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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研究发展中心马骏:应把发展培训服务业作为中小企业政策的重要着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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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把发展培训服务业作为中小企业政策的 重要着力点     近期出台的一系列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对于小微 企业减轻负担、缓解突出困难具有重要意义。我们认为 ,中小企业政策在继续强调“减负纾困”的同时,应更加重视 “培养能力”,特别是通过加强管理、技能等培训,提升企业 人力资源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进而提高生存发展能力。    高度重视培训服务业对中小企业成长和转型升级的重 要意义    培训服务业是主要面向中小企业提供管理、技能等培 训,以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为目标的生产性 服务业态。由于我国非营利组织不发达、公益性培训供给 存在缺陷,市场化培训机构以灵活的服务方式、强大的资 源整合和业务创新能力,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培训服务的供 给不足,较好地满足了中小企业日益强烈的个性化培训需 求,获得快速发展,正在形成新的服务业态。其中,业内 一些优秀企业不断创新商业模式和技术手段,努力提高培 训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了产业良性发展,有效提升了企 业人才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国外研究表明,培训是一种回报率极高的战略投资行 为,有助于提高企业劳动效率、经济回报和员工稳定性。 1美元培训费可在3年内实现30美元的经济效益,尤其是管 理培训更能降低中小企业的失败率,成熟的培训服务业是 提高中小企业发展质量的重要手段。中小企业由于天然的 弱质性,比大企业更加依赖社会化的培训服务。大力发展 培训服务业,不仅是全面提升中小企业综合素质和可持续 发展能力的关键环节,也对提高劳动者素质、建设人力资 源强国、加快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发展新兴服务业都具 有战略意义。    明确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法律地位    据统计,目前全国已有管理类培训公司3万多家 ,2010年末管理培训市场规模达750亿元左右,总体保持了 年均25%以上的增速,成为培训服务业的主力军。然而,按 现行《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取得教育部门或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门办学许可的民办学校,性质为在民政部门备 案登记的非营利组织,而对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 性的民办培训机构,则缺乏相应规定。这导致培训企业只 能以咨询公司形式进行工商登记,存在“超范围经营”的法律 风险,无法享受培训类相关财税优惠,严重影响了产业可 持续发展。同时,培训业务涉及多个部门,管理条块分割 ,管理培训则尚无明确主管部门,不利于产业的统筹规划 和协调发展。    建议尽快修订有关法律,明确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 法律性质,允许其以培训机构名义合法开展业务并享受相 应财税优惠。在此之前,可以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规章或地 方法规形式,消除培训企业正常开展业务的风险和障碍。 同时,完善培训管理体制,明确工信部门作为管理培训的 主管部门,统筹负责产业规划、市场监管和资源配置。充 分发挥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建 立跨部门的培训协作机制。    积极引导和开拓企业培训需求    我国企业培训需求尚待积极引导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