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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办法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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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为适应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市人大常委 会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参照中央 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公文种类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公告,决议,决 定,条例、规定、办法,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请示 ,批复,报告,通知,通报,意见,函,纪要等。 (一)公告 适用于发布地方性法规及其他重要事项。 (二)决议 适用于经会议审议或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 事项。 (三)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 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四)条例、规定、办法 适用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 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人大工作制度。 (五)议案 适用于根据法律规定,依据法定程序,提 案人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请审议事项。 (六)建议、批评和意见 适用于市人大代表向市人大 及其常委会提出,由常委会办公室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 究处理并负责答复的事项。 (七)请示 适用于请求上级机关指示、批准。 (八)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九)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 ,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通知 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有关方面办理、执 行或周知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十一)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 精神。 (十二)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 (十三)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 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等。 (十四)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 二、公文格式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的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 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 、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 、印章、抄送机关、印制版记等部分组成。 (一)涉密公文应当分别标明“绝密”“机密”“秘密 ”和保密期限,标注于公文首页发文机关标识左上方。 “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位于公文 首页左上方。 (二)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明“特急 ”“急件”。 (三)发文机关标志,即版头,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 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由发文机关全称或 者规范化简称组成。联合行文时,可以并用联合机关名称 ,也可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四)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 成。发文字号应当排列于发文机关标识之下、横线之上居 中处。联合发文时,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五)上行文应当在发文字号右侧标注“签发人”和签 发人姓名。 (六)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也可以 由主要内容和文种组成,位于主送机关或者正文之上居中 排列。函可以不标明发文机关,也可以不使用标题。会议 通过的公文,应在标题之下、正文之上用括号注明会议名 称和通过日期。 (七)主送机关指主要受理机关,应当用全称或者规范 化简称,位于正文上方,顶格排列。 (八)公文的正文是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位于标题或者主送机关下方。 (九)附件说明应当注明顺序号和名称,位于正文之后 ,发文机关署名之前。批转、转发、印发的文件不作为附 件。 (十)发文机关署名应当写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一)成文日期以领导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 最后签发机关领导的签发日期为准。 (十二)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含联合发文),应当 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印章必须与署名相符。加盖印章必须 有正文,不得采取“此页无正文”的方法处理。 (十三)除主送机关以外的其他需要告知的上下级、同 级或不相隶属的机关一律用抄送。 (十四)印制版记由公文制发机关名称、印发日期组成 ,位于公文末页下端。印发日期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十五)公文用纸一般为A4型(210mmX297mm)。左侧装订 。公文标准印刷字号:通常情况下,标题用2号(或小2号)方 正小标宋体字,主送机关、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文中小标 题,按结构层次,第一层用3号黑体字,第二层用3号楷体 字,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抄送单位用3号仿宋体字。 三、行文规则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的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 范围确定。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市人大 及其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办 公室公告应由全市周知的事项,通过本市市级主要新闻媒 体发布,一般不再下发纸质公文。 (二)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工作要点和重要工作 安排意见以及所通过的人大工作制度等,以市人大常委会 名义行文(文件版头为“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 件”,发文字号为“安人发”)。 (三)向省人大常委会请示、报告重要问题或事项,报 备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常委会关于表彰先进、批复 事项、人事任免以及人大代表暂时停止执行职务或代表资 格终止等,以市人大常委会名义行文(文件版头为“安康市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为“安人字”)。 (四)向市委请示报告重大问题、汇报重要情况或需市 委批转、批复的有关事项,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决定的重大 事项等,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名义行文(文件版头为“中共 安康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发文字号为“安人党字”)。 (五)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组织执法检查、视 察评议、专题询问、调查研究,召开重要会议,转发公文 ,传达需要办理、执行或周知的事项等,以市人大常委会 办公室名义行文(文件版头为“安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文 件”,发文字号为“安人办发”)。 (六)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向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或其 他上级机关汇报工作、请示问题、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