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问责条例利器
利器的威力在于运用,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贯彻执行《问责
条例》,必须认真研究监督执纪问责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形成新
思路、拿出新举措。
问责须准。《问责条例》将“失责必问、问责必严”作为一条
重要原则明确下来,这要求我们既要“较真”、“叫板”,该打的
板子一定要打下去,决不搞下不为例,网开一面;又要问责准确
,分清个青红皂白,讲究宽严适度。问责条例剑指十分明确,就是
不让“南郭先生”在党内有藏身之处,狠刹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
不良风气,击碎那些只想当官、不想尽责的幻想,把有权必有责用
制度固定下来。
贯彻执行好问责条例,要把对工作被动应付、消极处理、推诿
扯皮等消极现象纳入问责体系,拓展“无为问责”的深度广度。要
既“纠错”又“容错”,让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干部得到追
究,让敢作为、慎作为、善作为的干部得到保护。
须把自己摆进去。问责条例不仅把问责责任“全覆盖”到党委
、纪委及党的工作部门,而且突出了“关键少数”,体现了责任追
究的“精准化”。问责条例把党章赋予纪委监督执纪问责的重要职
能进一步细化、具体化。同时,既是问责主体优势问责对象的“双
重身份”要求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