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论范文:群体决策视域下检委会司法责任承
担的路径完善(治理)
检委会群体决策更利于发挥集体智慧。结合群体决策的特点,
从决策科学的角度看,检委会能够最大化发挥群体决策的优势,集
中集体智慧,防止个人擅断。
无论是对检察长还是对具体办案检察官抑或参与决策的检
委会委员,检委会对重大案件进行集体讨论、集体表决,可以对参
与决策人员以及具体司法办案活动形成监督制约,有效防止内部
擅权和外部干扰。案件藉由群体决策以集体名义作出,对当事人
更有说服力,也能实现更好的社会效果。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
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
制”。2024 年 7 月 4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修订后的《人民检察
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进一步指出为“保证人民检察院及其办
案组织、检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公正行使职权”,需要“进一
步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构建公平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和追
究机制。”检察委员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有机
组成部分,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下称“检委会”)是人民检察院
组织法明确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办案组织之一。党的十八大以来,
以司法责任制落实为目标的新一轮司法改革全面部署,检委会处
理案件的司法责任承担成为需要研究的重要课题。在此,试以司
法群体决策为理论视角,探寻健全完善检委会司法责任承担的实
践途径。
检委会决策具有群体决策的属性
按照管理学的界定,决策是一个动态过程,反映的是个体运用
思维、感觉、知觉、记忆等能力,根据具体情境作出判断和选择
的过程。从表象上看,司法是裁判的过程,但裁判的过程最终表现
为决策。就司法过程的决策来说,司法裁判本质上是司法机关较
为系统地对与法律相关的特殊信息作出选择的决策过程。群体决
策,即借助一定形式,通过群体讨论的方式办理案件,是司法办案
的重要方式。
在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下,检委会以召开会议集体决定的
形式办理案件,实质上是一种司法群体决策。其原因在于:(1)从参
与决策的主体看,检委会参与决策的主体为检委会组成成员,即检
察长、副检察长、检委会委员;(2)从决策成员背景看,检委会组成
成员稳定,各成员具有相同的法律专业背景和能够相互理解的司
法语境;(3)从决策组织原则看,检委会是在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
下有目标、有程序地进行群体决策,其决策过程就是按照法定程
序对案件处理方案作出选择、判断和决定;(4)从决策形式看,检委
会决策的基本形式就是召开会议,检委会决策的程序,就是案件汇
报后,经检察长主持提问讨论并予以表决形成决议。
检委会群体决策的理论基础
检委会群体决策能够体现司法理性要求。相对个体决策,群
体决策具有很多优点。例如,群体决策能够更加全面考量完整信
息,决策信息更为丰富,可以兼顾多方面的利益,决策方案更为周
全;可以克服决策个体知识、信息和能力等方面的不足,从不同角
度考虑问题,决策方案往往更能为各方接受,更可能作出比较理性
的选择;决策主体较多,更容易激发多人智慧,穷尽解决问题的方
案,等等。司法是理性决策的过程,采取“委员会制”的群体决策,
能够在众人的讨论中,从不同角度折衷、抵消个人情感,使司法决
策趋于理性。实际上,面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通过群体决策方式,
能够集中群体智慧,互相讨论启迪,印证、纠偏司法者的观念,从而
最终形成内心确信,作出比较符合事实真相的判断。相对于司法
官个人的个体决策,司法群体决策具有特殊优势。因而,从决策理
性的角度,检委会的群体决策机制能够抵消、排除个人情感干扰,
体现司法理性要求。
检委会群体决策更利于发挥集体智慧。结合群体决策的特点,
从决策科学的角度看,检委会能够最大化发挥群体决策的优势,集
中集体智慧,防止个人擅断。按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
检察机关领导体制为检察长负责制与检委会民主集中制相结合
的二元体制。其中,检委会制度设计的初衷,在于发挥民主集中制
的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