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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淮北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淮北市人大常委会设立40周年的历史回顾与经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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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页 共 6页 淮北日报/2020年/3月/19日/第 004版 要闻 在依法治市的轨道上阔步前行 ——淮北市人大常委会设立 40周年的历史回顾与经验总结 淮北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编者按】 六十载流金岁月,六十载风雨兼程。一甲子时光飞逝,淮北迎来了自己的六十岁生日。 2020年,是我市建市 60周年,也是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 40周年。为了回顾人民代表大会制 度特别是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发展历程,总结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 民主法治建设作出 的重要贡献和取得的宝贵经验,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通过实地调研、座谈交 流等方式,精心编撰完成了《在依法治市的轨道上阔步前行》。值此建市 60周年之际,特摘取部 分内容在本报刊发,以飨读者。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根本上决定着我国国家治理 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现路径和历史进程。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自恢复时起,廓清历史 的迷雾,紧随时代的潮流,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擎举民主与法治旗帜,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 机关的作用,始终把稳依法治市的法制航向,不断强化监督权,依法行使决定权,用好人事任免 权,完善地方立法权,沿着法治淮北建设的方向破浪前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淮北发展的历史, 就是一部依法治市不断演进的历史。 一、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演进 淮北市人大常委会自 1980年设立迄今,已近不惑之年。在这 40年的历史跨度里,有三大历 史节点犹如历史的“风向标”非常值得关注,即 1980年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恢复与成立、 1992 年党的“十四大”胜利召开初步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2014 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 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这三大历史节点标识了我市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历史进 程,据此划分为三个阶段。 一是恢复与探索阶段(1980年~1992年):经济社会发展步入正轨。 为适应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拨乱反正”的政治形势,推动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从“以阶 级斗争为纲”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根本转变,把经济社会发展纳入到法制化的轨道,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先后制定或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在开启“法治中国”建设的道路上解决了“有法可依”问题。 根据 1979 年 7 月 1 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若干规定的决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 定,“县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它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民 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它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 立常务委员会。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权、人事任免权和重大事项决定权。”淮北市人大常委会于 1980年 8月选举产生。它的成立标志着“拨乱反正”后的淮北市经济社会发展初步走上正轨,改 变了我国地方权力机关和执行机关不分的状况,保证了人大机关工作的有效运行,增强了地方人 大对“一府两院”的日常监督,保障人民民主权利不断得到实现。 淮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一经成立,就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的决策部署,认真行使宪法 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不断健全和完善人大常委会组织机构,相继制定出台了各项规章制度。1980 第 2页 共 6页 年 9月 3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 试行意见》,界定了人大常委会的工作任务、职权,明确了组织原则和工作方法,要求尽快设立 办事机构政法、财经、教科、城管四个专门委员会和办公室;1980年 11月 6日市第八届人大常 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市人民代表的试行意见》;1980 年 12月29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视察工作的制度》; 1981年 12月 28日中共淮北市委组织部下发了《关于成立中共淮北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的通知》, 成立了淮北市人大常委会党组;1983年 9月 13日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法 制、财经、教科、城管、选举、代表资格审查六个专门委员会(其中选举委员会与代表资格审查 委员会两块牌子,合署办公)和办公室;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在总结以前经验的基础上, 进一步修订完善了代表持证视察办法和联系代表方法;为充分发挥工委的作用,1990年 2月首次 明确了各工作委员会与市“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的联系分工,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和有关的法 律法规,协助常委会审议工作报告以及开展相关的视察、调研、执法检查等工作。人大常委会在 积极履职中,不断健全人大机关的组织架构,持续规范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职的方式方法,法治淮 北建设的大门越开越大。 人大常委会把学法知法尊法守法作为依法行使人大职责的基本功。带头学习宪法法律,宣传 宪法法律,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学习宪法法律的浓厚氛围,尽可能地做到知法、懂法、守法,让法 治理念深入人心,彻底告别过去“十年动乱”遗留下来的法盲思维。带头践行法律,运用法律赋 予的职责,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 监督和支持有关部门纠正一批冤假错案和其它违法行为;积极开展代表工作,组织代表开展视察 调研活动,加大代表提案、议案、建议的办理力度,代表依法履职的活力不断激发。 二是改革与规范发展阶段(1992 年~2014 年):以中共十四大召开为标志,经济社会发展步 入法制化轨道。