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成付:健全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制
度
发表时间:2019-12-06 来源:经济日报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
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
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作出的“健全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重大部署
,既是对这一制度重要作用的充分肯定,也为在新时代完
善这一制度提出了新要求,我们要悉心学习领会、切实贯
彻落实。
一、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一项具有独特作用的基本政
治制度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指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对农
村村级、城市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直接行使当家作主
民主权利的政策、法规、程序、规范的总称,是伴随新中
国发展历程而生长起来的基本政治制度。实践证明,基层
群众自治制度在我国政治制度体系中有着十分独特的作用
。第一,有利于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性
和真实性。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
民。有了农村村民委员会和城市居民委员会,人民群众在
城乡基层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直接民主,要办什么
、不办什么,先办什么、后办什么,都由群众自己依法决
定,这是最广泛的民主实践。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成长发
展,并有效衔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
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共同构筑了
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使我国人民当家作主不仅体现在
国家事务层面、体现在经济和文化事业层面,也体现在社
会事务层面;不仅体现在代表制民主层面,也体现在基层
直接民主层面,有力彰显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优势和特
色,充分展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性和真实性。第
二,有利于提升基层社会治理实效性。我国幅员辽阔,城
乡基层情况复杂多样,不管是农民承包经营权的获取、村
集体经济收益的分配、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及经费筹集、村
干部报酬补贴等,还是城市社区环境、公共卫生、志愿服
务、困难群众利益保障等事项,都与基层群众切身利益相
关,基层干部群众对其基本状况、矛盾所在、出路和办法
要比各级政府机关及其干部更为清楚,办好这些事情,推
行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走基层群众自治的路子,其效率和
效果就比较理想;否则,不管什么事一律都拿到政府手里
、由政府机关来办,用很多不必要的自上而下的方式去处
理,不仅会加重政府工作负担,还可能助长政府机关的形
式主义、官僚主义,挫伤基层干部群众的积极性,降低基
层社会治理的实效性。第三,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我国城乡改革发展中出现的许多矛盾和问题,如基层干部
优亲厚友、邻里纠纷、婚丧嫁娶大操大办、社区新老居民
融合难等,不少地方通过健全基层选举、议事、公开、述
职、问责等机制,发挥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
组、村(居)民会议以及群团组织、治保会、红白理事会
等自治组织的作用,通过发挥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
市民公约等自治规范的作用,使大量矛盾和问题妥善解决
在基层,有力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二、深刻把握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鲜明特色和成
功经验
在长期的实践中,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已经形成
了鲜明特色并积累了许多成功经验,应当倍加珍惜并发扬
光大。
(一)基层群众自治要在党的领导下进行。从已有的
实践来看,党的领导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一是基层群众自
治的相关政策法律是在党领导下制定的,从而保证了基层
群众自治沿着党指引的正确方向前进。二是典型经验的总
结推广、政策完善是在党领导下进行的,从而保证了基层
群众自治按照党和人民的意愿来进行。三是基层群众自治
实践是在基层党组织直接领导下和基层党员干部的示范带
动下进行的,从而保证了基层群众自治有活力、有秩序。
党对基层群众自治的领导,既是一大特点,也是一大政治
优势;既有利于及时总结推广人民群众在基层自治实践中
创造的经验做法,把好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政策制度,把成
熟的政策制度固定为法律法规,使基层群众自治之路越走
越宽阔,又有利于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使基层群众自治之路越走越稳健,从而把党的领导、人
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于基层群众自治实践之中
。贯彻《决定》精神,要把这一特点和优势坚持下去,确
保党对基层群众自治的领导落实到位。
(二)基层群众自治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
,直接反映人民的利益诉求。从已有的实践来看,这种直
接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基层群众自治的内容与人
民群众的利益直接相关。比如村集体经济收益的分配、村
办学校、村建道路等公益事业的兴办及经费筹集、村干部
报酬补贴、生活困难救助人员的确定等,都与大家的利益
相连,基层群众很关心、有参与的积极性。二是行使自治
民主权利的直接性。区别于代表制民主,基层群众自治是
以人人参与为显著特点的,除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
的人外,凡年满十八周岁的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
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
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都有参与的权利和表达意
见的机会。基层群众自治直接性的特点,使人民群众通过
参与基层自治实践,能够获得看得见、摸得着的利益,能
够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城乡基层的许多矛盾就
是在群众自治实践中得以化解;人民群众也正是在直接参
与基层各项事务的决策、管理、监督过程中,逐渐了解了
什么是群众自治、怎样做才符合民主法治要求,从而逐渐
提高当家作主的能力。贯彻《决定》精神,要引导人民群
众围绕切身利益行使民主权利,做到群众利益延伸到哪里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就覆盖到哪里,让这一有利于化解社
会矛盾、提升群众综合素质和能力的制度持久释放魅力。
(三)基层群众自治要与经济社会发展相互适应、相
互促进。从已有的实践来看,这种相互适应、相互促进主
要体现在:一是工作部署上不跑题,始终以推动和保障党
的中心工作为目标,与整体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二是实
践推进上不脱节,使基层群众自治实践的许多环节紧紧围
绕当前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来展开
;三是工作节奏上不单兵突进,使基层群众自治有机汇入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在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民
主的总框架内健康发展。贯彻《决定》精神,要更加自觉
地把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同我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
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各项任
务紧密结合起来,使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随着“五位一体”总体
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推进而不断健全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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