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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0河北省纪委监委驻省文化和旅游厅纪检监察组王书生:影响谈话函询实效的四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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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页 共 2页  中国纪检监察报/2020年/12月/30日/第 008版 研讨 影响谈话函询实效的四种因素 河北省纪委监委驻省文化和旅游厅纪检监察组 王书生 谈话函询,是处置一般性违纪、一般性职务违法问题线索的一种常见方式,重在核实有关情 况,据以作出相应处理,促使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增强纪律意识。但实际工作中,由于一些关 键环节工作处理不好,其实效常常打折扣。 适用情形把握不准。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 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监督执法工作规定明确, 对反映监察对象一般性职务违法的问题线索,可以依法采取谈话函询方式进行处置。怎样界定“一 般性违纪”“一般性职务违法”?实践中,有人将这两个概念与“轻微违纪”“轻微职务违法”和 “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混为一谈,导致本该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 诫勉等处理的,或者本该给予暂存待查、予以了结的,进行了谈话函询;甚至把本该进行初步核 实的,也进行了谈话函询。笔者认为界定这两个概念,第一,要充分体现党中央和中央纪委国家 监委对全面从严治党形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的判断,坚持实事求是,综合考虑政 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第二,要深入了解本地区本单位政治生态实际、经济社会发展状 况,被反映问题的性质,以及被反映人的工作、思想实际和廉洁方面的情况,包括以往其被反映 的问题及处置情况等。第三,要辩证地认识、分析问题,科学权衡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不良影 响或损害、损失等,对问题作出精准研判。 事前功课准备不足。在谈话方面,突出的有三点:一是谈话人选择不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在“谈话函询”一章规定,“谈话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负责人进行,可 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工委)有关负责人陪同;经 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但实践中很多情况都是委托下级 党组织有关负责人谈话,忽视谈话人身份对谈话效果产生的影响。为保证谈话实效,若反映问题 比较具体,在确定谈话人时,宜以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负责人来谈为首选。二 是对被谈话人的情况了解不透。特别是对其家庭背景、性格特点、爱好、履职表现掌握不全面、 不深入,对敷衍应付、漠然视之、不配合谈话的,找不到恰当的引导方法,发生冷场问题时,找 不到话题用以解围。三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