1992 年中共十四大指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 制,以利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涉及到我国经济基础和上 层建筑的许多领域,需要有一系列相应的体制改革和政策调整,必须抓紧制定总体规划,有计划、 有步骤地实施。”“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和监督等 职能,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的作用。”1994年 9月 15日,全国人大委员长乔石在纪念我国人民代 表大会成立四十周年的集会上发表讲话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根本政治制 度,要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好地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这些重要论述, 为坚持和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指明了发展的方向。淮北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进一步健 全,1993年增设了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和农村经济工作委员会。该时期最鲜明特征就是民主建设 更加健全,法制建设更加规范。其标志性事件有三,一是 1992 年 4 月 3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 颁布与实施;二是 2010年 3月 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修订后《中华 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实行城乡同比选举,实现 了代表城乡同权;三是从酝酿、起草到最后审议通过历经 20年于 2007年 1月 1日起开始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出台,这三部法律的出台是中国民主 与法制建设史上的里程碑。 代表工作常态化。代表工作一直是淮北市人大常委会的一项经常性和基础性工作。代表的产 生与履职充分体现了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本质要求。淮北市人大常委会在这方面开展了 大量卓有成效的探索与尝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法》的出台及后来的修订,进一步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它是一部专门调整和规范代表执 行职务行为的法律,其明确规定了人大代表要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要受选民和选举单位的监 督,要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努力为人民服务,积极执行代表职务,时刻维护人民群众的利 益和意志。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代表法也就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保障法。基于这一认识,淮北市人 第 3页 共 6页 大常委会坚持不懈地推动社会各界学习、宣传、贯彻《代表法》,建立代表联系制度,协助代表 小组制定活动计划,组织代表开展调研视察与评议活动,要求代表列席常委会,推动代表议案、 建议的办理工作。建立和完善议案、建议办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制订代表议案处理实施意见,组 织代表对议案、建议办理工作开展专题视察,认真开展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回头看”活动, 加强对议案建议的跟踪督办,推动议案建议办理从“答复满意”向“结果满意”转变,代表议案 建议的办理质量逐年提高。积极开展先进市人大代表小组、优秀市人大代表、优秀议案建议、先 进承办单位评选表彰活动,增强了代表履职及议案建议办理的积极性。落实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 走访代表、常委会领导接待代表活动日等制度,帮助代表和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加强了常委会与 代表、代表小组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人选工作民主化。一是开启了人事选举的差额表决方式。根据《组织法》《选举法》有关规 定,“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秘书长,市政府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如提名的候选人为 1人,实行等额选举。省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委员,市政府副市 长,实行差额选举。”1993 年召开的淮北市第十一次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是我市自建市以 来首次对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委员、市政府副市长实行了差额选举。这次会议选举除了人大常 委会主任、秘书长、市政府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候选人为 1人外, 9名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候选人与 7名市政府副市长候选人均含 1名差额人选,20名人大常委会 委员候选人含差额 2名。人选工作改革的一小步,实则是民主进步的一大步。二是推行了城乡代 表同比例选举。2010 年修订后的《选举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一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 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 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这是此次选举法修订后的核心内容。也就是城乡代表的“同 票同权”原则。“同票同权”着眼于以往城乡代表的不平等问题,顺应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历史趋 势,实现了城乡选举权的平等,充分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精神。淮北市人大常委会严 格落实《选举法》规定,将原来城乡按照“4:1”的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规定及时调整为“1:1”, 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进一步增强人大代表选举的普遍性和平等性,切实保障 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监督工作制度化。人大监督是淮北市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之前,宪法和法律虽然赋予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 但对实施监督采取的形式,尚未作出具体的规定,只能在实践中进行探索和完善。淮北市人大常 委会一直把监督工作作为人大工作的重中之重,通过执法检查、视察调研、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预算审查等手段,不断在强化监督职能、完善监督机制、拓宽监督渠道、丰富监督内容、加大监 督力度、提高监督实效上下功夫。譬如:建立监督员制度,建立市人大常委会及工作机构与“一 府两院”及所属部门工作对口联系办法,实施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委员审议意见的若干规定等。 2006年 8月 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23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并于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后,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权的行使更加 规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