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的应对措施及防范建议
郎俊义
长期以来,我国金融犯罪案件数量始终处于高位,在
经济犯罪各领域中“名列前茅”。尤其是2015年夏秋以来,各
种非法集资融资案件呈爆发式增长,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
关注。
对此问题的应对,要从两方面着手,一是从立法上完
善各种规范制度;二是在司法上加强社会综合治理。而从
防范的角度分析,则需要做到六方面:
一是健全投资融资法律框架体系;
二是完善金融市场监管协调机制;
三是加强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
四是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
五是推动投资融资自律机制建设;
六是提升预警、防范和管控水平。
在立法上,完善各种规范制度在国家层面,密集出台
强化金融监管、处置非法集资的相关政策。
一是发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行为的意见。为有效遏
止非法集资高发蔓延势头、加大防范和处置工作力度、切
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
,2015年10月19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
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该意见
主要提出了“防打结合、打早打小”、“突出重点、依法打击
”、“疏堵结合、标本兼治”、“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的监管
理念,并进一步明确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监管职责。
二是出台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意见。为鼓励金融创新
,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明确监管责任,规范市场秩
序,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信息化部、公安
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银监会、证
监会、保监会、国家网信办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
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
),对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
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
联网金融主要业态进行了明确规定。
三是发布网络借贷监管办法意见稿。2015年12月28日
,银监会、工作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网信办等部门研
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界定了网络借贷的内
涵,明确了适用范围及网贷活动基本原则,重申了从业机
构作为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明确了网贷监管体系机制及
各相关主体责任;明确了网贷业务规则和风险管理要求
;注重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行为监管;强化信息批露监
管,发挥市场自律作用。
四是发布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见。为进一步加强金
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升金融费者信心、促进金融市场健
康运行,2015年11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金
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
81号)。该意见指出,要坚持市场化和法治化原则,坚持
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相结合,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
护监管机制和保障机制,规范金融机构行为,培育公平竞
争和诚信的市场环境,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防
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其次,在民事立法上,规范民间借贷活动。近年来
,我国民间借贷日趋活跃,民间借贷风险渐增,各种借贷
纠纷成诉、案件数量快速增长,为此2015年8月6日,最高
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规定》(法释〔2015〕18号)。
再次,在刑事立法上,出台法律适用意见。近年来
,公、检、法机关在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经常遇到
各种疑难和争议问题,为统一思想认识,提高工作效能
,规范涉案资产追缴和处置工作,2014年3月25日,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
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
2014〕16号)。
一是通过对“公开宣传”的明确定义及对“社会公众”做出
的排他性规定,为甄别实践中争议最大的“口口相传”行为及
亲友、单位内部人员身份提供了更为清晰和可操作的依据
;
二是通过明确集资代理人等共同犯罪人的行为特征、
相关费用及利息的违法性质、集资款及所转换财物的追缴
范围,为加强震慑效应和追赃挽损提供了支撑;
三是通过确认有权认定非法集资行为性质的主体及认
定衔接机制,强调证据的综合采信原则,为客观、高效认
定犯罪事实打下了基础;
四是通过明确跨区域案件分别侦查诉讼和按比例统一
资产处置的原则,对违规处置资产行为作出处罚安排,细
化刑民关系交织案件的处理规范,为优化查处和处置效果
创造了条件。
在司法上,加强社会综合治理
首先,深入进行预警、宣传、防范活动。协调中央电
视台、新华社等各种主流媒体,召开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工
作新闻发布会,做好舆情监测工作,消除不良影响;采用
微信直播、微博联播以及《人民公安报》专版、专题等现
代与传统相