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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研究发展中心王继承:中国企业劳动制度30年改革的经验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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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劳动制度30年改革的经验启示   中国企业劳动制度的改革过程,在国有企业是逐步获 得劳动用工和薪酬决定权,实行全面劳动合同制,建立社 会化的保障体系及逐步建立现代人力资源体系的过程;在 非国有企业则是逐渐完善和建立全面覆盖的社保体系的过 程。体制内外共同变革的转型路径对企业外的劳动制度改 革具有借鉴意义。    企业劳动制度改革30年的关键措施    扩大奖金分配权,试行劳动优化组合。指在20世纪 80年代扩大国营工厂厂长的奖金提留额度和自主分配权 ,以及在国企尚没有解决人员退出机制的情况下,在内部 实行人员调配和优化组合,以达到精简搞活目的。主要措 施是加强劳动管理,出台了《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 规定》以及《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等 政策。    破三铁。指在国企内部实行打破“铁饭碗、铁工资、铁 交椅”的劳动制度改革。1986年开始试行,1992年实施“劳动 人事、工资分配、社会保险”三项制度改革标志“破三铁”的 改革全面启动。    劳动契约化。指将国企过去实际存在的终身固定劳动 关系明确为契约化的合同用工关系。1986年出台了在国营 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暂行规定,1992年明确劳动合同适 用范围扩大到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 位上的工人,1994年《劳动法》明确劳动合同制度范围扩 大到境内所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养老保障社会化。指改革过去以企业单位保障的养老 制度为社会化的养老保障制度。1991年国务院在总结部分 地区“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为主要内容的改革”基础上,提出 “改变养老保险完全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办法,实行国家 、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发展方向。1993年《中共中 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 “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1997年出台《国务院关于建 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这一重要文 件,成为在过渡阶段实行“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依据 。    过渡性分流。指国家针对上世纪90年代突出的国有亏 损企业职工大规模“分流”问题,在既没有完备社保体系又缺 乏相应财力将国企职工从企业一步到位地分流出去到社会 进入失业保障体系的情况下,而采取的开展多种经营、内 部下岗待业、进入托管中心实施再就业、再转向失业登记 等过渡性措施。2005年国家发布《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有关工作 的通知》,标志着国有企业职工“分流”的上述过渡性措施已 完成其历史使命。    主辅分离带资分流。指国有企业解除职工劳动关系时 可用出售资产作为职工“分流”所需经济补偿金来源的政策措 施。尽管这一做法尚存在“谁积累谁拥有”的理论分歧和现实 中“国有资产流失”的争议,2002年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联 合出台的推进国企“主辅分离”的859号文,允许国有大中型 企业可用非主业资产和闲置资产、破产企业可利用其有效 资产等作为分流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在国企 改制为非国企时,使原国企职工由固定工转变为非国有企 业的合同工,从而达到国有企业裁减人员的目的。    劳动关系法制化。指国企大规模分流职工后,应对大 量劳动者在非国有企业就业的格局,劳动制度改革在 2003年后重点转向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确保经济转型期劳 动者权益维护方面。国家先后通过劳动立法出台了《劳动 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十几部法律法规,劳动制度 改革进入了劳动关系规范化、法制化管理的阶段。    企业劳动制度改革的成果及经验启示    1.建立了与国情相结合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劳动制度 ,责任共担的社会化劳动保障制度初步确立。    经过30年的改革,中国企业基本形成了以劳动合同工 为主、劳务工为辅的用工格局,社会形成了配套的人才中 介、劳动力市场,并奠定了以劳动法、社保条例、劳动合 同法、促进就业法等为主的劳动法律体系。市场机制在企 业人才资源配置方面的作用得到发挥,劳动合同制度得到 普遍执行,单位和职工的权利义务关系通过劳动合同确定 ,固定用人制度已变为契约化的用人制度。劳动分配实现 了包括工资总额包干、工效挂钩等多种正常晋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