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环境保护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和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律
法规,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成立环境保护举报电话办公室(以下简
称市环境举报办,与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合署办公),设
立环境污染举报专线,号码为12342,同时开通微信“石家
庄微环保”及电子邮箱(sjz12342@126.com),负责受理
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以下统称举报人)均可通过拨打12342或关注微信(石家
庄微环保)进行实名举报。举报内容包括被举报人的名称、
地址、基本违法事实等。举报人应提供单位名称和个人的
真实姓名,以及能够保持24小时联系的通讯方式。
第四条根据环境污染举报案件的性质、内容,确定对
举报人的奖金数额。
(一)举报下列行为,经相关部门调查属实的,给予
举报人500~2000元奖励:
1.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含煤炭制品
),以及民用燃烧炉具的;
2.违法经营经营性储煤(配煤)场及散煤销售点的;
3.建筑施工造成扬尘污染的;
4.主城区内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的车辆车身不洁或未
使用机械化全密闭苫盖装置造成遗撒的;
5.露天焚烧沥青、油毡等易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
气体物质,以及秸秆的;环卫作业人员露天焚烧落叶的;
6.在主城区占道经营露天烧烤、使用煤炭、炭火从事
食品加工的。
(二)举报下列情况,经相关部门调查属实的,给予
举报人2000~5000元奖励:
1.违法使用燃煤小锅炉和“散乱污”企业生产或反弹
的;
2.产生和使用放射、辐射和化学有毒物质的单位有违
法行为的,危险废物产生、处置和利用企业非法进行危险
废物转移或不按规定进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排
放的;
3.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
”擅自生产的;
4.将有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嫁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
的单位使用的;
5.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
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设置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
法密闭的,未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
6.非法盗采矿山资源的。
(三)举报下列情况,经相关部门调查属实的,给予
举报人5000~20000元奖励:
1.新建、改建、扩建的大气重污染工业项目,未配套
建设和使用除尘、脱硫、脱硝等减排装置,或者未采取其
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措施的;
2.企业擅自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