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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201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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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2016年6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 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 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 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 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 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 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 ,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 算规模。会议费预算应当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 突破。会议费应当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六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分类如下: 一类会议。是以党中央和国务院名义召开的,要求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中央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 会议。 二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召开的,要求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直属 机构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内设机 构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 (局)或本系统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四类会议。是指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 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七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 批: 一类会议。应当由主办单位报经党中央和国务院批准 。会议总务、经费预算及费用结算等工作分别由中共中央 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和国家机关事 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 二类会议。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 民团体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 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 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送财政部审核会签 ,按程序经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审核后报批。各单位 召开二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三类会议。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 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 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审批后执 行。 四类会议。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后列入单位年度会议 计划。 年度会议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对党中央、 国务院交办等确需临时增加的会议,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八条一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 控制;二、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 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 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 2天,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九条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 内容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 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3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 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不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 央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出席。 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 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 第十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各 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的会议分类、审批事项、会期 及参会人员等,由上述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参照 第六条至第九条作出规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 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 ,提高会议效率。 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 方式召开。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应 当控制规模,节约费用支出。 第十二条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 实行定点管理。各单位会议应当到定点会议场所召开,按照 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 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 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无外地代表且会议规模能够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安排的 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第十三条参会人员以在京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京外 召开。各单位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 区召开会议。 第三章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十四条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 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 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 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十五条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 可以调剂使用。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计 一类会议 500 150 110 760 二类会议 400 150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