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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研究发展中心戴建军讲话汇编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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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合作创新 深化国家科技计划对外开放   为最大限度地使用国际科技人才、设备和资金,利用 和转化最新的科技知识,我们需要认真研究借鉴国外 经验 ,以扩大国家科技计划开放为重点,进一步有效利用全球 创新资源,提升国际科技竞争力。   国外科技计划对外开放的情况   国家科技计划对外开放是指各国政府为充分利用并整 合全球科技资源来促进本国发展,除制定专门的国际科技 合作计划外,允许拥有外国国籍的科学家、非本国独立法 人或外资研究机构及企业参与本国的主体科技计划项目工 作。   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作为直接推动经济增长的科 技活动,也要求在全球范围内优化配置资源,提高效率。 同时,当今世界面临的共同问题,如能源短缺、环境恶化 ,以及随着许多科技问题日趋复杂,在规模、成本、风险 等方面超出一个国家的承受能力,也要求在世界范围内开 展科技合作。   目前,大多数国家都出台了相关法规和政策促进本国 科技计划对外开放,开放国和合作国可以在资金、设备和 人力资源等方面优势互补,相互学习对方国家的长处,促 进合作双方科技水平的提升,增强国家科技实力。   1.根据科技发展水平和需要有选择地开放科技计划   部分发达的科技大国或地区需要全面推动科技发展 ,在较大范围内开放科技计划。美国在众多科技领域保持 世界领先地位,需要吸引全球最优秀的人才为其工作。因 此,除涉及军事和敏感技术的计划外,其科技计划大部分 对外开放,可以开展国际合作,邀请外国专家到其实验室 工作。欧盟先后制定了多项跨国的高技术研究与发展计划 ,这些计划的实施以欧洲国家为主,但也通过采取招标或 签订双边协议的方式向其他国家开放。   部分发达的小国为弥补本国弱项或进一步加强优势领 域,有选择地开放部分科技计划。典型代表如挪威,在功 能基因组研究领域基础相对薄弱,因此其“国家功能基因组 计划-FUGE”向国际开放,并与在功能基因组领域居领先水 平的外国研究机构建立合作关系。而极地国际研究计划开 放的目的是为了继续提高挪威北极研究的国际地位,使挪 威成为北极研究的国际中心。   部分发展中国家为提高本国科技发展水平,采取专项 国际科技合作计划或专门的科学研究中心形式开展科技合 作。如印度尼西亚在2001年推出了“印尼国际合作研究计划 ”,为印尼科研人员提供国际合作的机会。印度采取与某一 国家共同出资联合建立科技中心的方式吸引外国研究机构 和人员参与其科技计划,已与法国、俄罗斯、乌兹别克斯 坦等国建立了几个科技中心。   2.基础研究、重大全球化问题研究等开放程度较高,接 近产业化阶段的研究开放较少   即使是美国,在基础科学领域的科技计划对外开放程 度较高,而对处于应用研究阶段且具有较大经济潜力和商 业价值的科技计划开放较少或几乎不开放。在生物医药研 究方面,2011年美国国立卫生院获得预算资金321亿美元 ,其中85%左右用于支持院外研究,所有公开申请的项目中 除少数几个外,大部分均对外开放。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主 导的大科学工程、国际性实验设施及基础研究大多对外开 放,与国外开展科技合作与交流。   在能源资源、环境保护、气候变化、人口健康等全球 重大问题上,需要统筹协调全球科技资源进行相关竞争前 科学研究。美欧日等国家和地区作为众多国际大科学工程 的发起人,通常开放此类科技计划,合作攻关。发达国家 力图通过主导国际大科学工程,吸纳和整合全球科技知识 ,提前规划和部署全球经济发展格局。   3.有效管理,充分利用国际科技资源为本国发展服务   除专门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外,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大 都要求外国的机构和科学家必须在本国注册成立机构或在 本国工作,才可以申请和承担,部分国家甚至要求与本国 研究者合作申请。在美国,非本国法人的研究机构原则上 不能直接申请科技计划项目,只有在美国注册并成立相应 的研究机构或企业、拥有可持续的研究开发能力才能申请 。且在实践中,如果没有美国的合作伙伴,项目很难获得 批准。日本科技计划要求在日本国内工作的外国人才可以 申请。德国除了要求外国科研机构和科学家申请其科技计 划项目需注册并成立相应的研究机构或公司外,还要求这 些分支机构或企业在德国要有长期业务,拥有可持续的研 究开发能力。   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对合作研究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 和应用做了规定,并要求研究成果必须在本国应用和产业 化。美国明确规定,外资机构参与美国科技计划形成的研 究成果原则上必须在美国应用和产业化。欧盟对参与其科 技计划的知识产权归属遵循“谁出资谁拥有,谁开发谁拥有 ,联合开发共同拥有”三大原则,并对知识产权转让、权益 分配等形成了一套详细的规定。奥地利则规定,科技计划 对外开放产生的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属于在奥地利的研究 单位,研究成果原则上要在奥地利进行商业化。   通过协议加强管理。许多国家要求外国的机构和科学 家,须通过科技合作双方签订的双边或多边协议来申请和 承担本国的科技计划项目。其他包括研究地点、资金资助 和使用等方面,一些国家也做出了明确规定。以色列不允 许外国政府和科研院所直接投资以色列的科技计划,他们 只能通过资助本国科学家参加以色列科技计划的方式来间 接投资以色列的科技计划。澳大利亚合作研究中心计划的 指导原则规定,国外大学和政府研究机构参与合作研究中 心计划,计划资金需全部在澳大利亚境内使用。   我国科技计划对外开放的探索和实践   随着我国科技水平的提升,国际科技合作日渐增多 ,除了在2001年设立“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之外,我国在 个别计划中开展了一些对外开放的探索工作。例如,根据 1998年12月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欧洲共同体科 学技术合作协定》,欧盟的框架研发计划与我国的863计划 、973计划相互开放,双方的科研机构与研究人员可通过招 投标形式相互申请对方的研究计划项目,经费分摊,成果 共享。从2003年开始,973计划试探性地引进来自世界各国 的专家参加项目初评。2003年,973计划共邀请20余位海外 科学家参加项目初评,占全部初评专家的10%左右。   目前,我国尚没有建立国家科技计划对外开放的专门 法规,关于科技计划对外开放的规定分布在相应计划的管 理办法中。在申请资格上,2011年之前,外资机构原则上 不能申请我国科技计划,之后我国取消了对外资机构的限 制。