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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办法】石家庄市环境保护举报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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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环境保护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和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律 法规,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成立环境保护举报电话办公室(以下简 称市环境举报办,与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合署办公),设 立环境污染举报专线,号码为12342,同时开通微信“石家 庄微环保”及电子邮箱(sjz12342@126.com),负责受理 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以下统称举报人)均可通过拨打12342或关注微信(石家 庄微环保)进行实名举报。举报内容包括被举报人的名称、 地址、基本违法事实等。举报人应提供单位名称和个人的 真实姓名,以及能够保持24小时联系的通讯方式。 第四条根据环境污染举报案件的性质、内容,确定对 举报人的奖金数额。 (一)举报下列行为,经相关部门调查属实的,给予 举报人500~2000元奖励: 1.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含煤炭制品 ),以及民用燃烧炉具的; 2.违法经营经营性储煤(配煤)场及散煤销售点的; 3.建筑施工造成扬尘污染的; 4.主城区内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的车辆车身不洁或未 使用机械化全密闭苫盖装置造成遗撒的; 5.露天焚烧沥青、油毡等易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 气体物质,以及秸秆的;环卫作业人员露天焚烧落叶的; 6.在主城区占道经营露天烧烤、使用煤炭、炭火从事 食品加工的。 (二)举报下列情况,经相关部门调查属实的,给予 举报人2000~5000元奖励: 1.违法使用燃煤小锅炉和“散乱污”企业生产或反弹 的; 2.产生和使用放射、辐射和化学有毒物质的单位有违 法行为的,危险废物产生、处置和利用企业非法进行危险 废物转移或不按规定进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排 放的; 3.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 ”擅自生产的; 4.将有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嫁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 的单位使用的; 5.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 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设置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 法密闭的,未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 6.非法盗采矿山资源的。 (三)举报下列情况,经相关部门调查属实的,给予 举报人5000~20000元奖励: 1.新建、改建、扩建的大气重污染工业项目,未配套 建设和使用除尘、脱硫、脱硝等减排装置,或者未采取其 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措施的; 2.企业擅自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