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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行政副院长王京东:投票与协商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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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与协商的边界 王东京   我曾在本专栏写《投票悖论与公共选择》,在该文中 我说民主的方式不一定只是投票,也可以采用协商方式。 当时限于篇幅,对民主协商未作展开分析。我写这篇文章 ,是想在前文基础上进一步讨论投票与协商的选择边界 ,进而指明民主在何条件下可以投票而在何条件下应该协 商,亦或在何条件下两种方式应该并用。   据学者考证,民主一词源于希腊文(demos,人民 ;kratein,治理),通常解释为“主权在民”。而人们所 讲的民主政治,则是指国家事务由人民当家作主。时至今 日,学界不会有人反对人民当家作主,可对人民怎样当家 作主却有不同的解释。难题在于,人民是由众多个体构成 的群体,彼此间存在利益差异,这样人民当家作主就不能 每个人都说了算;但也不能每个人都说了不算。由此看 ,实行民主需要有相应的机制。   人类对民主机制的探索,最初是在私权领域,而最为 典型的是商品交换。是的,商品交换的过程,其实就是民 主协商的过程。举个例子。假定有甲乙两个人,甲生产布 匹,乙生产斧头。现在甲需用布匹交换乙的斧头,布匹与 斧头的交换比例怎么定?当然得由甲和乙讨价还价确定。 请问,这里的讨价还价是不是协商?当然是协商。而且这 里的协商有两个前提:一是交换自由;二是交换平等。若 交换一方对另一方强买强卖,就不会有协商。   早期的商品交换是物物交换,货币出现后,随着交换 范围扩大,风险也扩大了。为了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交 换双方在商定好相关条件后,口说无凭,于是将议定的条 款以书面形式写下来,然后签字画押,这样人类就出现了 商业契约。1762年,法国思想家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 将契约精神定义为“自由、平等、守信”,很多学者认为 这是卢梭对亚里士多德“正义论”的发挥;而我却认为是 他对当时商品契约原则的提炼。   商业契约是私权契约,从私权契约到公权契约是人类 民主的一次跨越。私权契约不同于公权契约,前者属经济 民主,后者属政治民主。时下流行的观点说,经济民主可 以协商,政治民主只能投票。从历史上看,公元前5世纪雅 典城邦的政治民主确实是投票,但这并不能证明政治民主 就只能投票。我可举出反例:公元前494年罗马城发生了一 件大事,许多平民集体撤离罗马城,去圣山建造自己的城 市。由于平民出走,造成罗马城生产停顿、兵源匮乏,于 是贵族派代表与平民协商。所谓“保民官制度”,就是那 次协商出来的成果。   于是就带来了一个问题,公权领域的民主究竟应该投 票还是协商?我的看法不能一概而论。经济学说,制度选 择决定于制度的运行收益与成本。若果如此,在投票和协 商间作选择,就需要对两种制度的收益和成本作比较。投 票(或协商)制度的收益,可用决策结果所代表的民意来 表示,所代表的民意越广泛,收益就越高;投票(或协商 )制度的成本,可用形成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