新颁布的《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管理办法》《国 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管理办法》和《国家科技支撑计 划管理办法》均规定,课题承担单位为具有较强科研能力 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具有独立 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   关于对外科技合作产生的成果使用,尚无总体管理规 定,一般要求优先在境内转化。在产业化方面,除863计划 提出科研成果优先在境内转化外,其他科技计划对开放形 成的科技成果产业化没有明确规定。国际科技合作计划要 求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   提高开放管理能力,加大科技计划对外开放力度   国家科技计划对外开放有利于提高我国创新效率和水 平,优化利用国际科技资源,加快我国创新发展。   1.完善相关法规,为科技计划对外开放提供制度基础   制定我国科技计划对外开放的指导意见和实施细则 ,包括外资机构参与我国科技计划的准入条件、经费使用 规定、研究成果使用规定等内容。在准入条件设置上,除 了目前对承担单位要求为在我国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研究 机构和企业外,还可以要求外资机构应在我国有长期业务 ,拥有可持续的研究开发能力,以及要求外资机构或科学 家必须在我国有合作伙伴,且该合作伙伴应作为第一申请 人,以促进我国本土科研人员的培养与成长。经费投入和 使用上,可根据不同的项目性质,要求外资参与机构提供 一定比例的资金配套,并且经费必须在国内使用。知识产 权归属和研究成果使用上,按“谁资助,谁拥有;共同资助 ,共同拥有”的原则,收益的具体分配方式由合作双方协商 决定,承担国家科技计划所形成的科技成果须率先在我国 产业化,向境外转移必须向国家知识产权和科技管理部门 申请。   2.分类管理,重点开放基础研究和重大全球化问题研究   我国科技计划应以开放基础研究和重大全球化问题研 究为主,开放应用研究为辅。在基础研究开放中,通过吸 收国外高水平科学家来华工作,有利于加快我国人才培养 ,弥补我国基础研究这一薄弱环节。通过加大能源和环保 等领域开放,可以增强我国创新能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 面临的实际问题,提高解决重大全球化问题的参与度。在 应用研究开放方面,主要是通过吸引外资机构和国外人才 参与我国科研活动,学习外资机构技术成果商业化的先进 模式,激发国内类似项目承担单位的执行潜力,提高科研 经费使用效率。   3.加强对外资机构参与科技计划的审查能力和风险防范 能力建设,切实维护国家利益   在科技计划对外开放中,需根据外资机构参与我国科 技计划的准入条件对外资机构进行资格审查,以及对项目 进展和成果等进行管理。为防止科技计划开放过程中涉密 研发信息、科技资源和创新成果流失,还需加强风险防范 能力建设。应制定面向高级科技人才的有效激励政策和相 应约束制度,避免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主要研究人员 在与外国科技人员合作过程中流失到国外相关研究机构。 加强对我国科研保密和知识产权的相关培训,帮助或指导 我方科研机构、企业做好科技计划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和 保护工作,避免知识产权流失。 作者: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技术经济研究部 戴建军 促进手机产业创新 手机产业是信息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技术密集度较 高,技术进步较快,促进手机产业创新对于推动我国信息 产业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手机产业发展历程和现状 我国从引进国外手机技术开始起步,目前已经成为全 球最大的手机生产国和出口国,产量占全球六成多。 1997年,我国建成第一条手机生产流水线,之后手机产业 在国内和国际市场需求的带动下高速发展。2012年,我国 手机产量约11.8亿部,占全球出货量比重超过60%,出口总 量达10.1亿部,占全球出口量约八成,出口额约810.2亿美 元。我国手机产业主要集中在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等 三大产业集群区,国内企业主要从事手机设计、软件应用 开发、配套元器件生产和手机组装,产业上游环节的芯片 、操作系统依赖国外企业提供。手机终端市场中,国内已 经形成了由中兴、华为、酷派、联想等少数大品牌和众多 中小手机厂商组成的局面,产品主要集中在中低端市场 ,高端市场由国际品牌手机企业占据。 我国手机产业在经历成长期后,企业的技术能力逐渐 增强,在产业核心技术方面开始取得突破。2009年,我国 企业在手机核心的基带芯片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在技术 能力增强的基础上,部分手机企业开始向产业链中高端升 级。我国手机产业从最初的加工组装和贴牌,发展到目前 已经具备较强的集成创新能力,一些具备技术、资本等优 势的领先企业正在逐渐形成自己的品牌。例如,华为公司 在经过多年的代工后,开始推出自己的品牌,向产业价值 链高端延伸,2012年采用自有品牌的手机出货量达到85%。 我国手机产业从起步发展到今天,创新能力不断增强 ,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的创新之路,主要有如下特点。 1.从劳动密集环节逐步向技术密集环节延伸 在手机产业发展过程中,企业发挥了我国劳动力丰富 的优势,从劳动密集环节进入产业链,待资金和技术积累 到一定程度后逐渐向产业链高端升级。早期的手机企业主 要是从国外购买手机生产方案,从事加工组装,技术含量 较低。随着技术能力的提高,企业开始进入产品外观设计 环节,并在手机功能等方面进行了大量开发,技术含量逐 渐提高。目前,一些企业已经进入到手机芯片、操作系统 等部分核心技术研发领域,初步取得一些成果。 2.从中低端市场向高端市场拓展 国内手机产业从起步后的较长一段时间内,主要是针 对中低端市场需求开展创新。少数国产手机厂商尝试进入 高端市场,但最终未能取得成功。实际上,我国中低端市 场需求占据了市场的主导地位,国内手机企业抓住了中低 端价位手机市场的空白,在很大程度上促成了行业发展初 期市场份额的迅速壮大。随着国外手机企业竞争压力的加 大,我国手机企业发挥成本优势,进一步挖掘国内低端市 场需求,加大对县乡市场的开拓力度,再次取得成功。 除了国内市场外,我国手机企业还注重开拓国外市场 ,发挥自身的竞争优势在中低端市场开展创新。随着亚非 拉发展中国家的移动通信市场开始进入繁荣期,为我国手 机产业创造了规模巨大的海外市场。我国手机企业在印度 、巴基斯坦,以及拉丁美洲、非洲以及东南亚等新兴通信 市场,也取得了较大的市场份额。 近几年来,国内一些大型手机企业如中兴、华为、宇 龙酷派等,逐渐向中高端市场转型,初步取得一定成效。 如中兴2011年启动手机高端战略转型,加快品牌建设 ,2012年智能手机销售收入中高端产品占比为15%;华为于 2012年发布了使用公司自主研发的四核处理器及手机芯片 的高端手机;宇龙酷派2012年在美国发布了4G手机,并以 自主品牌销售。 