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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范文:筑牢数字时代人格权保护“堤坝”(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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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范文:筑牢数字时代人格权保护“堤坝” (治理) 习近平总书记向 2024 年世界互联网大会乌镇峰会开幕视频 致贺时指出,“我们应当把握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大势, 把创新作为第一动力、把安全作为底线要求、把普惠作为价值追 求,加快推动网络空间创新发展、安全发展、普惠发展,携手迈 进更加美好的‘数字未来’。”目前,我国数字产业正处于高速发 展时期,生成式人工智能、虚拟数字人、虚拟现实等新兴数字技 术不断涌现并持续更新迭代。然而,在数字技术为社会带来巨大 变革与发展机遇的同时,其侵害用户肖像、隐私、名誉和信息等 人格权益的隐患日益凸显。为助推我国数字产业在合规基础上实 现高质量发展,应筑牢数字时代公民人格权保护的“堤坝”,用 法治之盾守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健全法规条款,破解数字技术法律困境 在数字时代的浪潮下,数字技术已成为当下国际竞争的重要 领域,全球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在推进该领域的立法进程,如欧盟 出台了《人工智能法》。我国始终高度重视数字技术的发展与治 理工作,坚定不移地推进数字法治建设。目前,我国在解决人工 智能人格权侵权问题时的法律依据呈现“1+3+N”模式,即《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为人工智能的稳健发展筑牢了根 基,其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 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初步搭建了人工智 能责任认定的基本框架,再辅以《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生 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深度合成 管理规定》等一系列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进行补充。为适应数字 技术的高速发展,营造健康、有序的数字法治环境,我国有必要 进一步健全法规条款,妥善化解数字技术高速发展过程中衍生的 各类争议性难题,着力破除人工智能人格权侵权的治理困境,为 数字技术的创新发展保驾护航。 其一,在立法层面明确人工智能法律地位。从 ChatGPT 的 问世到 DeepSeek 的崛起,生成式人工智能迅速成为全球的焦点, 围绕人工智能法律地位的探讨也日趋活跃。就目前的弱人工智能 而言,因其缺乏类似人类的思维能力和自主意识,也没有法人所 具备的社会功能和价值,因此只能被视为法律客体,不适合作为 法律主体。然而,展望未来,强人工智能的发展不可限量。从数 字时代的长远需求来看,有条件地赋予其法律主体资格具有重要 意义。首先,随着数字技术的突破与迭代,未来的强人工智能极 有可能逐步具备与人类相似的意志特征及行为能力,为其获得法 律主体地位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其次,随着时代的发展与变 迁,法律主体呈现从“人可非人”到“非人可人”的演变趋势, 为强人工智能获得法律主体地位提供了现实依据。最后,在赋予 强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后,若发生人格权侵权纠纷,可由其自 身承担侵权责任,不仅能有效解决责任认定与分配公平的难题, 还能从源头上遏制人格权侵权现象的发生,进一步维护数字时代 的法治秩序。 其二,在立法层面完善人格权侵权责任的多元主体。2023 年 8 月,我国《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生效实施, 这一法规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