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与协商的边界
王东京
我曾在本专栏写《投票悖论与公共选择》,在该文中
我说民主的方式不一定只是投票,也可以采用协商方式。
当时限于篇幅,对民主协商未作展开分析。我写这篇文章
,是想在前文基础上进一步讨论投票与协商的选择边界
,进而指明民主在何条件下可以投票而在何条件下应该协
商,亦或在何条件下两种方式应该并用。
据学者考证,民主一词源于希腊文(demos,人民
;kratein,治理),通常解释为“主权在民”。而人们所
讲的民主政治,则是指国家事务由人民当家作主。时至今
日,学界不会有人反对人民当家作主,可对人民怎样当家
作主却有不同的解释。难题在于,人民是由众多个体构成
的群体,彼此间存在利益差异,这样人民当家作主就不能
每个人都说了算;但也不能每个人都说了不算。由此看
,实行民主需要有相应的机制。
人类对民主机制的探索,最初是在私权领域,而最为
典型的是商品交换。是的,商品交换的过程,其实就是民
主协商的过程。举个例子。假定有甲乙两个人,甲生产布
匹,乙生产斧头。现在甲需用布匹交换乙的斧头,布匹与
斧头的交换比例怎么定?当然得由甲和乙讨价还价确定。
请问,这里的讨价还价是不是协商?当然是协商。而且这
里的协商有两个前提:一是交换自由;二是交换平等。若
交换一方对另一方强买强卖,就不会有协商。
早期的商品交换是物物交换,货币出现后,随着交换
范围扩大,风险也扩大了。为了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交
换双方在商定好相关条件后,口说无凭,于是将议定的条
款以书面形式写下来,然后签字画押,这样人类就出现了
商业契约。1762年,法国思想家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
将契约精神定义为“自由、平等、守信”,很多学者认为
这是卢梭对亚里士多德“正义论”的发挥;而我却认为是
他对当时商品契约原则的提炼。
商业契约是私权契约,从私权契约到公权契约是人类
民主的一次跨越。私权契约不同于公权契约,前者属经济
民主,后者属政治民主。时下流行的观点说,经济民主可
以协商,政治民主只能投票。从历史上看,公元前5世纪雅
典城邦的政治民主确实是投票,但这并不能证明政治民主
就只能投票。我可举出反例:公元前494年罗马城发生了一
件大事,许多平民集体撤离罗马城,去圣山建造自己的城
市。由于平民出走,造成罗马城生产停顿、兵源匮乏,于
是贵族派代表与平民协商。所谓“保民官制度”,就是那
次协商出来的成果。
于是就带来了一个问题,公权领域的民主究竟应该投
票还是协商?我的看法不能一概而论。经济学说,制度选
择决定于制度的运行收益与成本。若果如此,在投票和协
商间作选择,就需要对两种制度的收益和成本作比较。投
票(或协商)制度的收益,可用决策结果所代表的民意来
表示,所代表的民意越广泛,收益就越高;投票(或协商
)制度的成本,可用形成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