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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研究发展中心王怀宇:公司法、证券法的修改对企业并购的影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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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证券法的修改对企业并购的影响 分析    公司法中有关公司设立、公司章程、资本金制度、公 司治理及公司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等内容与并购有关,这些 规定对并购的主体资格、并购需要发生的现金成本、并购 各方可以作出的权责安排、并购可能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 等都有直接和间接的规定。证券法主要对在资本市场上的 并购行为进行规范,规定资本市场上哪些并购可以发生 ,并购哪些环节需要行政审批,资本市场上的并购还有哪 些强制性的义务等等。    公司法的有关修改及对并购的影响    2005年,公司法主要从五个方面进行了修改:公司设 立门槛降低;放弃了对公司转投资比例的限制;突出公司 自治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允许一人有限公司成立;注意 中小股东和相关利益人的保护。这些修改间接地有利提高 并购效率,降低成本,同时对并购各方利益的保护也更加 公平。此外,新公司法也直接对并购的程序做了简化规定 。    第一,公司设立门槛降低。这样可以提高并购的资金 利用效率,扩充并购可以利用的资本形式,降低并购成本 。公司设立门槛降低是指新公司法降低了对注册资本金额 的要求,可以分期缴纳,允许出资方式更加多样化,放宽 了无形资产能占的出资比例。资本形式的扩充,更好地降 低了企业并购的成本,有利于并购的产生和实现。    第二,放弃对公司转投资的管制。即使资金使用效率 提高,也使更多的公司可以成为并购的主体。新《公司法 》取消了公司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的限制,使得企业并购产生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企业的资 金杠杆更为灵活,以小搏大成为可能。该规定也使得纯粹 的投资公司参与并购成为可能。    第三,公司内部治理允许以自治为主。这使得并购各 方当事人可以有更大的自主权确定合作的方式和办法,使 并购更易成功。公司自治的主要手段是公司章程自治。新 《公司法》允许公司及其股东对公司章程作出个性化设计 。公司自治有利于企业并购各方更好地发挥各自的优势和 积极性,使并购更易成功并能优势互补。    第四,新公司法允许一人公司的存在。这使得民间资 本可以更自由地进入并购领域进一步扩大了并购主体的范 围。一人公司的存在使自然人并购企业成为可能,为有实 力的私人资本进入并购领域创造了条件。    第五,新公司法通过对公司高管及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强化以及采纳“法人人格否认理论”,来保障相对债权人和中 小股东的利益,促进并购行为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进行。 重大的购买或资产出售(重组)要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 过。“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可以使相对债权人或中小股东在公 司内部控制人利用其实际控制力在并购中谋取不当利益的 情况下,可以超越有限责任的保护对内部控制人追究责任 。    第六,新公司法也直接简化了并购的程序。这就使得 并购要发生时解决原有债权债务的方式更加灵活,可以提 高并购的效率。    第七,公司法仍存在一些规定不利于并购降低成本 ,如“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 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该规定不必要地提高了并购的现金利 用成本。    证券法的有关修改及对并购的影响    2005年证券法主要从下列方面进行了修改:为混业经 营预留政策空间;允许开发新的证券交易品种;为国企买 卖股票留出法律空间;不再限制券商融资融券;取消禁止 银行资金入市规定;建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增加公 司高管人员的责任规定;建立发行申请的预披露制度;建 立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对公开发行行为作出界定;为建 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留下空间;增加监管机构的执法手段 ;直接对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定进行了一些变动。除直接针 对上市公司收购的修改外,其他变化也大多有利于并购的 产生和提高并购的效率。    第一,混业经营的预期可能拓宽并购可以发生的领域 。新增规定将既成事实合法化,因为混业经营的做法在实 践中已经开始被突破,出现了在集团控股下分设银行、证 券、保险机构的模式,特别是商业银行已经设立了基金公 司,保险资金按一定比例直接进入资本市场。允许混业经 营的预期可能使这种跨业并购发生,而这种跨业并购在旧 法框架下难有发生空间。    第二,证券交易品种的丰富以及融资融券的不受限制 使并购可以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