3.产业集群促进行业创新 随着我国手机产业的发展,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 等区域形成了手机产业集群。产业集群涵盖了研发、设计 、生产和销售渠道,形成了完整的手机产业链,为产品创 新提供了良好的硬件环境,众多上下游企业形成了自由竞 争的市场环境,降低了各环节的加工服务费用。同时,集 群内聚集了众多业内企业家和技术专家,其丰富的人力资 源为产品创新提供了软环境,研发人员的流动也促进了企 业技术水平的提高。集群内任何一个有价值的创意都会得 到快速响应,引发产业链上各环节的连锁反应,通过各主 体间的分工协作,在最短的时间内设计、制造、销售新产 品。手机生产企业与相关配套企业互为依托,配套企业提 供从方案解决到外观设计的“一条龙”服务,使得国产手机企 业能够快速推出新产品。 手机产业创新面临的主要问题 尽管我国手机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已经大为增强,但与 全球手机产业领先国家相比仍然存在较大差距。制约我国 手机产业创新的主要问题如下: 一是产业技术的基础性研究落后。从产业链来看,手 机只是一个集成终端,手机产业的发展需要相关的信息产 业基础为其提供支撑。但长期以来,我国在芯片、软件等 信息产业基础研究方面落后,产业化不足。体现在手机产 业中,则是手机操作系统、处理芯片和平台软件等核心技 术的发展被跨国企业主导。手机操作系统将系统提供商、 开发者、设备制造商乃至电信运营商、终端用户等多个环 节紧密联系起来,形成了完整的产业生态链,成为实现商 业模式创新的基础。国产手机操作系统大多基于安卓及定 制业务进行市场开发,缺乏独立自主的手机操作系统,导 致国内手机厂商对国际巨头的依赖。我国依赖进口芯片 ,在上层进行封装,阻碍了我国企业对基础协议的理解和 研发方向的选择。跟随国外手机产业发展的状况导致我国 手机产业缺乏核心竞争力,企业盈利能力不强,难以积累 足够的资金投入创新。 二是产业高端环节竞争面临较高的知识产权壁垒。通 信行业是一个技术高度密集的行业,其知识产权特点与其 他行业有明显区别。通信行业要求互联互通,必须有统一 的标准,标准化将私有的专利变成了公用的必要专利、基 础专利。通信设备技术高度密集,专利高度交叉,许多公 司的技术和专利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这些技术特点决 定了任何一家通信企业不可能只使用自己的技术来完成产 品开发,企业的产品必然会用到其他公司的专利。国际通 信巨头已经拥有多年的技术积累并申请了大量核心专利 ,一些专利已经形成国际通信标准,对后来企业形成了较 高的知识产权壁垒。我国通信行业尤其是手机行业发展起 步较晚,与跨国公司之间存在较大的知识产权差距。即使 是手机专利拥有量居前列的中兴、华为,其核心专利占比 也较小。因此,在手机市场竞争中,跨国公司往往利用知 识产权优势打击我国企业创新。 三是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不利于手机产业技术创新。我 国手机产业目前以应用创新为主,大部分手机产品赢得市 场主要依靠外观设计和功能方面的创新。然而,现行《专 利法》关于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标准、审查周期和保护程 序等方面难以起到保护手机产业创新的作用。从授权标准 来说,我国外观设计的授权标准较低,一些简单模仿,甚 至照搬非相近种类产品的已有设计,或对已有设计稍作改 进、变换等低水平模仿的外观设计,都能获得外观设计专 利权的保护。另一方面,实践中模仿他人的外观设计专利 权一旦被权利人诉诸法院,侵权嫌疑人可能启动专利权无 效宣告程序以拖延时间。由于漫长的专利复审和诉讼程序 增加了权利人的维权成本,专利权人往往对于较小的侵权 行为采取放任态度,无意中助长了侵权行为。另外,由于 手机上市周期比外观设计专利审查周期短,手机更新换代 的生命周期往往短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10年的保 护期限。因此,对于手机产业来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专利权制度并未充分发挥对手机的保护作用。面对模仿压 力,手机生产商只能进一步缩短手机上市周期、降低成本 从而获得市场先行的利益,这必然造成手机质量下降和低 价竞争等现象。 另外,随着手机发展到智能机时代,手机操作系统的 图形用户界面已成为企业重要的创新领域和核心竞争要素 。在信息技术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如美国、欧盟、日本、 韩国等先后将电子屏幕的图形用户界面、图标等产品界面 列入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但我国目前的《专利法》仅 对物理产品提供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未将电子屏幕的图形 用户界面列入保护范围。因此,智能手机的图形用户界面 在国内无法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图形用户界面设计者 的权利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促进手机产业创新的建议 手机产业是信息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需高度重视行 业的创新发展。企业、政府等方面应形成合力,共同推动 我国手机产业创新,实现核心技术突破。 一是引导企业在专利、标准、研发等方面建立产业技 术创新联盟,共同应对国际竞争。通过企业间的资源互补 和合作开发,围绕手机产业共同努力,增强产业竞争优势 。国内企业须加快建设中国手机专利池、标准联盟等,共 同应对在专利、标准方面占绝对优势地位的跨国公司。在 一些国内目前尚未攻克、依赖国外的关键元器件方面,建 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引导企业共同投入、联合攻关 、成果共享,并逐步推动国内相关技术标准在行业内的应 用。要为企业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在检测、信息发布、 知识产权等方面搭建公共服务平台,支持企业创新,加快 行业发展。 二是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保护手机产业创新成果。从 外观设计制度来说,许多国家考虑到不同产品的特点,对 于生命周期较短或者容易被模仿的产品,设立了延迟公开 制度(例如欧盟)或者秘密外观设计制度(例如日本)。 其目的在于使这些产品在上市前既可以获得外观设计保护 ,又不必公开设计的内容,使得权利人有充分的时间设计 产品和准备上市。上述制度设计对于修改和完善我国外观 设计制度、保护手机创新成果具有借鉴意义。另外,从降 低维权成本、有效制止侵权的角度考虑,还有待缩短外观 设计专利权无效确认的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及时维护手 机外观设计权利人的利益。最后,针对产业发展的新形势 ,及时修订和完善《专利法》,将外观设计保护延伸至电 子屏幕设计,为我国智能手机厂商的图形用户界面设计提 供法律保护。 三是着眼于下一代通信技术发展,集中研发资源实现 核心技术突破。