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证券法的修改对企业并购的影响
分析
公司法中有关公司设立、公司章程、资本金制度、公
司治理及公司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等内容与并购有关,这些
规定对并购的主体资格、并购需要发生的现金成本、并购
各方可以作出的权责安排、并购可能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
等都有直接和间接的规定。证券法主要对在资本市场上的
并购行为进行规范,规定资本市场上哪些并购可以发生
,并购哪些环节需要行政审批,资本市场上的并购还有哪
些强制性的义务等等。
公司法的有关修改及对并购的影响
2005年,公司法主要从五个方面进行了修改:公司设
立门槛降低;放弃了对公司转投资比例的限制;突出公司
自治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允许一人有限公司成立;注意
中小股东和相关利益人的保护。这些修改间接地有利提高
并购效率,降低成本,同时对并购各方利益的保护也更加
公平。此外,新公司法也直接对并购的程序做了简化规定
。
第一,公司设立门槛降低。这样可以提高并购的资金
利用效率,扩充并购可以利用的资本形式,降低并购成本
。公司设立门槛降低是指新公司法降低了对注册资本金额
的要求,可以分期缴纳,允许出资方式更加多样化,放宽
了无形资产能占的出资比例。资本形式的扩充,更好地降
低了企业并购的成本,有利于并购的产生和实现。
第二,放弃对公司转投资的管制。即使资金使用效率
提高,也使更多的公司可以成为并购的主体。新《公司法
》取消了公司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的限制,使得企业并购产生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企业的资
金杠杆更为灵活,以小搏大成为可能。该规定也使得纯粹
的投资公司参与并购成为可能。
第三,公司内部治理允许以自治为主。这使得并购各
方当事人可以有更大的自主权确定合作的方式和办法,使
并购更易成功。公司自治的主要手段是公司章程自治。新
《公司法》允许公司及其股东对公司章程作出个性化设计
。公司自治有利于企业并购各方更好地发挥各自的优势和
积极性,使并购更易成功并能优势互补。
第四,新公司法允许一人公司的存在。这使得民间资
本可以更自由地进入并购领域进一步扩大了并购主体的范
围。一人公司的存在使自然人并购企业成为可能,为有实
力的私人资本进入并购领域创造了条件。
第五,新公司法通过对公司高管及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强化以及采纳“法人人格否认理论”,来保障相对债权人和中
小股东的利益,促进并购行为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进行。
重大的购买或资产出售(重组)要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
过。“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可以使相对债权人或中小股东在公
司内部控制人利用其实际控制力在并购中谋取不当利益的
情况下,可以超越有限责任的保护对内部控制人追究责任
。
第六,新公司法也直接简化了并购的程序。这就使得
并购要发生时解决原有债权债务的方式更加灵活,可以提
高并购的效率。
第七,公司法仍存在一些规定不利于并购降低成本
,如“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
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该规定不必要地提高了并购的现金利
用成本。
证券法的有关修改及对并购的影响
2005年证券法主要从下列方面进行了修改:为混业经
营预留政策空间;允许开发新的证券交易品种;为国企买
卖股票留出法律空间;不再限制券商融资融券;取消禁止
银行资金入市规定;建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增加公
司高管人员的责任规定;建立发行申请的预披露制度;建
立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对公开发行行为作出界定;为建
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留下空间;增加监管机构的执法手段
;直接对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定进行了一些变动。除直接针
对上市公司收购的修改外,其他变化也大多有利于并购的
产生和提高并购的效率。
第一,混业经营的预期可能拓宽并购可以发生的领域
。新增规定将既成事实合法化,因为混业经营的做法在实
践中已经开始被突破,出现了在集团控股下分设银行、证
券、保险机构的模式,特别是商业银行已经设立了基金公
司,保险资金按一定比例直接进入资本市场。允许混业经
营的预期可能使这种跨业并购发生,而这种跨业并购在旧
法框架下难有发生空间。
第二,证券交易品种的丰富以及融资融券的不受限制
使并购可以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