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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柱:《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颁布实施新闻通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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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 管理办法》颁布实施新闻通报稿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杨柱 (2016年11月10日)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大家下午好! 非常感谢大家出席今天的新闻通报会。 《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6年9月29日经云南省人民政 府第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6年10月17日以省政府 第205号令颁布,将于2016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 省第一部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省政府规章,填补了我省食 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的法律空白。下面我就《办法》 的有关情况向大家作简要介绍: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管,长期以来存在着三 个方面的突出问题: (一)长期以来监管职责划分不清。2014年以前,我 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实行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 ,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管职责分散在工商、质监 、食药监、城管等部门,既有多头执法、重复监管的问题 ,又有监管空白、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2014年后,国家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进行改革,将食 品生产、食品流通的监管职责分别从质监、工商部门划入 食药监部门,形成了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由农业部门负责 ,食品生产、销售、餐饮环节由食药监负责,食品流动摊 贩由城管部门负责的体制,解决了食药监、工商、质监、 城管等部门职责交叉的问题。 (二)长期以来执法监管无法律依据。我国食品安全 法律法规规章,都规定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并 明确了很多具体的管理措施及法律责任,但针对的都是取 得许可证的企业,不适用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由于许 可条件较高,形成了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无能力取得生产经 营许可,但是又长期大量存在且无法取缔,执法监管于法 无据的局面。据我局调查,全省现有食品小作坊共19921家 ,从业人员近20万人,各类食品摊贩20余万户,从业人员 近60万人。 (三)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安全隐患大。食品小作 坊和食品摊贩对于传承中华民族传统饮食文化、方便群众 生活、增加就业、提高收入等方面有着积极的作用。但是 ,长期处于监管薄弱状态,加之生产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素 质相对较低,受利益驱动,违法违规滥用食品添加济、非 法添加非食用化学物质、食品原料来源无查验、生产销售 无台帐、产品无质量安全保障、产品无包装无标识、从业 人员无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意识、卫生环境差等问题非常 突出。  因此,健全完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法规体系 迫在眉睫。 二、《办法》制定的过程 2015年4月24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六条第三款明确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 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 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实质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食品小作坊和食 品摊贩等的管理办法。这个管理办法可以是地方性法规 ,也可以是政府规章,由各省自定。 2015年5月29日,省政府法制办组织召开立法工作专题 会议,研究决定:一是以政府规章形式制定本《办法》 ,列为2016年省政府一档立法计划。二是待《食品安全法 实施条例》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有关配套规章陆续 出台后,视立法空间大小及《办法》实施情况,决定是否 启动《云南省食品安全条例》的地方立法工作,如启动则 将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管理的未尽事宜在条例中作专章 补充规定。三是要求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底前 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草 案)》报省政府法制办。 为抓好本《办法》的立法工作,省政府法制办与我局 共同成立了立法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全面搜集立法的相 关资料,认真梳理我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存 在的问题;组织到山西、内蒙、甘肃、宁夏、陕西、福建 等已出台地方性法规的省,以及省内已经开展食品生产加 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工作的红河、曲靖、文山、德宏 、昆明、玉溪、昭通、保山等地进行调研,借鉴省内外监 督管理的实践经验和立法经验;全面征求各州(市)、县 (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部分取证食品生产、流通 、餐饮企业和未取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业主 以及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1000余条;召开相关座谈会、研 讨会、部门协调会、专家论证会20余次。在此基础上,形 成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 (送审稿)》。 《办法》于9月29日省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10月17日陈豪省长签发省政府205号令颁布,将于2016年 12月1日起施行。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7章49条,设定了以下主要制度: (一)明确了调整对象和范围。《办法》的名称虽然 只有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但并不意味着《办法》只调整规 范小作坊、食品摊贩两类,实际是将公众关注的小餐饮、 小食品店、小熟食店等等业态都纳入了监管范围。 《食品安全法》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食品生 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全国人大解 释“等”是等外而不是等内,“等”包括了餐饮、小食品 店、小熟食店等业态,是否将其纳入管理,由各省自定。 结合我省实际,如果不将小餐饮、小食品店、小熟食店等 纳入管理,这些大量存在的各种食品经营业态就将处于执 法监管于法无据状态。因此,我省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