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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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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 章的决定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 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 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 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 17号),税务部门规章规定的国税地税机关的职责和工作 ,调整适用相关规定,由新的税务机关承担。 经对税务部门规章进行清理,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 23部税务部门规章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将《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9号公布)第六条第三款中“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修 改为“税务局”; 将第十二条中“《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人事部关 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修改为“《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二、将《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 总局令第10号公布)第四条第四项第1目中“省级国家税务局 ”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将第四条第四项第2目中“省级国家税务局”修改为“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将“附件2:发、供电企业税收检查情况通报单      区(县 )国家税务局”修改为“附件2:发、供电企业税收检查情况通 报单      区(县)税务局”; 将“附件2:发、供电企业税收检查情况通报单      区(县 )国家税务局(公章)”修改为“附件2:发、供电企业税收检查 情况通报单      区(县)税务局(公章)”。 三、删去《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第四条; 将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八 条、第十九条中“省级税务机关”修改为“省税务机关”,并改 为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将第二十七条中“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 务局”,并改为第二十六条。 四、将《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 总局令第17号公布)第三条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中“省级 税务机关”修改为“省税务机关”; 删去第十五条; 将第十七条修改为“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设置账簿的个 体工商户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关于账簿设置 、使用和保管规定的,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 规定进行处理”,并改为第十六条; 将第二十条中“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 局”,并改为第十九条。 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修 改并公布)第二条第二款中“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 下简称省税务机关)”修改为“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 )”; 将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 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中“省税务机关”修改为 “省税务局”。 六、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 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公布)第七条中“国家税务局 ”修改为“税务局”; 将第十四条第二项第3目中“国家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 ”; 将附件表2: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汇总表填表说 明中“1.本表为月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国家税务局汇总填报”修改为“1.本表为月报,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汇总填报”; 将附件表4:卷烟生产企业年度销售明细汇总表填表说 明中“1.本表为年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国家税务局汇总填报”修改为“1.本表为年报,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汇总填报”。 七、将《税收执法督察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9号公布)第五十四条中“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修改为 “税务局”。 八、将《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30号公布)第三条中“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 务局”。 九、将《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 务总局令第35号公布)第四十二条中“地方税务局”修改为 “税务局”。 十、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修改并公布)第三条中“国家 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修改为“税务局(分 局)”; 将第五条修改为“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 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有条件的城市 ,可以按照‘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税务 登记”; 删去第六条; 将第七条第一款中“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 (分局)”修改为“税务局(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 务局”修改为“税务局”,并改为第六条第一款; 删去第八条;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点发 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指定管辖”,并改为第 十条; 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务登记证件 的管理,采取实地调查、上门验证等方法,进行税务登记 证件的管理”,并改为第三十五条; 将第四十八条中“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 务局”,并改为第四十六条。 十一、将《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