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推动民族立法
促进民族地区发展
——在全市人大民族立法工作暨培训会上的讲话
普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赵平云
(2009年6月13日)
同志们:
这次会议是市人大常委会同意召开的。会议主要内容
是: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
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
展观,围绕党委中心工作和全市工作大局,就如何做好新形
势下民族立法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学习培训和总结交流。
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任务,努力推进我市民
族法制建设工作的新局面。下面,我讲几点意见,供同志
们参考。
一、充分认识民族立法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党中央历来高度重视民族工作。我们党的三代领导人
对民族工作都有精辟的论述。江泽民同志曾经强调指出
:“没有民族地区的稳定就没有全国的稳定,没有民族地区
小康就没有全国的小康,没有民族地区的现代化就没有全
国的现代化。”胡锦涛总书记进一步指出:“各民族要共同团
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把民族工作的长期性、重要性和
紧迫性提到一个新的高度。我们要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
,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精神上来,进一步把民族
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上抓紧抓好。
普洱市是一个多民族边疆地区,全市10县(区)中有
9个民族自治县,世代居住着汉、哈尼、彝、拉祜、佤、布
朗、瑶、苗、傈僳等14个民族,258万人口中,少数民族人
口152.4万人,占总人口的60%,103个乡(镇)中有12个民
族乡,有4个边境县,分别与缅甸、老挝、越南接壤,边境
线长达486.29公里。我市各少数民族社会发育程度低,分别
从原始社会末期、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等不同的社会形态
共同跨进社会主义社会,由于历史、自然条件、基础设施
建设、民族教育水平和人才培养与发达地区有较大差距
,各民族之间甚至一个民族内部的发展都极不平衡。普洱
市的这一基本市情,决定了民族工作在全市改革发展稳定
大局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位置,而且任务更加繁重和艰巨。
可喜的是,长期以来,历届市委、政府对民族工作给予了
高度重视,不断加强领导,少数民族工作得到扎实推进并
取得了显著成绩。特别是近年来,我市在党中央、国务院
和省委、省政府的关怀重视下,认真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
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
发展”为主题,深入开展兴边富民行动,加快边疆民族地区
基础建设步伐,积极培植特色产业,大力发展县域经济
,重点帮扶人口较少民族和特困民族,全面创建民族团结
示范村,着力培养民族地区各类人才和各族干部。有力推
动了全市民族团结、边疆稳定,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
得到又好又快的发展。
民族立法是民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新形势下
的人大民族立法工作,不仅是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
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必然要求,也是维
护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内在要求,对于加强社会
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治
市,保障和促进全市民族团结、边疆稳定、经济发展和社
会进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具有十分重要
的意义。为此,我们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民族立法工作的
重要性和必要性。不断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加强和
做好民族工作,切实把民族立法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
二、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做好民族立法
工作
做好民族立法工作,是我市9个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
的一项重要职责,必须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来认识和对待
这项工作。市人大常委会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忠
实履行立法原则,认真做好民族立法的指导工作,力求把
新形势下的民族立法工作做得更好。普洱市除思茅区外有
9个自治县。改革开放以来,各自治县在依法行使自治权过
程中,民族立法工作得到了不断推进和加强。从1988年制
定的第一个《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自治条例》起,至
今已先后制定9个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并于2002年至2007年
对9个自治条例进行了修订。同时,各自治县还结合县情实
际制定、修订和废止了环保、林业、矿产资源、计划生育
、水利、县乡公路、城镇建设、禁毒、勐梭龙潭保护、古
茶树保护等21件单行条例和3个《婚姻法》变通规定。这些
条例和变通规定,反映了我市民族自治地方改革开放和民
族法制建设的进程,对保障民族自治县依法行使自治权
,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
进民族地区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民族立法工作,我市认真研究制定
了2008—2012年全市民族立法规划,并报经省人大常委会主
任会议批准。列入2008—2012年民族立法规划的项目共
12件,其中制定10件,具体是:《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
环境保护条例》(已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实行)、《云南
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云南省景谷傣
族彝族自治县农村公路管理条例》、《云南省镇沅彝族哈
尼族拉祜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云南省澜沧拉祜
族自治县乡村公路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澜沧拉祜族
自治县古茶树保护条例》(已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城镇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孟
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娜允傣族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
条例》、《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牲畜管理条例》
、《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林业发展条例》
(已进入党内程序)。修订2件,具体是:《云南省景东彝
族自治县水利建设工程管理条例》、《云南省澜沧拉祜族
自治县禁毒条例》。从纳入民族立法规划项目内容看,我
市民族立法工作任务十分繁重,按照新形势新任务和贯彻
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当前和今后,我们要从以下几个
方面进一步做好民族立法工作。
(一)要坚持把践行科学发展观贯穿于民族立法工作
的全过程,充分体现立法为民。科学发展观是全党全国各
族人民在新世纪新阶段继续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是
搞好民族立法工作的保证和前提,也是衡量立法质量和成
效的根本尺度。因此,我们必须自觉把是否有利于解放和
发展生产力,繁荣和弘扬社会主义文化,反映和体现最广
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民族立法工作的根本指导思
想,以此来衡量,以此作为检验,以使各项地方民族法规
真正实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