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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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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 [来源:本站 | 作者:原创 | 日期:2017年4月1日 | 浏览1034 次] 字体:[大 中 小] 第一条  为规范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 果处理工作,强化查核结果运用,根据《领导干部报告个 人有关事项规定》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查核结果认定与处理,由组织(人事)部 门干部监督机构会同干部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条  查核结果与领导干部当年年度集中报告的 个人有关事项内容不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认定 为漏报行为: (一)未报告本人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 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或者因私往来港澳、台湾情况的; (二)少报告房产面积或者未报告车库、车位、储藏 间的; (三)少报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金额等情 况的; (四)少报告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 司或者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投资 金额等情况的; (五)存在其他漏报情形的。 第四条  查核结果与领导干部当年年度集中报告的 个人有关事项内容不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认定 为隐瞒不报行为: (一)未报告本人婚姻情况的; (二)未报告本人持有普通护照或者因私出国情况的 ; (三)未报告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与港澳 、台湾居民通婚情况的; (四)未报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或者虽未移 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情 况的; (五)未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情况的; (六)未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 事责任情况的; (七)未报告房产1套以上(不含车库、车位、储藏间 )的; (八)未报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情况的 ; (九)未报告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 司或者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