税收管理面临的挑战,以期能够精准施策为强化税收征管
提供参考、精细服务助力网络直播新业态平稳健康发展、精准发
力有效防范税收风险挑战、精诚共治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税务实践。
一、网络直播新业态发展趋势
中国的网络直播最早出现于 20xx 年。在随后的发展历程中,
网络直播新业态大致经历了萌芽、探索、爆发三个阶段。20xx—
20xx 年为萌芽阶段,多为秀场直播,即唱歌跳舞聊天室。以“xxxx
视频社区”网站为例,其前身“久久情缘”视频交友社区成立于 20xx
年年末,用户注册以后进入网站大厅,大厅设有免费和付费两类
房间,付费房间试看 x 分钟后需充值继续观看。这不仅涌现了一
大批主播,也同时诞生了第一批直播打赏用户。20xx—20xx 年
为探索阶段,4G 网络、智能手机完成普及,花椒、映客、熊猫
TV 等网络直播平台纷纷上线,国内网络直播平台总数超过 xxx
家①。网络直播新业态用户规模从 xxxx 年 x.xx 亿扩大至 xxxx
年 x.xx 亿,网络直播的使用率(用户占网民总数比重)从
xx.x%提升至 xx%以上。
20xx 年至今为爆发阶段,网络直播新业态迎来井喷式发展。
网络直播用户规模从 xxxx 年的 x.xx 亿人增长至 xxxx 年的
x.xx 亿人,年均增幅约 x.x%,比全国网民规模年均增速高
x.x 个百分点,拉动作用明显②。网络直播新业态市场规模占
数字经济市场规模的比重从 20xx 年的 x.x%增长到 20xx 年
x.x%,2024 年这一占比预计达到 xx.x%;网络直播新业态市
场规模占GDP的比重从 20xx年的 x%增长到 2023年的 x%,2024
年这一占比预计达到 x.x%。
不同时期对网络直播新业态的内涵界定各有侧重。早期主要
强调网络直播内容规范。
20xx 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互联网直播服务管
理规定》提出,互联网直播是以互联网为载体,通过图文、音频
或视频等形式,持续向外界传递信息的活动,但未提及直播营销。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直播的经济作用更加凸显。20xx 年
国家七部门联合发布《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将网络
直播营销定义为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以视频
直播、音频直播、图文直播或多种直播相结合等形式开展营销的
商业活动;有学者认为网络直播营销是以视频、音频、图片文
字等网络直播或多种网络直播形式相结合而进行市场推广的一
种商业活动,但“营销”“市场推广”等用语并未包括不进行营销和
市场推广而靠网络直播观众“打赏”获取收益的才艺主播。
综上所述,目前网络直播新业态还没有明确定义,与之相关
的网络直播营销、网络直播带货、直播电商、网络直播行业等定
义内涵,存在概念界定碎片化、外延覆盖不完整等问题。因此,
为便于税收征管研究,本文提出一切以网络直播的形式获取利益
并产生经济收益的经济活动都可以理解为网络直播新业态。该定
义并未沿用“互联网直播”这一说法,是因为互联网直播包括会议
直播、央视新闻直播等不以获取利益为目的,也不直接产生经济
收益的直播类型,这类直播是为公益非营利而诞生,不属于业态
范畴,理应剔除。该定义摒弃了“网络直播行业”这一说法,是因
为行业是由相关企业和组织所组成的经济组织形式,而网络直播
新业态中涵盖大量的个人主播,显然并不适用。
网络直播新业态主要涉及四类主体,分别是主播、商家、
MCN 机构、平台。按照销售目标对象不同,网络直播新业态可
分为两类,即直播电商和才艺直播。简单地说,直播电商主要销
售的是“物品”,主播在网络直播平台通过讲解宣传销售各类商品。
才艺直播主要销售的是“个人魅力”,主播分为个体主播和公会主
播,均通过网络直播与观看者互动或展示跳舞、写作等才艺,
获得网络直播观看者的打赏礼物。
二、网络直播经营新模式影响税收管理的作用机制
了解并掌握纳税人财务核算和相关生产经营情况是税源监
管的重要方法。在互联网信息技术作用下,网络直播经营模式特
点从传统的“实体、固定、单一”转变为“虚拟、共享、多元”,主
播、商家、平台、MCN 机构等多主体、多类型的资金流转更加
隐蔽和复杂,目前的税收管理体系往往难以监查。为了突破这一
税收管理困境,本文从总结网络直播经营模式和资金流转规律出
发,分析网络直播新业态税收管理风险的作用机制。
(一)商家/MCN 机构直播
商家在网络直播平台开设账号,自行选取商品品类,由员工
对商品进行在线展示和销售,销售收入及取得的打赏收入为商家
收入。该模式下商家或者 MCN 机构为直播经营主体,主播数量
众多且为商家或 MCN 机构旗下员工。直播资金流有两条,分别
是上游直播主体需支付的货物生产运输成本、讲解主播的工资、
网络直播平台服务费和宣传推广费等成本费用,下游直播主体从
直播观看者处获得的销售收入或打赏收入。该模式下主播主要获
取工资薪金,并不直接参与直播资金流。税收风险主要包括上游
成本费用不实,下游未及时向消费者开具发票和通过刷单、虚假
退货等操作改变销售收入。
(二)商家与主播合作直播
商家与网络直播平台上已有一定粉丝基础的主播合作,商家
提供产品,主播在网络直播平台进行展示、销售,商家与主播
之间就销售收入进行分成或取酬。该模式下商家、主播均为直播
经营主体,呈现一对一的关系。资金流也有两条,分别是商家的
成本、收入;主播一般不涉及成本、享有收入分成。主播对应的
主体属性不同,收入和税务也就不同。一是自然人,主播以个人
身份从事网络直播并承接带货业务,收取商家“坑位费”。在税务
上,商家与主播之间成立劳务关系,主播取得的收入与付出劳动
的时间精力正相关,取得的收入应归类为综合所得(劳务报酬)。
二是个体工商户,主播成立个体工商户,以个体工商户名义承接
带货业务,收取商家支付的销售佣金等合作费用。在税收上,主
播承担了主要的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