通信行业技术进步较快,在第一代、第二 代移动通信技术发展过程中,我国都处于落后地位。在第 三代移动通信技术发展过程中,国家大力扶持自主知识产 权通信标准并取得成功。目前,3G已经开始应用。一方面 应该抓住新技术、新应用带来的机遇,在3G技术应用领域 开展创新。我国手机产业在已有技术领域没有优势,但随 着产业向智能化、多媒体化和宽带化方向发展,新技术层 出不穷。可以借助新技术为突破口,首先在某个或某几个 技术领域取得领先优势。然后依托国内庞大的市场开发和 完善新的应用,并推广到国际市场。另一方面,着眼第四 代通信技术发展,力争突破国外的知识产权壁垒。到了 3G手机乃至4G手机之后,手机的软件和关键元器件越来越 重要。我国手机产业已经具备较好的技术创新基础和创新 能力,加强对产业核心技术研发的支持可能取得突破。因 此,应该着眼于下一代通信技术发展,加强对手机产业基 础和关键核心技术研发的政策支持,争取在4G时代摆脱技 术受制于人的局面。 作者:戴建军 瑞典绿色电力证书制度促进可再生能源发 展的实践及启示    绿色电力证书制度作为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一项政策 工具,能够有效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已在一些国家 和地区逐步推广。瑞典从2003年开始实施绿色电力证书制 度,将其作为实现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的主要方法 ,取得了重要进展。2011年,瑞典总能源利用中可再生能 源的比重达到48.9%,在欧盟国家中居首位。2012年,挪威 也加入瑞典绿色电力证书体系中,两国合作开通了一个联 合的绿色电力证书市场。我国政府大力支持可再生能源发 展,目前正在研究制定《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管理办法》 。瑞典采用绿色电力证书制度实施配额制的成功经验值得 我国借鉴。    瑞典绿色电力证书制度的设计    为实现欧盟和瑞典国会提出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目 标,瑞典于2003年5月引入了绿色电力证书制度。绿色电力 证书制度是在国家强制配额基础上,通过市场机制促进可 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的制度。该制度是技术中立的,各种不 同类型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所获得的证书价格相同,能够促 进最具成本效益的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绿色电力证书制 度给出目标,规定至某一时期必须实现一定数量的可再生 能源电力生产,然后根据年度增长率将该目标按年分解。 瑞典的目标是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和泥煤电力生产 比2002年提高250亿千瓦时(2012年瑞典与挪威合作,提出 到2020年两国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比2012年增加132亿千瓦 时),执行至2035年。该制度的具体设计如下:    ——明确证书获取资格和配额义务方    在瑞典,电力生产符合《绿色电力证书法》要求的电 力生产商,每生产1000千瓦时电力将获得1份绿色电力证书 (以电子证书的形式登记)。由于国家要求所有供电商和 某些电力用户必须购买与其售电量或用电量一定比例相应 的绿色电力证书数,因此,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商通过出 售这些证书,可获得售电之外的额外收入,从而刺激了可 再生能源电力生产。瑞典规定,采用风能、大阳能、波浪 能、地热能、某些生物燃料、泥煤(在热电联产电厂中使 用)和某些水力发电(包括小于1500kW的小水电、新建水 电厂、恢复关停的水电厂等)可获得绿色电力证书。    可再生能源配额义务为绿色电力证书创造了需求。配 额义务是供电商必须持有与售电量一定比例相对应的绿色 电力证书数量的义务。此外,配额义务方还包括电力密集 型公司、自发电用户(2012年开始,年度自发电量小于6万 千瓦时或装机容量小于50kW可免除义务)和从北欧电力交 易所购电的电力用户。    瑞典规定,免费电力、电力生产辅助电源、电力输送 损耗免除配额义务。另外,为确保电力密集型产业的国际 竞争力不受配额义务导致的高成本的影响,电力密集型公 司的制造过程用电部分,在瑞典能源署登记后可免除配额 义务(公司其他方面用电需承担配额义务)。免除配额义 务的公司必须在瑞典能源署登记,并与承担配额义务的公 司以相同方式提交年度用电报告。    ——建立监管和处罚机制    瑞典能源署和瑞典国家电网公司共同实施绿色电力证 书制度,分别负责监管和记账。瑞典能源署具体职责是 :批准电厂绿色电力证书的获取资格;提供预先决定电厂 是否将取得证书获取资格批准;登记、注销当事人的配额 义务,审核当事人关于配额义务完成的年度报告;对要求 提供年度报告但截至3月1日未提交的当事人进行处罚;对 配额义务未完成的当事人进行罚款;主管绿色电力证书制 度相关法律法规;发布绿色电力证书制度的相关信息;监 督和分析绿色电力证书市场的发展情况。瑞典国家电网公 司的相关职责是:给获得绿色电力证书资格的电力生产商 计量和发放证书;建设和维护绿色电力证书登记系统(含 证书持有记录);每年4月1日根据瑞典能源署的决定负责 注销绿色电力证书;定期发布绿色电力证书发放数量、交 易量、注销量价格等信息。    瑞典《绿色电力证书法》规定,供电商等配额义务方 必须在每年3月1日前向瑞典能源署提交一份包括前一年度 售电量(或用电量)及按配额指标对应的绿色电力证书数 的年度报告;截至3月31日,配额义务方必须确保持有的绿 色电力证书数量能够履行其义务;4月1日,瑞典能源署根 据配额义务方需要履行的配额义务注销相应数量的绿色电 力证书。如果配额义务方的账户持有绿色电力证书的数量 不足,将对其未完成的绿色电力证书量给予证书平均价格 150%的罚款。    ——建立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市场    在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大环境下,绿色电力证书的持 有者与承担配额义务的绿色电力证书需求者,通过绿色电 力证书交易市场进行证书交易,灵活完成强制配额。可再 生能源电力生产商和配额义务方在瑞典国家电网公司均建 有账户,将绿色电力证书从卖方账户划转到买方账户中即 完成交易。绿色电力证书市场通过生产商和配额义务方之 间的双边交易或通过经纪人交易,以现货或期货形式进行 。瑞典国家电网公司定期在其网站上公布绿色电力证书的 当期价格,同时也列出了历史上绿色电力证书每周和每月 的平均价格。    实施情况和效果    瑞典的绿色电力证书制度取得了良好效果,绿色电力 证书制度帮助瑞典增加了超过130亿千瓦时的可再生能源电 力生产。2012年,挪威也加入到瑞典的绿色电力证书体系 中,两国合作开通了一个联合的绿色电力证书市场,绿色 电力证书能够在两国内交易。    ——绿色电力证书颁发情况    采用可再生能源和泥煤发电的电厂通过瑞典能源署的 认证后,所发电力才能够获得绿色电力证书。因此,颁发 的绿色电力证书数量取决于认证的可再生能源电厂数量及 其电力生产状况。