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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贺化: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专利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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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专利保护制度   我国专利制度建立以来,行政执法制度不断完善,体 系不断健全,能力不断加强,创新主体对专利行政保护的 满意度持续提升。“十二五”时期,全国知识产权系统共 查处专利侵权假冒案件8.7万件,是“十一五”时期的近 10倍。实践证明,专利行政保护在有效维护社会公众合法 权益,营造促进创新发展的法治环境和市场环境等方面取 得了明显成效。   专利行政保护制度是我国专利制度发展的历史选择   专利行政保护制度的建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党中央 、国务院高度重视建立专利制度。上世纪80年代,《专利 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前,先后修改达24次之多 。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专利权保护范围、授权标准 、确权机制、侵权判定、损害赔偿等内容进行了反复研究 和讨论。特别对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问题明确作出规定 ,“对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侵权行为,专利 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也 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以说,建立专利行政保护 制度是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结果,是人民意志的充分体 现。   专利行政保护制度是适应国情的道路选择。2014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专利法>实施情 况的报告》再次明确指出,要充分认识专利行政执法在我 国专利保护中的重要地位和特殊作用。我国已经成为全球 第二大经济体,但就专利制度的发展完善而言,必须充分 考虑国家整体创新发展水平仍然不高的现实情况,以及中 小微企业多、个人发明占比高、市场主体诉讼意识不强、 专业化法律服务缺乏等阶段性问题。自2008年以来,国家 知识产权局组织开展了专利调查,每年抽取4万件专利以及 约1.5万个专利权人进行调查。调查发现,约有36%的企业 遭遇过专利侵权,其中约60%的企业不愿进行专利诉讼,而 超过五成的专利权人希望专利行政管理部门主动执法,查 处侵权行为。不断完善经实践检验符合我国国情的专利保 护体系,必须适应我国的发展阶段、社会现实和法律文化 传统,在不断改进司法保护的同时,不断加强便捷度高、 可及性强的专利行政保护制度建设。   专利行政保护制度是对现代专利制度的完善发展。纵 观我国专利制度发展史,是一个从被动移植到主动创制的 制度演进史,一个从“逼我所用”到“为我所用”的法律 变迁史。不断进行制度创新、为我所用,是我国专利制度 建立和发展的精神实质。一方面,要放眼世界,不断建立 完善高标准、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专利制度。美国近年来 通过了知识产权执法组织协调法案,加大了“337调查”等 行政执法和边境执法力度。日本、德国更是动用警察力量 对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予以处理。各国出现了强化知 识产权行政刑事执法的潮流。另一方面,也要立足国情 ,按照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制度建设要求,不断坚持和发 展中国特色专利制度,持续提高专利制度的可及性,巩固 和健全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两条途径优势互补的保护机制 ,为广大权利人提供程序简单、便捷高效、成本低廉、公 平公正的公共产品,力争把发明人最大程度地从成本高昂 、繁琐复杂的法律程序中解脱出来,让他们把更多精力投 入到发明创造、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中去。   严格专利行政保护是护航创新驱动发展的必然选择   严格专利行政保护是维护创新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专利制度的本质在于,通过技术信息的公开换取合法垄 断权。保护好每个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是激发全社会创 新活力的必要条件。专利权人申请专利权并缴纳有关费用 ,其目的是以信息公开来获得国家公权力对专利权的保护 。保护依法审批授予的专利权,必须综合运用民事、行政 和刑事手段,让侵权违法者既要承担合适的民事责任,也 要承担必要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司法部门、行政部门 都应当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不断加大司法审判和行政执法 力度,为专利权人解决侵权纠纷提供有效途径。   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