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顺通局长在贯彻落实《特别规定》会议
上的讲话摘要
同志们:
今天召集全市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负责人
参加这个会议,主要目的是研究、学习、贯彻国务院《关
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精神,确
保全市人民用药用械安全和社会稳定。刚才管景斌副局长
传达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
规定》,下面,我讲两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方面:从九个方面和大家一起对《特别规定》进
行分析、学习。
一、制定《特别规定》的目的
食品、药品等产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切
身利益,也关系企业信誉,更关系到国家形象。一段时间
以来,国内外对我国的产品安全问题反应强烈。应该说
,我国有关产品安全的法律制度是比较健全的,有法律
11部,比如《食品卫生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产品质量法》、《药品管理法》;有行政法规22部,比如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法实施
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产品安全存在各种
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不够好,对
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处罚不到位,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
不得力。国务院为了表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
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决心和态度,为产品安全监督
管理提供更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更有力的制度保障,制
定了《特别规定》。
二、制定《特别规定》的总体思路
国务院发言人指出,制定本《规定》,在总体思路上
把握了四点:一是,针对实践中产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
,根据各监督管理部门现有的职责分工,对现行法律、行
政法规有关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加以重申、明确、
补充,使有关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更具有针对性和可
操作性。对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
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规定。二
是,以严格责任为主线,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者和监督管
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加大对违法生产经营者的处
罚力度,加重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
的法律责任。三是,在严格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责
任的前提下,赋予监督管理部门制止、查处违法行为必要
的权力,做到权力和责任相统一。四是,坚持预防为主
,对产品的生产、销售等环节,对产品生产过程中涉及原
材料、辅料、添加剂等事项,实行严格监管,做到防患于
未然。同时,加强应急处理能力。
三、特别规定在处罚力度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为了减少、杜绝产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对社会造成严
重影响的产品安全事件的发生,《特别规定》针对实践中
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申、明确、补充了生产经营者的行为
规范,对违法的生产经营者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一是,强调生产经营者必须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
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
,没收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
;货值金额超过5000元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
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
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生产
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二是,重申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
加剂、农业投入品,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
家强制性标准。对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
入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
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
,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超过5000元不足1万元的,并
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
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
许可证照。
三是,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
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
的合格证明等。并规定,销售者必须建立产品进货台账
,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进货时间等
内容。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
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
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
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同时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
,由工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销售
;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
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四是,建立对违法行为的不良记录制度。农业、卫生
、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产
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
公布;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吊销许可证
照。
此外,为了震慑不法企业,惩处制售假劣产品的行为
,《特别规定》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
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特别规定》要求生产经营者对存在安全隐患的
产品承担哪些义务
一是,规定了生产企业召回存在安全隐患产品的义务
。所谓产品召回,是指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存在设计缺陷
或制造缺陷,并已经进入流通、消费领域,为避免缺陷产
品危及人身安全及财产损失,生产企业及时将缺陷产品从
流通、消费领域收回,予以维修,或者销毁,并承担相关
费用的制度。产品召回制度对于更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合
法权益、提高生产企业的信誉、最大程度地降低生产企业
赔偿费用具有重要意义。《特别规定》要求生产企业发现
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
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
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是,规定了销售者停止销售存在安全隐患产品的义
务。销售者接到生产企业关于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的通知后
,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
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
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
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是,严格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处理存在安全隐
患产品相关义务的法律责任。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处
理存在安全隐患产品相关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
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
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
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
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五、《特别规定》的主要特点
今年7月26号,国务院公布了《关于食品等产品安全监
督管理特别规定》,这个《特别规定》出台以后,对我们
国家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与健康相关产品的安全监管
提供了政策保障,并呈现出四个特点:
一是,实施速度快。《特别规定》于2007年7月25日经
国务院第186次常务会议通过,7月26日,温家宝总理即签
署生效,并于当天公布实施。颁布速度之快,是前所未有
的,充分体现了当前食品等产品安全的严峻形势和我国加
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决心和态度。
二是,弥补不足全。《特别规定》将法律、法规中的
不足弥补十分到位。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产品安全监
督管理,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
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规定。” 并进一步明确了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四种权利:一是进入经营生产场所实施检查
的权利;二是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
账户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权利;三是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律
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
法生产的工具和设备的权利;四是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
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现场。这就为食品、药品
、医疗器械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