当颁发的绿色电力证书数量超过需求时 ,将导致市场上证书数量过剩。政府允许当年未交易的绿 色电力证书可以往后结转。2011年,瑞典总计批准了 3034座可再生能源和泥煤发电站获得绿色电力证书,共颁 发了1980万份绿色电力证书,注销1650万份,市场上累积 盈余的绿色电力证书数量为890万份。为了保持市场流动性 ,一定数量证书的盈余是必要的。另外,盈余也减缓了不 同时期证书市场价格波动的幅度。    ——配额设定及完成情况    瑞典国会根据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目标,设定了每个 年度的配额指标。配额指标值设定在使得绿色电力证书需 求不断增长的范围内,2012年,该指标值为17.9%。当设定 目标实现后,可随着时间的推移增加配额义务,以引导可 再生能源电力生产。2010年,瑞典国会为2013—2030年增 加了配额义务,并为2031—2035年设定了新的配额义务。    自2003年绿色电力证书制度实施以来,瑞典政府规定 的配额义务基本完成。除实施绿色电力证书制度的第一年 外,其余每年配额义务完成比例均超过99%。    ——绿色电力证书定价和成本分担机制    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绿色电力证书的价格由供求之 间的相互作用决定。预期电力需求增加、引入新的生产能 力以及政策引起的证书制度变化等因素均会影响绿色电力 证书价格。由于各方在市场交易时会考虑所有这些因素 ,因此,交易价格成为反映绿色电力证书需求和预期供给 的一个指标。如果市场预期绿色电力证书短缺,价格将上 升,而预期过剩则导致价格下跌。瑞典绿色电力证书制度 实施过程中,绿色电力证书的价格经历了多轮涨跌。 2011年,绿色电力证书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为247瑞典克朗 /份。    尽管供电商购买绿色电力证书,但绿色电力证书成本 最终由终端电力用户负担,通过电价传递机制分摊到其支 付的电费当中。电力用户支付的证书费用除了流通到生产 商外,还有一部分用来支付增值税、配额义务费和供电商 交易成本(如管理、工资、经纪人费用和风险成本)。由 于绿色电力证书价格不断变化,每年电力用户承担的成本 也随之变化,同一年中不同时间、不同方式购买绿色电力 证书的用户承担的成本也会不同。另外,一些用户还需支 付增值税和交易成本。2011年,电力用户承担绿色电力证 书的年度平均成本为4.42欧尔/千瓦时;电力用户承担可再 生能源电力生产的成本总计约为41亿瑞典克朗(包括增值 税和管理成本),其中家庭用户承担45%,服务业承担 29%,工业承担17%,其余9%由运输、农业、集中供热等承 担。    ——推动了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    2003年5月绿色电力证书制度实施以来,瑞典可再生能 源电力和泥煤电力生产不断增加。2011年,可再生能源电 力和泥煤电力装机容量达727.1万千瓦,比2002年增加了 315.7万千瓦,增长77%;发电量共计198亿千瓦时,比 2002年增加了133亿千瓦时,增长205%。2011年,获得绿色 电 力 证 书 的 电 力 中 , 生 物 燃 料 发 电 占 5 2 . 2 % , 风 电 占 3 0 . 8 % , 水 电 占 1 3 . 7 % , 泥 煤 发 电 占 3 . 3 % 。    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重视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并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措 施,基于配额制的绿色电力证书制度也在研究讨论中。 2010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 定》提出实施新能源配额制以来,国家能源局于2012年2月 编制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管理办法(讨论稿)》 ,也提出了颁发绿色电力证书。但由于在配额实施机制、 配额指标分配、成本分担等方面未能达成一致,致使《可 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管理办法》未能如期出台。瑞典通过绿 色电力证书制度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成功做法,为我们 提供了有益经验。    ——采用绿色电力证书制度作为实施配额制政策的具 体措施,可更高效地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    绿色电力证书制度是一种市场化的促进可再生能源发 展的机制,通过建立证书交易体系,可有效发挥该制度以 市场方式合理配置可再生能源资源的作用。瑞典通过引入 绿色电力证书制度来实施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促进了 各类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发展,达到了预定目标。我国《可 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管理办法(讨论稿)》提出了给可再生 能源发电企业颁发相应的绿色电力证书作为参与碳减排交 易的依据,但未考虑在当前实施绿色电力证书交易。这限 制了绿色电力证书制度的作用。在绿色电力证书交易体系 下,配额义务方可选择自建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或通过购 买绿色电力证书来完成配额指标。这种灵活的履行方式允 许配额义务方以最低成本方式来完成配额义务。配额义务 方在做出以最低成本履行义务的决定时,会综合考虑资源 、技术等因素,将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资源的合理开发 利用,进而降低电力消费者负担,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 应尽快建立绿色电力证书交易体系,将绿色电力证书制度 作为实施配额制政策的具体措施,提高发展可再生能源产 业的效率。    ——通过理顺电价机制将绿色电力溢价传递到用户 ,可提高电网企业实施配额制政策的积极性    在我国当前的电价形成机制下,电网终端销售电价由 政府制定,发电成本变动引起的上网电价变动,不能通过 价格传导机制由销售电价变动达到平衡。由于可再生能源 发电成本高于常规发电成本,其上网电价高于常规电价引 起的成本差异在现行电价机制中不能传递至电力终端用户 消化,仅靠国家补贴不能完全冲抵差异成本,对电网企业 利益造成了影响,使得《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管理办法》 难以出台。瑞典电力市场改革到位,尽管供电商购买绿色 电力证书,但供电商可将购买证书的成本分摊到用户电费 当中。因此,我国应从根本上理顺电价机制,将绿色电力 溢价传递到用户,平衡电网企业的利益,提高电网企业接 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积极性。    ——行政管制与经济措施相结合,可更有效地促使相 关配额义务主体履行责任    在目前的《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管理办法(讨论稿 )》中对于未完成配额任务的相关责任主体仅提出行政上 的处罚是不够的,必须结合明确的经济措施来增加其可操 作性。我国过去在解决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问题上采取了 很多行政管制措施,但实践中由于责任难以分清等原因 ,导致实施效果有限。单一的行政命令手段难以达到预期 目标。例如《可再生能源法》早已规定电网企业应当“全额 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 电量”,但电网企业可以以“技术”和“安全”问题等理由来免除 自己不履行相关义务的责任。瑞典法律规定,所有电力供 应商及部分电力用户必须购买与其售电量或用电量一定比 例相应的绿色电力证书。如果未完成配额义务对应的绿色 电力证书数量,将会面临绿色电力证书平均价格150%的罚 款。瑞典的实施效果很好,配额义务完成率达99%以上。因 此,在配额制政策实施过程中,对责任主体提出目标和要 求后,还需结合可行的经济措施促进其有力实施。 作者: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技术经济研究部 戴建军 中国数字内容产业发展的问题与建议   现代信息服务业可分为信息传输、信息技术和信息内 容服务,信息内容服务以数字内容产业为主,其已成为推 动世界经济发展的新兴产业。数字内容产业是指将文字、 图像、视频、语言等各种信息数字化并通过网络或其他方 式提供给用户,以满足其多方面需求的产业。   目前我国国民经济分类中还没有单独划分出数字内容 产业,数字内容产业相关内容分散包含在“电信和其他信息 传输服务业”、“新闻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 ”、“文化艺术业”等相关行业中。随着信息传输网络的完善 ,传输内容的重要性逐渐凸显,并逐步形成一个单独的产 业。数字内容产业作为快速发展的新兴产业,产业范围随 着信息技术的进步和应用,还处于不断发展中。    信息高速公路建立起来后,发展信息高速公路上的车 辆——数字内容变得更加重要。数字内容产业已成为全球 经济社会舞台上的重要角色,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 越来越大。   我国数字内容产业发展状况与问题   我国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快,已初具规模,为数字内容 产业发展奠定了基础。然而总体上,我国数字内容产业市 场发育程度较低,应用范围未得到充分扩展。存在的主要 问题如下:   1.产业领域拓展和延伸导致管理交叉,政策协调性不够 。   我国数字内容产业管理职能分散在文化部、新闻出版 总署、广电总局、工业与信息化部、中宣部、发改委等多 个部门,管理和政策协调难度较大。广电总局、新闻出版 总署、文化部、科技部四部委共授牌50多个类似的动漫、 网游产业基地,重复建设严重;各地政府为上项目纷纷发 展数字动漫产业,造成动漫产品质量良莠不齐,难以获得 市场认可。部门间还出现了争夺审批权的现象。   2.公共信息资源开放利用不够。   我国公共部门掌握了大量公共信息资源和内容,但对 社会开放利用程度不高,即使提供的一些公共数字内容服 务,也存在部门内部化现象。只有当一些公共部门的信息 和内容开放后,才能为数字内容企业提供数字化转换并增 值利用的机会,增加社会内容供应。   3.数字版权保护、信息安全、行业标准等产业发展环境 需完善。   在网络环境下,数字版权侵权更加容易,而保护却大 多比一般的知识产权保护难度更大,数字版权保护落后制 约了我国数字内容产业的壮大。在我国,一是数字版权侵 权盗版问题严重,而维权困难;二是保护措施缺乏,数字 化作品难以像印刷时代那样对各项权利实现有效控制。数 字影音、电子图书等涉及数字版权的领域,由于知识产权 难以得到保护,在国内发展缓慢。   信息安全保障体系不够健全。《第24次中国互联网络 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半年内有1.95亿网民上网时遇到 过病毒和木马的攻击,1.1亿网民遇到过账号或密码被盗的 问题。网络安全隐患使网民对互联网的信任度下降,仅有 29.2%的网民认为网上交易是安全的,这制约了电子商务、 网络支付等交易应用的发展。   在数字内容资源的制作过程中,缺少统一的技术标准 和行业规范,存在系统兼容性、互联互通性不够的问题 ,增加了信息资源共享的难度。目前,电子图书存储格式 多达20多种,阅读不同标准格式的电子图书需要不同的阅 读软件,不同标准的电子图书也不能实现统一检索。   4.网络基础设施运营监管不到位。   在网络增值服务领域,网络运营商利用对网络的垄断 地位控制内容传输,一些网络增值服务企业创造出新的商 业模式后,电信运营商常将新的商业模式“拷贝”给利益相关 者,抢夺市场,导致无序和不正当竞争。   5.数字内容资产评价机制缺乏,企业融资困难。   数字内容企业大多为中小企业,资产以无形资产和人 力资源为主,缺少合理的价值评估机制和方法,难以获得 抵押贷款。目前,除网络游戏企业因其利润率高较易获得 资金外,其他类型数字内容企业融资都比较困难。即使是 数字动漫领先企业广东原创动力公司,在省政府列为重点 支持贷款企业后,公司办理贷款时,银行要求担保公司担 保,且利息比正常贷款高,公司最终只得选择放弃银行贷 款。   发展数字内容产业的政策建议   我国信息化工作需加强数字内容建设,应发挥市场潜 力大、文化资源丰富等有利条件,加快数字内容产业发展 。   第一,加强管理部门间的协调,明确数字内容产业发 展方向和战略规划。   加强产业管理部门间的协调,改善条块分割、职能交 叉状况。数字内容产业是一个大的产业集群,包含数字内 容产品生产、交易、传输、技术支持、服务支持等多个环 节。需要加强相关管理部门间的统筹规划和协调,在一些 业务管理上进行整合,从而更好地推动产业发展。   在细分领域上,分类指导,分步推进。目前定位动漫 、网游产业为重点发展领域,资源投入较为集中,而我国 在数字出版典藏、移动内容、数字学习等领域具有市场优 势,需关注和支持这些领域发展。   第二,逐步消除产业各领域存在的制度性障碍,完善 产业发展的市场环境。   针对数字内容产业各领域存在的网络运营监管、公共 信息资源开放、数字版权保护、信息安全、标准等问题 ,制定相应的政策。在内容软件方面,逐步改变依赖国外 软件的局面,支持国产工具软件开发,特别是如地理信息 处理软件等涉及国家信息安全方面的软件研发。数字影音 发展以加强数字版权保护为主,一是完善网络环境下著作 权保护、数据库保护、虚拟财产保护等法律法规;二是加 大保护知识产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盗版侵权以及在网络 上恶意侵犯他人利益等违法行为。在电脑动画领域,须在 加强数字版权保护的基础上,打破买方垄断,面向市场需 求支持公共服务领域的数字内容开发利用。数字游戏目前 发展形势良好,主要是加强监管,鼓励应用于社会教育和 生产服务领域。网络服务和移动内容领域,需要加强对网 络基础设施运营的监管,防止歧视的市场准入,促进公平 竞争;不断提高网络连接速度,降低宽带服务成本,促进 数字内容便捷获取和流通;加强信息安全立法和技术研发 。在数字出版典藏方面,进一步推动公共部门信息和内容 的数字化开发利用,一方面,制定相关政策法规,积极公 开、共享具有经济和社会价值的公共信息资源,鼓励社会 力量对其进行增值利用、市场开发;另一方面,加强数字 版权保护,协调解决数字内容开发、传输和互用性等产业 标准问题,建立数字内容描述、传输、安全等标准体系。   