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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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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封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1 号     《开封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9月7日市人 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 起施行。                               市  长  侯 红                               2017年9月11日       开封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安装、改造和修理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四章 维护保养    第五章 检验检测和安全评估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 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 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河南省电 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 、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评估和相关监督管理 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梯,包含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 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及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确定。    居民家庭自用电梯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 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 职责,并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工 作中存在的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协助 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运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住建、安监、财政、卫生、工信、教育、 旅游、商务、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 安全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电梯安装、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应当采 用物联网等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手段,提高电梯安全性能 和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能力。    第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电 梯安全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学校、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 织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和电梯安全法律的宣传、普及工 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七条  本市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鼓励电梯使 用、维护保养等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 险,提高电梯安全事故赔付能力。        第二章 安装、改造和修理        第八条  安装设置电梯应当符合急救、消防、无障 碍通行、底坑防漏防潮、机房降温等要求。    电梯井道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 规范以及标准的规定,并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 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意 见。    第九条  电梯制造单位的信用、产品质量、售后服 务等情况应当作为电梯采购和招标条件。    第十条  电梯制造单位对出厂的电梯应当提供符合 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 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等相关技术资料,明确电梯及其主要 零部件的设计使用年限,并在电梯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 、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安全运行情况 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电梯发生周期性重复停梯的,使用单位应当告知制造单 位,制造单位应当及时作出相应技术说明,并协助排除故 障。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主动召回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 性缺陷的电梯,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 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 、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 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受委托 单位不得转委托或者变相转委托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业 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的改造、修理可以由使 用单位委托其他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    (一)原电梯制造单位已经注销;    (二)原电梯制造单位已经不再具备相应许可资 格;    (三)需要立即消除安全隐患,且无法及时与原 电梯制造单位取得联系。    承担改造或修理的单位,对电梯质量安全负责 ,改造单位应当将原铭牌更换为本单位的铭牌。     第十二条  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施工前,施 工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电梯检验 检测机构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 ,不得交付使用。    电梯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竣工验收后30日内 ,施工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移交质量合格文件和有关技术 资料。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自行管理的电梯,所有权人为使用单位;    (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物业服务 企业为使用单位;    (三)新安装电梯未移交业主的,项目建设单位 为使用单位;    (四)共有的电梯,共有人未委托管理的,共有 人或者实际管理人为使用单位;    (五)政府出资建设的用于公益性事业的电梯 ,其实施管理者为使用单位。     电梯所有权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含 有电梯的场所使用权的,可以约定使用人为使用单位。    电梯使用单位不明确的,由电梯所在地的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确定电梯使用单位。    第十四条  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熟悉电梯的基本原理、性能、使用方法 ,熟悉并执行电梯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 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方法,不断完善电梯的管理工作 ,检查和纠正电梯使用中的违章行为。电梯使用单位应当 做好下列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一)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 ,应当依法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电梯进行改造、修理,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应 当自改造、修理完成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 登记;    (二)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 效期届满前30日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并及时对电梯检验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不得使用未 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    (三)制定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确定具有相 应资格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电梯日常使用管理工作;    (四)在电梯轿厢内或者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的显著位置张贴有效的《电梯使用标志》、安全注意事项 、警示标志、应急救援电话号码等,其中自动扶梯、自动 人行道的紧急制停按钮应当以明示方式告知;    (五)在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及时 通知维护保养单位消除故障或者异常情况,在可能危及乘 客安全的情况下立即停止电梯运行;    (六)乘客被滞留在电梯轿厢时,及时组织应急 救援;电梯发生事故后,依法开展事故救援,减少人员伤 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七)委托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电梯安装、 改造、修理和维护保养;监督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定期对电 梯进行维护保养,并对维护保养记录进行确认;电梯维护 保养单位变更时,应当在新维护保养合同生效后30日内到 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八)对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易造成电 梯损坏的大型家具、家用电器等物品的,采取有效的安全 防护技术措施或者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九)制定电梯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每年至少进 行1次事故应急演练;    (十)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规定 的其他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电梯使用单位变更时,原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自变 更之日起3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