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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保定市)徐顺通局长在贯彻落实《特别规定》会议上的讲话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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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顺通局长在贯彻落实《特别规定》会议 上的讲话摘要 同志们: 今天召集全市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负责人 参加这个会议,主要目的是研究、学习、贯彻国务院《关 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精神,确 保全市人民用药用械安全和社会稳定。刚才管景斌副局长 传达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 规定》,下面,我讲两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方面:从九个方面和大家一起对《特别规定》进 行分析、学习。 一、制定《特别规定》的目的 食品、药品等产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切 身利益,也关系企业信誉,更关系到国家形象。一段时间 以来,国内外对我国的产品安全问题反应强烈。应该说 ,我国有关产品安全的法律制度是比较健全的,有法律 11部,比如《食品卫生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产品质量法》、《药品管理法》;有行政法规22部,比如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法实施 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产品安全存在各种 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不够好,对 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处罚不到位,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 不得力。国务院为了表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 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决心和态度,为产品安全监督 管理提供更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更有力的制度保障,制 定了《特别规定》。 二、制定《特别规定》的总体思路 国务院发言人指出,制定本《规定》,在总体思路上 把握了四点:一是,针对实践中产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 ,根据各监督管理部门现有的职责分工,对现行法律、行 政法规有关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加以重申、明确、 补充,使有关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更具有针对性和可 操作性。对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 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规定。二 是,以严格责任为主线,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者和监督管 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加大对违法生产经营者的处 罚力度,加重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 的法律责任。三是,在严格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责 任的前提下,赋予监督管理部门制止、查处违法行为必要 的权力,做到权力和责任相统一。四是,坚持预防为主 ,对产品的生产、销售等环节,对产品生产过程中涉及原 材料、辅料、添加剂等事项,实行严格监管,做到防患于 未然。同时,加强应急处理能力。 三、特别规定在处罚力度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为了减少、杜绝产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对社会造成严 重影响的产品安全事件的发生,《特别规定》针对实践中 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申、明确、补充了生产经营者的行为 规范,对违法的生产经营者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一是,强调生产经营者必须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 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 ,没收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 ;货值金额超过5000元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 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 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生产 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二是,重申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 加剂、农业投入品,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 家强制性标准。对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 入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 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 ,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超过5000元不足1万元的,并 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 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 许可证照。 三是,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 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 的合格证明等。并规定,销售者必须建立产品进货台账 ,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进货时间等 内容。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 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 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 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同时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 ,由工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销售 ;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 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四是,建立对违法行为的不良记录制度。农业、卫生 、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产 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 公布;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吊销许可证 照。 此外,为了震慑不法企业,惩处制售假劣产品的行为 ,《特别规定》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 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特别规定》要求生产经营者对存在安全隐患的 产品承担哪些义务 一是,规定了生产企业召回存在安全隐患产品的义务 。所谓产品召回,是指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存在设计缺陷 或制造缺陷,并已经进入流通、消费领域,为避免缺陷产 品危及人身安全及财产损失,生产企业及时将缺陷产品从 流通、消费领域收回,予以维修,或者销毁,并承担相关 费用的制度。产品召回制度对于更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合 法权益、提高生产企业的信誉、最大程度地降低生产企业 赔偿费用具有重要意义。《特别规定》要求生产企业发现 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 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 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是,规定了销售者停止销售存在安全隐患产品的义 务。销售者接到生产企业关于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的通知后 ,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 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 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 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是,严格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处理存在安全隐 患产品相关义务的法律责任。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处 理存在安全隐患产品相关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 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 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 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 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五、《特别规定》的主要特点 今年7月26号,国务院公布了《关于食品等产品安全监 督管理特别规定》,这个《特别规定》出台以后,对我们 国家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与健康相关产品的安全监管 提供了政策保障,并呈现出四个特点: 一是,实施速度快。《特别规定》于2007年7月25日经 国务院第186次常务会议通过,7月26日,温家宝总理即签 署生效,并于当天公布实施。颁布速度之快,是前所未有 的,充分体现了当前食品等产品安全的严峻形势和我国加 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决心和态度。 二是,弥补不足全。《特别规定》将法律、法规中的 不足弥补十分到位。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产品安全监 督管理,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 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规定。” 并进一步明确了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四种权利:一是进入经营生产场所实施检查 的权利;二是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 账户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权利;三是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律 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 法生产的工具和设备的权利;四是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 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现场。这就为食品、药品 、医疗器械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