第三,围绕市场失灵和公共服务需求提供政策支持。   政府应在产业发展的市场失灵方面提供政策支持。如 ,数字内容产业涉及无形资产融资问题,需要研究数字内 容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评估、担保机制,创新数字内容 企业融资方式;建立数字内容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引导风 险资金投资数字内容产业。   其次是支持公共服务领域的数字内容开发利用。支持 教育培训、医疗卫生、行业应用、国防等领域的数字内容 产品开发,推进文化、科技、社会等信息资源共享工程 ,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社区的公益性信息内容服务。   再次,根据市场需求整合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数字内 容产业大都具有高技术特征,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于产业 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作用。对于目前重复建设的众多公共服 务平台,需引导各地根据市场需求加强整合,提高管理运 营水平,增强为企业服务能力。 作者: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技术经济研究部 戴建军 提高国际化水平 增强中关村的全球影响力   国务院2009年批复同意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 区,要求把中关村建设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 心。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相应的制度保障,整合利用全球 创新资源。   提高国际化水平是中关村转型升级的需要   北京是我国科教智力资源最密集的区域,中关村已成 为全国的科技孵化器和技术转移扩散中心,对国内外发挥 了重要的辐射带动作用。目前,中关村拥有国家级科技企 业孵化器30个,国家级大学科技园14个,国家级技术转移 示范机构数量占全国1/5。截至2012年底,中关村创业孵 化器累计“毕业”企业7000多家,在孵企业超过5000家。 2013年,中关村及北京市输出技术合同成交额2851亿元人 民币,占全国的38.2%,近80%流向北京以外地区。在中关村 孵化和培育的大批创新创业企业中,除少数附加值高的企 业留在本地发展壮大外,许多“毕业”企业迁往外地发展。截 至2013年底,中关村企业在京外地区设立分支机构9191家 。2012年,中关村的上市公司实现合并报表营业收入 1.3万 亿元人民币,其中在京外实现的收入超过1万亿元人民币 ,占合并收入的75.4%。   但目前中关村还主要以孵化国内技术成果为主,在吸 引国外创新资源方面主要是跨国公司设置研究机构利用国 内优质创新要素为自己服务,以及少数留学归国人员创办 企业。与国际领先的创新中心相比,中关村汇聚吸引国外 创新要素不足。2013年,中关村留学归国人员和外籍从业 人员约3万人,占从业人员比重为1.6%,目前尚无国外人士 在中关村创业。美国硅谷地区约四成的人口出生在国外。 2013年,中关村汇聚的创业投资总金额约133.14亿元人民币 ,而硅谷约为740亿元人民币。   为了更好地发挥中关村对全国的辐射带动作用,将中 关村建设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应进一步 改革开放,吸引国际高端创新要素在中关村 “安家落户、生 根开花”,对内引领国内创新,对外参与全球创新竞争。   影响中关村吸引国际创新要素的主要问题是体制障碍   目前,中关村在吸引汇聚国际创新要素方面存在诸多 体制机制和政策障碍。   1.外籍人才的长期签证、创业受到严格管制。一是外籍 人才签证难。据统计,外籍人才办理5年期的出入境签证需 盖约60个章,审批周期超过6个月。办理具有长期居住权的 “绿卡”更难,据估计,目前全国享受“绿卡”待遇的外国人共 6000多人,北京地区仅1000多人。因此,许多在海外定居 的高层次人才难以回国创业。二是外籍人员创办小型科技 企业也按外商投资管理,审批过程繁琐。外籍人员在国内 创业需经过外资企业设立审批、外资企业账户登记和外资 企业财政登记等3个审批环节。仅设立外资企业这一项审批 ,就需要个人和企业提供11项申请材料,审批程序比较复 杂,时间较长。   2.境外投资管制过严导致收购海外技术难。一方面,按 照现行境外投资管理规定,国内企业到境外投资,无论规 模大小、资金来源,均需经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的双重核 准,一笔小额的技术收购投资也需长达数月的审批。另一 方面,国内上市公司进行海外并购时,现行信息披露制度 要求企业在起步阶段就披露相关信息,且对披露内容要求 过于具体。而一些技术收购往往涉及商业秘密,过早详细 公布信息不利于企业谈判。同时,若外方以技术入股,则 按外商投资企业论处,需经过一系列审批程序,因此,国 内企业难以用股份收购境外技术或企业。这些障碍经常导 致企业丧失投资机会。   3.资本项目管制影响了创新创业的投资需求。目前,我 国对资本输入输出进行管制,也影响了境外机构对创新创 业的投资。其一,国内科技型企业利用境外资本较难。企 业如果在境外融资,外汇资本金到账后只有在发生境内实 际用途时才能分期分批结汇,否则只能以备用金方式小量 结汇。而许多科技型企业较少大批量采购,小额开支较多 ,需频繁办理结汇,用汇不便。其二,海外风险投资“一进 一出”更难,影响其投资积极性。因此,一些外国风险投资 支持的创新型企业往往转道国外上市,国内未能分享到企 业成长的价值。如,中关村境外上市公司84家,占上市公 司总数的37%。   开展开放改革试点,建设国际化科技创新中心   要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中关村不仅 要能够吸引国内创新要素,还应吸引国外人才、技术、资 本等创新要素,成为国际高端人才创新创业的 “栖息地”。 建议在中关村开展创新创业环境与国际接轨的试点,加快 集聚和整合利用全球高端创新资源,将其建成国际化的科 技创新中心。   1.放松外籍高端创业人才办理签证和绿卡的管制,集聚 更多国际人才来中关村创新创业。简化外籍人员在中关村 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审批流程。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将商务 部门对外商投资的事前审批制调整为事后备案制。对在中 关村创业的外籍人员实行“国民待遇”,适用中关村示范区企 业登记办法中的各项规定,聚集更多的国内外高端人才来 中关村创新创业。   2.放松对收购海外技术的管制,提高获取国际先进技术 的便利性。实际上,中国企业在收购外国企业时,经常受 到外国政府的严格审查,因此,应简化企业建立海外研发 机构、收购技术等技术性投资的核准程序。   3.开展中小型科技企业和创投机构的外汇管理制度改革 试点,改善融资环境。