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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衡量“树木”与“森林”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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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衡量“树木”与“森林”的关系 王岐山同志在2015年福建调研时提出监督执纪“四种形 态”,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工作报告中,再次强调 要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四种形态”是 “把纪律挺在前面”的根本举措。纪律是把尺子,“四种 形态”就是刻度。“四种形态”覆盖了所有可能发生的违 纪情形或苗头,各种形态之间具有明显的违纪轻重和处置 层次的区分,每一种形态都是从严治党的利器,都很好地 诠释了“严是爱、松是害”的道理。实践“四种形态 ”,绝不意味着执纪宽了、松了,而是更严了、更紧了。 纪检监察机关必须立足“重点”与“全面”,提高思想政 治水准和把握政策能力,做好常态、大多数、少数、极极 少数之间的转换衔接,用“四种形态”衡量“树木”与 “森林”的关系,衡量监督执纪问责的政绩观,精准执纪 、规范执纪,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效果和 社会效果。 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旨在勤“修树”。一棵果树,要 想长得好、结出好果子,需要时常对枯枝乱枝进行修剪。 违法先破纪,破纪先违规,违规先失德。一些党员干部出 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一样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使 党员干部不会犯小错,或者犯了小错也不至于向大错发展 。要立足“常态”,针对党员干部在作风建设、廉洁自律 等方面出现的一些共性问题,积极开展党性教育、纪律教 育、廉政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增强 纪律意识,养成纪律自觉;要严格党内组织生活,用好批 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通过语重心长、春风化雨般的提醒 告诫,促使党员干部常常自警自省,及时收敛收手。要抓 住个性问题,规范处置反映党员和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对 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通过谈话、函询,使其讲清 问题、认识错误、及时改正;对初核后认定有轻微违规违 纪行为,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通过诫勉谈话,指 出问题,限期整改,达到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的效果,把 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和萌芽状态。 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重在正“歪树”。木受绳则直 、金就砺则利。树长歪了是小病,同时也是大病的先兆 ,必须及时排除病毒和隐患。要立足“大多数”,对反映 党员和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归口管理、科学分流,严格按 照初核、拟立案、谈话函询、暂存、了结五类标准进行处 置,减少存量、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