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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研究发展中心马骏:处理“僵尸企业”可重点关注三类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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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僵尸企业”可重点关注三类企业 中央提出清理“僵尸企业”,将从微观基础层面推动经济结构 的调整。但“僵尸企业”的边界比较模糊,国内外尚没有明确 的 界 定 标 准 。 国 外 专 家 曾 采 用 学 术 标 准 测 算 ,1996—2001年日本“僵尸企业”比例高达30%以上。国内也 有学者按照“持续亏损3年以上且不符合结构调整方向”的标 准测算,上市公司中“僵尸企业”比例高达8%—10%。 考虑到“僵尸企业”量大面广,市场机制是消化“僵尸企业”的 主要力量,政府资源相对有限,建议政策对象适当聚焦 ,政策出发点主要立足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重点解决政府 本身存在的、不利于“僵尸企业”消化的体制机制问题。“僵 尸企业”的主要矛盾不在于其生机不足,而在于政府和放贷 者的支持,延误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二是结合煤炭、钢 铁等重化工业的产能过剩问题。重化工业资产较重,企业 调整的周期长、难度大,与政府的关系比较密切,容易出 现市场失灵现象。 基于以上考虑,建议处理“僵尸企业”的政策重点关注以下三 类企业。 长期停产且占用社会资源的企业   该类企业的基本特点是:停产1年以上,经营骨干基本 流失;企业资不抵债;占用土地、房产等资源;债权债务 关系复杂。该类企业既包括国有企业中存在的大量“壳企业 ”,也包括民营企业中的“跑路企业”。过去几年我国经济增 速放缓,因经营性亏损而停产的企业大量增加,在钢铁、 煤炭、有色、化工等基础性行业尤其突出,如钢铁行业 ,先后有山西海鑫、唐山迁安松汀等大型钢铁企业停产 ,中小型钢铁企业停产多达上百家。   此类企业名存实亡,但由于体制、政策等方面原因难 以从法律上注销实现“入土为安”。随着时间的推移,此类企 业越积越多,如同肌体内垃圾难以排出一样,必然降低经 济体的活力。一是大量的土地、房产、设备等生产要素长 期闲置,形成巨大浪费;二是职工权益受到不同程度的损 害;三是债权债务关系锁死,形成难以解开的三角债,拖 累其他企业的发展;四是成为上级企业的负担,如中盐株 化于2014年下半年停产以来,中盐总公司每个月为其支付 1000多万元资金,用于维持职工稳定。   解决该类企业的思路是“让破产企业破得了”。我国企业 破产难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每年全国破产案件仅有两 三千件。原因来自多个方面,包括:企业主或管理层因担 心破产审计和查税而不愿走司法渠道;银行等债权人不愿 让隐形损失显性化,担心影响经营业绩或追究决策者的责 任;破产程序复杂,地方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能力有限 ,平均周期在2年左右;地方政府因担心地区声誉受损等原 因不愿配合;土地性质不明或性质复杂,处理起来难度大 ,或者缺乏政策依据;国有企业职工安置难度大,主管部 门宁愿拖着也不愿“找事”。因此,解决此类企业的问题需要 远近结合。近期,建议各地尽快摸排统计本地区内停产超 过1年且复产无望的企业数量,由主要领导牵头,组织地方 国土、劳动、法院、银行等相关机构协同配合,集中处理 一批停产企业破产。远期,应逐步完善土地、债务、职工 安置、企业破产等方面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