重点针对国内企业使用境外风险投 资以及境外人员在中关村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等创新创业活 动,放松结汇限制。同时,强化事中和事后监管。为了支 持境外创业投资机构在中关村的设立和发展,简化从事早 期天使投资的外资股权投资基金的结汇程序。 作者: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技术经济研究部 吕薇 戴建军 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创新驱动经济发展   目前,电子商务仍是处于成长阶段的新兴行业,应支 持其继续创新发展。一是坚持边发展边规范、规范适应发 展的原则,支持电子商务创新,避免过度监管影响行业创 新发展的良好势头。二是适应网络经济发展需要,及时完 善相关法规,包括修订相关法规中按实体店要求或按地域 管理的规定,完善信息保护和使用、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方面的法规等。三是加强信息网络、物流等电子商务基础 设施的建设和开放,为电子商务发展提供良好的硬件环境 。四是加强对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创造公 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五是加强网络经济监管,规范网络市 场秩序。    我国电子商务行业针对国情开展了很多创新并取得成 功,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当前,电子商务 发展受到高度重视,相关部门纷纷出台支持政策和监管措 施,以促进或规范其发展。为了更好地发挥电子商务这一 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推动作用,我们应该继续坚持 好的做法,同时针对行业发展中出现的新形势新问题妥善 加以应对,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创新。    继续坚持边发展边规范、规范适应发展的原则,支持 电子商务创新    从过去十多年电子商务的发展和政府管理来看,我国 对电子商务的监管总体来说是成功的。这种成功管理的经 验就是,对电子商务创新采取边发展边规范、规范适应发 展的监管方式。边发展边规范,是指发展中出现了问题 ,就解决问题;规范适应发展,是指规范的目的是为了发 展,疏而不堵,而不因为出了问题就全盘否定。    目前,电子商务仍是处于成长阶段的新兴行业,在行 业管理中,应该继续坚持边发展边规范、规范适应发展的 原则,支持行业创新,避免过度监管影响行业创新发展的 良好势头。为解决行业发展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传统管理 方式通常是设立较高的准入门槛限制市场力量进入,甚至 一禁了之。这是一种比较保险、暂时管用但损害市场效率 、易于滋生权力寻租的管理模式,而且可能由于政府执法 力量有限,一些人在利益刺激下绕开监管,形成混乱的地 下市场,导致发展和规范均未能实现。    例如我国对药品网上交易采取严格审批,但行业既未 能发展、又未能规范。药品网上交易因流通过程难以监控 可能出现药品质量问题,药品监管部门未从完善流通监管 入手,而是采取了严格审批、限制发展的办法。原国家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先是于1999年12月发布《处方药与非处 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暂不允许采用网上销售方 式销售处方药、非处方药,后进行了调整,于2005年9月发 布《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解禁网上售药 ,但仅允许药品连锁零售企业在网上向个人消费者销售非 处方药,且需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 2005—2013年,8年间药品监管部门仅批准了129家网上药 品零售企业(全国有6000多家连锁零售药店),但市场上 存在超万家游离于监管之外的地下网店,不少售卖假冒伪 劣药品,消费者难以辨认。因此,应以发展为目的来监管 和规范行业,兴利除弊,通过各种有效措施引导行业良性 发展,特别需要警惕一些利益团体打着“规范”、“监管”的旗 号,以“规范”为名,抑制扼杀创新。    适应网络经济发展需要,及时完善相关法规    针对网络经济出现的新问题及时完善或修订相关法规 ,为电子商务管理提供良好的法制基础。目前,急需完善 的法律法规如下。    一是根据网络经济特点,修订相关法规中按实体店要 求或按地域管理的规定。由于电子商务通过网络销售商品 ,消费者在购买前大都只能依据网上的描述进行,而没有 现场可以“望闻问切”(目前已经出现了一些线上线下相结合 的电子商务形式,一些网店开始设立实体店,让消费者先 在实体店体验,然后通过网上进行交易),对于网店的实 际情况也无从知晓,这些会给消费者的判断造成一定困难 。对于这些问题,应该按“从网络中来、到网络中去”的思路 ,以网治网,通过网络想办法解决,而不是退回到传统实 体店管理方式的老路上去。例如对于网上售书等网络销售 ,要求商家有一定的营业面积,在网络经济中不再适应 ,也无必要。为了加强网上监管,可以从设置网上电子执 照、提高网上监管能力等方面入手,如果觉得该领域网络 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影响较大,可以加大相应处罚力度。另 外,对于像食盐专卖等一些按地域设定的行政许可,该体 制本身应该进行改革,打破人为分割市场的做法。    二是完善信息保护和使用方面的法规。尽快出台专门 、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一方面明确个人信息主体在信 息收集、保存、利用等各环节中的权利,尤其是赋予信息 主体财产及非财产损失获得赔偿的权利,建立个人信息保 护的执行和监督机制,加大对泄露和滥用个人信息的处罚 力度,确保信息安全;另一方面,明确数据使用者的权利 责任及使用规则,让数据在获得充分保护的前提下自由流 动,从而促进数据的开发利用。    三是完善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方面的法规。互联网行 业的创新具有不同于传统行业的特点,企业很多竞争手段 、商业手法是否合法、合规,不像传统行业那么清晰,例 如互联网企业的免费服务模式,《反垄断法》和《反不正 当竞争法》对新出现的一些情况和问题尚未明确,一些规 定过于原则性,导致执行不力。对此,政府相关管理部门 应加强研究,借鉴先行国家经验,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及时 完善《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加大对垄断行 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强法规的可操作性 ,对滥用垄断地位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有效规制 ,为创新企业的发展、壮大提供良好的司法环境。    加快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