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护航:“十五五”开局的国家治理逻辑
2026 年 3 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在“十五五”开局
的历史节点上,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
步促进法》三部重要法律,分别聚焦国家发展战略实施、人与自
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三大时代命题,将党中央重大
决策部署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为“十五五”规划的开
局筑牢了坚实的法治根基。
一、法治护航:从规范引领到治理跃升
2026 年全国两会是国家“十五五”规划编制与规划立法的
历史性交汇节点,同时表决通过了“十五五”规划纲要和国家发
展规划法,这一时间轴的重合标志着我国从中长期规划的“政策
治理”迈向了“法治治理”的新阶段。
长期以来,用中长期规划指导经济社会发展是中国共产党治
国理政的重要方式。从 1953 年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中国已经
连续制定实施了 14 个五年规划(计划),在实践中形成了“党中
央提出规划建议、国务院编制规划纲要草案、全国人大审查批准”
的制度安排。然而,这一成熟做法始终停留在政策层面,缺乏法
律的刚性约束。各地在规划编制实施中暴露出的各级各类规划衔
接不畅、规划执行刚性不够等问题,根源正在于规划工作的法治
化供给不足。
国家发展规划法的颁行,恰恰回应了这一制度需求。该法对
国家发展规划的编制、审查和批准、实施及监督等全周期作出明
确规定,将长期实践中形成的成熟经验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使
规划从“政策工具”升华为“法律制度”,从“行政手段”转化
为“法治载体”,实现了规划工作从“有据可依”到“有法可依”
的制度性跃升。
与之相应,生态环境法典的制定则代表了立法形态的升级。
作为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生态环境法典的诞生使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从此增设“生态环境法”部门。从单
行法到法典的跃升,不只是立法技术的进步,更是立法理念的升
华,它意味着环境法治从碎片化走向体系化,从应对型走向预防
型,从末端治理走向全过程规制。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则在更高
层次上实现了民族事务治理的法治化,成为新时代处理民族事务
和开展民族工作的基本法律。
“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这三部法律分别从发
展与规划关系、人与自然关系、民族关系三个维度,回应了“十
五五”时期必须妥善处理的重大治理命题,将长期探索形成的成
熟治理经验制度化,将国家发展目标法治化,将人民意愿规范化,
共同构筑起“十五五”开局的法治基石。这意味着在全面建设社
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关键时期,法治不再只是改革发展的保障条
件,而是日益成为国家治理的基础性制度安排。
二、法治护航:高质量发展的保障与信心
法治的本质在于秩序,核心功能在于提供稳定的预期,而稳
定的预期正是高质量发展的制度前提。立法将经过实践检验的政
策及时上升为法律制度,将国家目标转化为长期有效的制度承诺,
从而为经营主体提供可预期、可遵循的行为规范。国家发展规划
法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国家发展规划在国家规划体系中的统领地
位,明确规定“促进财政、货币、产业、价格、就业、消费、投
资、贸易、土地等政策协同发力”。这意味着各类政策的制定和
实施都必须以国家发展规划为基本遵循,政策目标不一致、政策
碎片化的问题有望从制度根源上得到解决。
对于经营主体而言,政策的可预期性是决定长期投资决策的
关键变量,最怕政策“翻烧饼”、规则“不透明”、执法“一刀
切”。当发展规划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
就有了根本保障,经营主体可以形成更加稳定的预期,从而作出
更有效率的资源配置决策。国家发展规划法将五年规划的编制、
审批、实施、监督纳入法治化轨道,使国家发展战略具有可预期
的时间维度和责任约束,将我们长期探索形成的、经过实践检验
有高度共识的内容固定为长期稳定的制度安排,让不同层级的主
政者共同遵循一套规范化的规划方法论,让每一个程序都有法可
依。这种制度稳定性转化为经营主体对政策连续性的信心,进而
转化为投资与创新的长期意愿。如民营经济促进法首次将“两个
毫不动摇”明确为法律制度,在市场准入、要素获取、权益保障
等方面确立了稳定的预期规则,正是这一法治功能的集中体现。
可以说,社会预期稳定是高质量发展的基本前提。
充满活力的经营主体,是“十五五”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