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衡量“树木”与“森林”的关系
王岐山同志在2015年福建调研时提出监督执纪“四种形
态”,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工作报告中,再次强调
要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四种形态”是
“把纪律挺在前面”的根本举措。纪律是把尺子,“四种
形态”就是刻度。“四种形态”覆盖了所有可能发生的违
纪情形或苗头,各种形态之间具有明显的违纪轻重和处置
层次的区分,每一种形态都是从严治党的利器,都很好地
诠释了“严是爱、松是害”的道理。实践“四种形态
”,绝不意味着执纪宽了、松了,而是更严了、更紧了。
纪检监察机关必须立足“重点”与“全面”,提高思想政
治水准和把握政策能力,做好常态、大多数、少数、极极
少数之间的转换衔接,用“四种形态”衡量“树木”与
“森林”的关系,衡量监督执纪问责的政绩观,精准执纪
、规范执纪,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效果和
社会效果。
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旨在勤“修树”。一棵果树,要
想长得好、结出好果子,需要时常对枯枝乱枝进行修剪。
违法先破纪,破纪先违规,违规先失德。一些党员干部出
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一样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使
党员干部不会犯小错,或者犯了小错也不至于向大错发展
。要立足“常态”,针对党员干部在作风建设、廉洁自律
等方面出现的一些共性问题,积极开展党性教育、纪律教
育、廉政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增强
纪律意识,养成纪律自觉;要严格党内组织生活,用好批
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通过语重心长、春风化雨般的提醒
告诫,促使党员干部常常自警自省,及时收敛收手。要抓
住个性问题,规范处置反映党员和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对
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通过谈话、函询,使其讲清
问题、认识错误、及时改正;对初核后认定有轻微违规违
纪行为,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通过诫勉谈话,指
出问题,限期整改,达到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的效果,把
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和萌芽状态。
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重在正“歪树”。木受绳则直
、金就砺则利。树长歪了是小病,同时也是大病的先兆
,必须及时排除病毒和隐患。要立足“大多数”,对反映
党员和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归口管理、科学分流,严格按
照初核、拟立案、谈话函询、暂存、了结五类标准进行处
置,减少存量、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