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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昌坤:在全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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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电视 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江西省财政厅副厅长 潘昌坤    同志们:   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是新时期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 治理、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的根本要求,是当前全 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最近,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意见》,明确了我省推进这 项改革的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同时,经省政府同意,省 财政厅印发了《2014年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试点实施 方案》和《2014年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试点目录》,这 标志我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已正式启动。等一下,省政府 常务副省长莫建成同志还将就推进我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做全面动员部署。根据会议安排,受省财政厅党组书记、 厅长胡强委托,下面,我就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讲几点 具体意见。   一、我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前期开展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 意见》(国办发〔2013〕96号)下发后,根据省政府领导 指示,我省就紧锣密鼓地开展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实施意见的调研、拟稿、审定工作,到目前为此各项工作 进展顺利。   (一)领导重视,高位推动。国办发〔2013〕96号文 件下发后,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省委书记强卫和 常务副省长莫建成、副省长胡幼桃对做好我省政府购买服 务工作作了专门批示,鹿心社省长亲自过问。今年年初 ,省委在研究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 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时,专门强调要“积极推广政府购 买公共服务,抓紧制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办法和指导性目 录”;鹿心社省长在今年1月《政府工作报告》中也强调要 “制定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的具体措施,建立公平开放的公 共服务购买制度”;同时,省委、省政府还将我省《政府向 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列入省委常委会和省政府 常务会审议议程。   (二)充分调研,制定方案。省财政厅认真落实省委 、省政府领导批示精神,将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摆在加快转 变政府职能、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位置,并在今年上 半年召开的全省财政工作会上作了专门部署。今年以来 ,省财政厅多次召开专家座谈会、市县座谈会和部门座谈 会,专题座谈和研究我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今年2月,由 省财政厅带队,邀请省民政厅、省工商局有关部门负责同 志赴湖南、重庆等地进行政府购买服务专题调研。在借鉴 兄弟省市先进经验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我省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意见》,经反复研讨、多 次修改,今年上半年经省政府常务会和省委常委会审议通 过,为我省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奠定了基础。   (三)理清思路,明确方向。根据国务院总体要求和 我省实际,省委、省政府确定了我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 作应当遵循“积极稳妥”的基本原则,确定了到2020年我省政 府购买服务的目标任务,为我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指明了 方向。根据我省《实施意见》要求,2 0 1 4为试点年份 ,2015为继续扩大试点年份。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省财政厅商省直有关主管部门,经反复研究协商,选择 了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城市保洁 绿化、道路养护和机关事业单位后勤保障服务等15类26个 项目在全省进行试点。经省政府同意,《政府向社会力量 购买服务试点实施方案》和《2014年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 服务试点目录》,省财政厅已印发各地、各部门执行。各 试点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相关的省直主管部门已经制定 ,近期将批复各部门实施。   二、准确把握政府购买服务的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   政府购买服务是一种新的、市场化的公共服务提供方 式。各地、各部门要紧紧围绕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公共服 务供给水平和效率、促进服务业发展和激发社会组织活力 的改革方向,准确理解政策要求,准确把握好以下五个关 键环节及其主要内容。   (一)合理界定购买范围,确定购买目录,解决好 “买什么”的问题。明确哪些可以买,哪些不能买,是做 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 《决定》要求,要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 务,原则上都要向社会购买。我省《实施意见》明确:政 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 能够承担的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其主要包括基本 公共服务事项、社会管理服务事项、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 、技术服务事项和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以及其他适宜 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其中,基本公共服务事项中 的公共教育、劳动就业服务、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 救助、社会福利、养老服务、优抚安置服务、医疗卫生、 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残疾人服务 、环境保护、服务三农等民生项目是重点。《实施意见》 也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 项以及其他不适合向社会力量购买,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 范围的服务项目,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根据要求,省财政厅商省直主管部门并报省政府同意 ,确定在公共教育、劳动就业、养老服务、社会救助等公 共和公益事项中选择了购买公益性岗位、老年人乘坐公交 车意外保险、送戏送电影下乡、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和城 市保洁绿化道路养护等项目在全省开展试点,初步圈定了 试点范围和项目。试点工作取得成效后,省财政厅要进一 步制定完善全省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确定政府购买服务范 围。   (二)把握购买主体,厘清各方关系,解决好“谁来 买”的问题。政府购买服务的关键问题之一是要明确谁来 购买,即明确购买服务的主体。根据国办发〔2013〕96号 文件要求,我省《实施意见》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 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 事业单位。其他纳入机构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党 政机关、群团组织,也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实施购买服务 ”。这里所指的行政机关按照财政部的解释,概念较大,包 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群团组织包括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 体。   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在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中 ,要充分发挥群团组织的作用,这也是省委、省政府领导 多次强调的。随着“小政府、大社会”格局的逐步形成,一部 分涉及群团组织发展的职能将从政府的职能中转移出来 ,各地、各部门要积极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 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创造条件,推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 群团组织积极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三)规范市场准入,培育社会力量,解决好“向谁 买”的问题。这是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的另一个关键问题。 《实施意见》明确“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指依法在民 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 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 等社会力量”。同时,还规定了相应的基本条件。这里,关 于承接主体还有几个问题需要把握好,一是经国务院批准 免于登记的社会组织,如文联、作协、残联、红十字会、 国际贸易促进会等,这些单位多数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 事业单位,其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时,会出现同一个单位既 是购买主体、又是承接主体的问题,对此,要从职责分工 、人员编制、经费渠道以及具体服务项目上严格区分和把 关,防止“两头占”。二是机构等社会组织是特指一些根据个 别行业法律、法规规定,既不在工商部门、也不在编制管 理和民政部门登记的中介组织,如律师事务所等。三是鼓 励事业单位参与提供公共服务。一般意义上的事业单位 ,本身就是政府花钱举办并提供公共服务的主体,事业单 位分类改革正在推进,完全到位还需要时日。要做好政府 购买服务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相衔接,推动事业单位与主 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动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 企业或社会组织,逐步实现政事分开、政企分开,鼓励事 业单位与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公开、平等参与竞争。   社会组织是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承接主体,要坚持政 府购买服务和培育扶持社会组织并重,把提升社会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