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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2020年/6月/13日/第 002版
新闻·评论
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 加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 唐力
各级法院充分发挥执行职能作用,利用“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成果,突出强化善意文明执
行理念,为加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
随着新冠肺炎疫情在我国被有效控制,如何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为经济社会秩序全面恢复提
供精准司法服务和保障是各级法院面临的新课题。为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最高人
民法院于 2020年 5月 15日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
见》,要求各级法院充分发挥执行职能作用,利用“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成果,突出强化善意
文明执行理念,为加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
一、妥善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
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是民事执行的宗旨。首先,依法适用申请执行时效中止制度。根
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权人应当在申请执行期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间适用诉
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规定。2020年 4月 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
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明确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
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能行使请求权,权利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
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主张诉讼时效中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在申请执行期间的最后 6
个月内,债权人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不能行使申请权或行使申请权有障碍主张申请执行时效中
止的,法院应予支持。
其次,正确引导债权人依法、诚实、善意实现债权。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并非为强制执行
松绑,而是要求法院在采取执行措施时应当符合比例原则,保持谦抑性和审慎性,尽力平衡各方
当事人利益。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且具备强制执行条件的,法院应加大执行力度,依法保障债权
人尤其是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生活困难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债权人生存发展问题。而当
被执行人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或困难主体因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性经营困难或资金周转不灵等情
况导致无法偿债时,法院应积极引导当事人双方和解协商、分担风险、共克时艰,在依法保障债
权人债权的同时,通过分期履行、延长债务履行期限、暂缓执行等方式最大限度维护被执行人的
持续生产生活能力,帮助被执行人渡过困难时期,实现“执行双赢”。
二、借助执行和解等制度推动债务履行再安排
借助执行和解推动变更执行根据中所确定的履行义务、履行期限以及履行方式。在涉新冠肺
炎疫情执行案件办理过程中,对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或者被执行人因受疫情影响暂时缺乏履行
能力的,法院可以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协商和解,通过达成和解协议合理变更履行义务、履行方
式、履行期限等,缓解被执行人债务履行压力,为被执行人赢得再生空间。如果债权人在多家法
院的,上级法院可以通过提级执行或指定执行的方式,积极促成所有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共同达成
和解协议,缓解被执行人债务危机,帮助被执行人渡过难关。对于双方当事人在新冠肺炎疫情发
生前已经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等客观原因导致其无法按照和解协议约
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据此申请恢复执行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