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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_2020.12.28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安新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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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页 共 2页  新乡日报/2020年/12月/28日/第 002版 新乡·新闻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与完善 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安新生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 认罚从宽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符合我国的协商文化,同时也承载了现代司法宽容精神,有 利于优化我国的司法资源配置,有效实现繁简分流。我国以审判为中心制度设置的核心是将庭审 实质化,因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构建既保证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又贯彻落实庭审实质化,检 察机关的相关职能也以审判为中心进行设置。 一、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职能设置 (一)与被追诉人进行协商的职能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起到了一个协商的作用。一般在该阶段,犯罪嫌疑人可以分为二 种,一种为在侦查阶段即作出了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对于这类人,检察机关仅需审查认罪认 罚的自愿性和真实性,便可作出相应的量刑建议;第二种为在侦查阶段尚未作出认罪认罚的犯罪 嫌疑人,检察官通过向犯罪嫌疑人阐明认罪认罚可能会给予的从轻量刑,向其言明其中的利害关 系,让犯罪嫌疑人自愿作出对犯罪事实的承认,认可可能带来的刑罚和适用的程序。 (二)对量刑、程序适用提出建议的职能 虽说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只是个建议,但应赋予其较大的参考性,法院最终所判刑罚不应与 其相差太多。这种情形下的建议权类似于辩诉交易中的自由裁量权,只是检察机关并不能直接作 出刑罚的决定,必须要经过法院的审判才能得出,而且允许审判结果和检察官的建议有合理差异, 这样的设置符合我国现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司法改革。 (三)对侦查阶段作出的认罪认罚进行审查的职能 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有权自愿主动作出认罪认罚,侦查机关应及时将其行为记录在案, 作为案卷材料一并移送给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应对移交的材料进行审查,通过与犯罪嫌疑人沟通 交流,来确定其认罪认罚作出的自愿性和主动性,为接下来的协商打下基础。 二、对认罪认罚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