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
[来源:本站 | 作者:原创 | 日期:2017年4月1日 | 浏览1034 次] 字体:[大 中 小]
第一条 为规范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
果处理工作,强化查核结果运用,根据《领导干部报告个
人有关事项规定》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查核结果认定与处理,由组织(人事)部
门干部监督机构会同干部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条 查核结果与领导干部当年年度集中报告的
个人有关事项内容不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认定
为漏报行为:
(一)未报告本人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
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或者因私往来港澳、台湾情况的;
(二)少报告房产面积或者未报告车库、车位、储藏
间的;
(三)少报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金额等情
况的;
(四)少报告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
司或者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投资
金额等情况的;
(五)存在其他漏报情形的。
第四条 查核结果与领导干部当年年度集中报告的
个人有关事项内容不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认定
为隐瞒不报行为:
(一)未报告本人婚姻情况的;
(二)未报告本人持有普通护照或者因私出国情况的
;
(三)未报告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与港澳
、台湾居民通婚情况的;
(四)未报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或者虽未移
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情
况的;
(五)未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情况的;
(六)未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
事责任情况的;
(七)未报告房产1套以上(不含车库、车位、储藏间
)的;
(八)未报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情况的
;
(九)未报告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
司或者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