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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检察院刑事侦查监督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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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检察院刑事侦查监督工作情况的调 研报告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7年工作要点,10月份召开的市 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将听取和审议《市检察院关于刑事 侦查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于9月 上旬至10月上旬对市检察院刑事侦查监督工作情况进行了 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检察机关刑事侦查监督工作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 关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责,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 进经济平稳发展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调研过程中 ,先后在市人大机关召开了有市人大代表、执业律师和法 学专家参加的座谈会;听取了市检察院关于刑事侦查监督 工作的汇报,实地查看了信息指挥中心和远程视频讯问犯 罪嫌疑人;对市南区检察院、胶州市检察院刑事侦查监督 工作进行了实地调查;在市公安局召开座谈会,听取关于 刑事侦查监督工作的意见建议。这次调研活动采取座谈交 流和实地调研相结合的方式,全面调研我市检察机关刑事 侦查监督工作和各单位相关工作情况,对全市各级各部门 进一步提高认识,忠实履行法定职责,积极采取多项措施 ,共同推动刑事侦查监督工作发展,起到了有力地促进作 用。 一、全市检察机关刑事侦查监督工作基本情况 2016年以来,全市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和 上级检察机关关于刑事侦查监督工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 绕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 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牢牢抓住司法为民这条主线 ,积极探索加强和改进刑事侦查监督工作的有效措施,刑 事侦查监督工作实现了创新发展,为维护全市社会和谐稳 定、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是构建监督制约与协作配合的“大侦监”工作格局 。检察机关认真履行与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分工负责、 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工作职责,严格履行审查逮捕职能 ,严把法定逮捕条件,2016年1月至2017年9月,共批准、 决定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10410人,不逮捕4151人;通 过建立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机制、对重大疑难案件提出检察 建议,发挥刑事侦查监督前置把关和引导取证作用,不断 强化立案监督和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及时纠正侦查机关不 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案件156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 185件,书面纠正侦查活动违法427件次,对应捕未捕、应 诉未诉案件追加逮捕328人、追加起诉910人;推动建立行 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通过联席会议、信息共享、 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备案审查等制度,坚决防止有案不 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现象的发生;全面建成以行政 执法检察监督信息平台为骨干的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实现 了对全市44个行政执法机关、近8000项行政处罚权的网上 动态监督和网上移送、网上立案。 二是开展刑事侦查监督专项活动。密切关注社会公共 安全,聚焦经济社会热点,按照上级检察机关统一部署 ,先后围绕涉黑涉毒、严重暴力犯罪、非法集资、金融诈 骗、破坏环境资源、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事关人民群众切 身利益的重点领域开展专项法律监督,集中开展打黑除恶 、百城禁毒会战、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犯罪、打击农产 品走私等专项行动,办理了一批社会影响大的重点案件 ,坚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对以刑事立案插手经济纠纷、 涉及寻衅滋事、职务侵占等人民群众反应强烈和容易发生 问题的案件进行专项重点督查,充分体现对侦查机关的监 督制约作用。 三是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强化客观性证据 审查,依法排除非法证据,牢固树立冤假错案第一道防线 ,对侦查机关提请逮捕的,因事实不清或查明不构成犯罪 不批准逮捕2303人;正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轻微刑 事案件坚持和解优先,依法从宽处理,慎用逮捕措施 ,2016年以来,对1326名构成犯罪但无社会危险性的犯罪 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依法保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加大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或解除 强制措施670人。 四是不断强化机制创新和队伍建设。健全和完善监督 线索受理、案件质量保障、内部监督制约等工作机制,切 实增强监督实效;严格落实员额制检察官配比要求,配足 配强刑事侦查监督检察人员;坚持不懈加强作风建设,健 全刑事侦查监督工作考核评价体系,确保检察队伍风清气 正;开展岗位练兵、专题培训等活动,着力提升刑事侦查 监督检察队伍的专业化水平。 二、刑事侦查监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我市刑事侦查监督工作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及原因: 一是刑事侦查监督工作理念还有偏差。部分检察机关 没有将侦查监督工作与反贪反渎、公诉等检察工作摆在同 等重要的位置,在侦查人员配备、办案保障上没有完全到 位;有的检察人员对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缺乏 全面正确的认识,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足,工作中存在 畏难情绪;有的检察人员未能正确辨证地把握监督和支持 的关系,存在“规避考核、谋求双赢”和“分工负责、互相妥 协、互相照顾”的现象,在执法办案观念上,仍然存在重配 合轻监督的倾向。有的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 议或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置之不理、敷衍了事;有的公 安机关在案件批捕后,收集证据质量不高,补充侦查不到 位,影响办案质量。有的群众对“少捕慎捕”的司法原则不能 正确理解,个别人存在对有些未批捕的案件,通过社会舆 论、闹访缠访等方式向检察机关施压的现象。 二是刑事侦查监督工作实效有待进一步提高。从执法 实践看,检察机关在开展刑事侦查监督工作时,存在“信息 知情难、调查核实难、纠正处理难”等现象,监督的力度和 效果难以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