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论范文:深入落实“三个管理”提升刑事审
判监督质效(治理)
最高检在全国刑事检察工作会议上提出了“运用好抗诉这一
主要监督方式,聚焦定罪明显不当、量刑严重失衡等问题,切实加
大监督力度,提升监督质效”的具体工作要求。检察机关履行刑
事审判监督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刑事抗诉,在一体抓实“三个管理”
的大管理格局之下,做好刑事审判监督工作需要坚持问题导向,以
管理求质效,通过检察管理将影响抗诉质效的问题拆解细化,将方
法举措统一于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抗诉案件的核心要义之中。详言
之,高质效开展刑事审判监督工作应当包括三个维度:第一,明确
抗诉活动的根本目的和性质,以正确的法律监督理念推动抗得好;
第二,把准抗诉活动的切入点,聚焦案件中的重点问题,以精准抗
点确保抗得准;第三,持续加大抗诉工作力度,深挖抗源确保抗得
出。
当前制约刑事审判监督实现高质效的难题在于:一是对抗诉
必要性把握不够准。《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工作指引》(下称《抗
诉指引》)第 3 条规定,提出或者支持抗诉的案件,应当充分考虑抗
诉的必要性。提抗必要性是植根于抗诉活动开展的基本理念,贯
穿于抗诉案件办理全过程。但规范层面难以就抗诉必要性进行详
细的说明界定,司法实践中需结合具体案情统筹把握。要避免出
现该抗不抗、不该抗也抗的现象。二是抗源发掘不够充分。抗
诉案件整体数量偏少,还有较大提升空间。当前抗诉案件线索发
掘呈现被动、分散的样态,主要依赖单一层级的业务部门作为线
索发现主体,以自发性、被动式的裁判后案件审查为基本方式,系
统内一体化抗诉履职有待加强,有时呈现被动式的应激状态,上下
级检察机关相关业务部门往往因个案而发生关联,缺少常态有效
的合力机制,尚未有效形成抗诉案件线索发掘的整合效力。三是
抗点审查不够精准。抗点是决定抗诉活动质效的关键点。抗点主
要涉及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法定程序、公正审判等
方面,抗点必须聚焦发现案件质量问题,且该问题必须通过抗诉方
式予以纠正,对抗点的提取、选择、证明是提升抗诉案件质效的
关键。四是提抗路径管理有待优化。以证据为核心建构形成的法
律事实并非绝对稳定的状态。司法认知是基于司法个体自身知识、
经验、能力等综合司法素养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刑
事政策等形成的司法认识和判断,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因司法认
知差异而在某些案件中出现检法诉判不一,是否达到刑事抗诉的
程度,是否必须提出抗诉,刑事二审抗诉与刑事审判监督抗诉的路
径有所不同。前者是对未生效一审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通
过抗诉的方式予以监督纠正,后者是对已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确有
错误确需通过抗诉的方式予以监督纠正。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刑
事抗诉路径选择不够严谨的现象,对未生效一审判决裁定审查不
够及时准确,本应二审抗的案件却错失提抗时机而选择适用审监
抗,或者因时过境迁而难以纠正,影响抗诉监督质效。
为一体抓实“三个管理”,针对当前刑事审判监督工作中存
在的上述亟待破解的四个方面问题,可从业务管理、案件管理、
质量管理的维度为提升刑事审判监督案件质效提供解决思路。
一是在抗诉必要性的把握上,关键是找准抗与不抗的边界。
基于规范评价,评判抗诉必要性需要综合分析两个要点,即错误程
度和证明程度。相关判决裁定中存在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
律适用等实体性错误须足以导致定罪错误或者量刑明显不当,违
反法定程序等程序性错误须足以导致裁判不公正,裁判活动中的
错误须对法秩序造成较为严重的侵犯。对错误程度的评价还要充
分考虑到彼时司法裁判的法律政策依据,对因客观原因导致的定
罪量刑变化,或虽有轻微程序瑕疵但不足以影响实质裁判结果的,
不宜启动抗诉程序。相关的裁判错误必须有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
且证明程度应达到“确有错误”而提起抗诉的证明标准。考虑到
刑事抗诉发生于刑事审判之后,因此“确有错误”的证明程度同
样应达到“事实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