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机遇 乘势而上 共促银行保理行业再上
新台阶
——在保理专业委员会2018年年会上的讲话
秘书长 黄润中
(2018年10月16日 北京)
尊敬的蔡东副行长,王新浩副行长,梅教授,各位专家
,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上午好!
金秋十月,硕果累累。非常高兴参加中国银行业协会保
理专业委员会2018年年会。这是继去年12月7日年会之后
,又一次在年会上与大家聚在一起,有老朋友,也有新面
孔。今天,中国保理行业领导、专家及业务精英齐聚于此
,共同见证行业发展年度成果,共谋未来发展方向。在此
,我受潘会长的委托谨代表中国银行业协会对各位领导、
嘉宾及媒体朋友百忙之中的拨冗莅临,表示热烈的欢迎
!同时,对承办此次会议的国家开发银行以及保理委员会
主任单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对一直以来奋战在保理一线
,并做出积极贡献的行业同仁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作为一项舶来品,从1993年中国有第一家银行加入国际
保理商联合会开展国际保理业务开始,中国保理业发展至
今已有20多年。近几年,中国不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
,经济上总体呈现稳中有进、稳中向好的势态,实体经济
、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人力资源协同发展的金融业务体
系建设不断加快。保理作为直接服务实体经济的业务品种
,自2017年开始呈现出稳中求进、逐步回升的态势。据保
理专业委员会数据平台显示,2017年我国银行业保理业务
量达2.15万亿元人民币,同比上升25%。2018年上半年,中
国银行业保理业务量达1.17万亿元人民币,同比上升3.5%。
其中,国内保理业务量8,730亿元人民币,与去年持平;国
际保理业务量446亿美元,同比上升14.84%。保理业务前景
广阔,潜力巨大。
与此同时,在具体实际工作中,我国银行保理业务,仍
有一些方面亟待加强,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一是法律环境有待进一步完善。长期以来,我国保理业
务领域没有专门的法律制度。随着《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
银行保理融资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3〕35号
)和《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
〔2014〕第5号)的出台,保理相关法律制度的空缺得以弥
补,但行业监管文件在司法审判中尚不具备法律效力,涉
及保理业务的核心法律问题仍未得以解决。在我国目前的
司法实践中,保理项下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性质通常被界
定为债权转让,相关法律条款分散在《合同法》《民法总
则》《物权法》等法律中,但这些条款均不能很好地契合
保理业务实际情况,无形中增加了保理业务的法律风险。
保理业务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法律环境有待进一步
完善。
二是技术支撑能力尚待加强。随着云计算、大数据、人
工智能和分布式技术等新兴技术在金融行业的深入应用
,科技对于金融的作用被不断强化,创新性的金融解决方
案层出不穷。目前商业银行在开展保理业务时,虽然对创
新理念和科技思维的融入意识已经不断提高,但是在利用
科技手段防范风险、提高效率、提升质量、扩大盈利的全
面谋划和总体布局方面尚需完善。随着金融服务信息化要
求的提高,商业银行深挖电子渠道和网络渠道,以技术推
动银行保理业务转型升级的能力仍有所欠缺,这就要求我
们不断提升技术支撑能力。
三是产品创新质效仍需提高。保理业务是以应收账款转
让为基础、集“物流、资金流、信息流”为一体而展开的综合
性金融服务,随着市场需求的不断变化,传统的产品体系
已经难以满足客户的实际需求。商业银行如何利用自身的
资产优势,在实施“三流合一”的管理过程中,通过加强与各
类金融同业之间的合作,研发新产品、开发新业务;如何
以客户行为和需求为导向形成有效的总行级产品服务创新
研发体系,可以说是当前的重要课题之一。
面临新的国际国内环境,今后,为共同推动银行保理再
上新台阶,建议银行保理行业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紧跟形势,深入研究,前瞻把握保理行业发展规律
。随着美国与包括中国在内的贸易伙伴之间的贸易摩擦愈
演愈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两年来首次下调全球经
济增长预测至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